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一个社会组织

2024-05-05 01:19

1. 如何成立一个社会组织

连载2 如何成立一个社会组织呢?上节我们谈了社会组织有三种形式: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只有三种,没有其他的。那这篇我们讲如何成立一个社会团体?诸如商会,协会,研究会等等之类的。流程就是第一步名称核准,就是起个高大上的名字,譬如浙商总会[微笑],第二部就是向登记机关民政部门递交材料,申请登记。这么简单?对就这么简单,那我今晚起个牛叉的名字,明天就去民政部门登记,成为某某会长,以后印名片,做介绍那可威风了。别急,文字表达简单,实际行动上又是另一回事,君不见很多草根组织无法登记成为非法组织吗?新闻通报的非法社会组织,很多是想登记而无法登记,当然故意诈骗的除外。那是不是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您又猜对了,如果每个人都可以成立社会团体,岂不是都成了会长,理事长了。那需要什么条件呢?具体见上图,这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我们这个法治国家,凡事要依法依规办理。哦,我看了条件,条件2-7我都具备啊,要钱有钱,要人有人……那第一个条件是什么意思?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是谁?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90%的社会团体不能登记成立,就是因为不能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那登记机关民政部门不帮忙找吗?想帮但是帮不了,这就尴尬了。难道这个问题是新出现的吗?肯定不是,从颁布条例之日起,就存在这个问题,1998就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一晃二十年过去了,中间虽有尝试,当是都无法撼动这种管理体制。这就是业内俗称的“双重管理体制”,登记机关为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对应的相关部门,往往造成找不到相应的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成立。为什么不改革这种管理体制,那我们不得不谈一下这种“双重管理体制”的原因,历史及现状。敬请期待下节双重管理体制历史变迁。

如何成立一个社会组织

2. 成立社会组织的条件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活动资金。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二、社会团体发起人需要具备什么社会团体的发起需要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的人数参与和一定的资金做运转,发起社会团体还要向政府部门递交书面材料,包括成员个人资料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你的这个团体就可以以合法的身份在团体运行范围内运行,比如,维护农民工权益等。
其实,在我国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组织是有的,那就是工会,只是现在工会对农民工的宣传和组织执行力不到位,导致了很多企业内部都没有职工委员会(因为这些职工不懂工会的职能),这样工人自身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工会得到保护。
三、社会组织主要分哪几类根据社会组织是否营利和是否具有竞争性为标准,可以将社会组织分为四类,即竞争性营利组织、竞争性非营利组织、独占性营利组织和独占性非营利组织。由于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不同,可以分的类别也不同。
竞争性营利组织:竞争性营利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组织的经济利益目标,而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社会金融经济或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这类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意识较强,公共关系行为也较为自觉和主动。
竞争性非营利组织: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综合国力的提高而指定进行生产和管理的社会组织,不以经济利益为根本追求。例如,学校、医院、各种兵工生产单位等等。
独占性营利组织:独占性营利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的秩序、促进其健康的发展而宏观控制的社会组织,它们对其产品或服务具有垄断性,即使自己与公众关系不好或形象不良时也能营利。如垄断的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邮政局等等。
独占性非营利组织:独占性非营利组织是指国家为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而建立的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它们不仅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且还缺乏竞争压力,因此,它们往往会忽略自己的公众,其公共关系工作一般是比较薄弱的。例如,公安机关、法院等。

3. 如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一)核名。与民政局民管办联系,咨询相关政策,填写《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名称资格审查表》,经审查通过后领取核名通知书。
(二)验资。持核名通知书到银行办理临时账户,存入注册资金,然后到会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筹备。制定《章程》,完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聘请工作人员。
(四)召开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建立组织机构,选举负责人。

如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4. 如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一、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筹备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市属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筹备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表格下载 5、章程草案。 二、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三、经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包括:
1、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2、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时补充审核以下文件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格下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下载 3、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负责人备案表;>>>>表格下载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章程;
6、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以下内容需备案
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3、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
4、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
5、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建邺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科联系方式
联系人:尹芳玲

5.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有什么条件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有什么条件

6. 如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一、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筹备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市属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筹备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表格下载 5、章程草案。 二、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三、经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包括:
1、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2、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时补充审核以下文件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格下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下载 3、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负责人备案表;>>>>表格下载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章程;
6、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以下内容需备案
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3、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
4、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
5、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建邺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科联系方式联系人:尹芳玲

7. 如何成立一个社会公益组织?

直接到民政部门注册.2.联系当地团市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取得他们的支持,,成立相关的组织.策划书怎么写?一、策划书名称二、活动背景 :三、活动目的、意义和目标:四、资源需要:五、活动开展:六、经费预算:七、细节:八、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注意:1、小型策划书可以直接填充;大型策划书可以不拘泥于表格,自行设计,力求内容详尽、页面美观;2、可以专门给策划书制作封页,力求简单,凝重;策划书可以进行包装,如用设计的徽标做页眉,图文并茂等;3、如有附件可以附于策划书后面,也可单独装订;4、策划书需从纸张的长边装订;5、一个大策划书,可以有若干子策划书。

如何成立一个社会公益组织?

8. 民间社会组织如何注册

法律分析:申请民间组织注册,首先应由申请人或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齐全的申请文件(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筹备(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