师资博士后的工作要求

2024-05-13 01:41

1. 师资博士后的工作要求

师资博士后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需要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1)完成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2)承担院系安排的教学任务以及学校和院系分配的一定量的社会工作;(3)在站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各学校规定可能不一定相同。

师资博士后的工作要求

2. 博士毕业留校,几年能评上副教授?

一般是这样的,博士毕业直接认定的职称是讲师,而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在获得讲师职称两年之后,如果学术水平达到相关要求,就可以参评副教授。当然,这是正常情况。但还是存在很多异常情况:比如,有的人学术非常厉害,他可能博士毕业之后马上就破格评上副教授,甚至直接评上教授的;有的人虽然博士毕业了,但学术实在不咋地,可能很多年都评不上副教授。
我认识一个82年出生的中国科技大学2008年毕业的博士,在美国做了1年多的博士后之后,由于学术实在是太厉害,结果回国之后直接被某985大学直接聘为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3.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每人每年8万元。
法律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
法律分析:1.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2.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3.研究课题 4.工作期限 5.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6.住房 7.工作分配 8.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 精神和原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制订本暂行规定,内容共二十五条,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4.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1.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2.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3.研究课题   4.工作期限  5.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6.住房 7.工作分配  8.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 精神和原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制订本暂行规定,内容共二十五条,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5.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2)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作、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期间的工资标准。 (4)企业博士后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收入应与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当。如其工资、津补贴总额相对较低,差额部分由试点企业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情况予以补足。 (5)在站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参见《关于军队博士后流动站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4号)。 (6)博士后除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书报补贴等)外,并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法律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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