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7修订)

2024-05-10 04:48

1.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支持,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做到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重点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加大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力度,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扶贫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扶贫机制,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根据农村扶贫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扶贫措施,综合提高农村扶贫开发能力和绩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决策服务、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扶贫开发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组织、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条 农村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第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

  (一)经识别确定的贫困户;

  (二)经识别确定的贫困村;

  (三)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贫困县(市、区);

  (四)经识别确定的省级“插花型”贫困县(市、区)。

  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的扶贫对象给予倾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扶贫标准与识别程序,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确定农村扶贫对象。

  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识别、确定扶贫对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贫困户的确定,由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结果公告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备案。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审定。第十四条 贫困户、贫困村的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村民或者有关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发布公示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并由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核答复。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录入及时、内容准确、数据共享的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退出机制及其实施细则,对已经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扶贫对象,依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评议、审核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确认。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7修订)

2.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  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坚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农业综合效益。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八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四)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五)按照总体规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六)制定并发布本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

  (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

  (八)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其他具体工作。第九条 开发县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退出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规模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第十二条 省、市(州)和开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果品、蔬菜、制种、经济林、中药材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禽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第十四条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提交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受理后应当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立项或者报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审批立项。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第十六条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二)拟实施项目所属地区有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和可依托的骨干灌排工程;

  (三)拟开发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四)拟开发治理的地区属非地质灾害区。

  以梯田建设为主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符合本条  第(一)项、第(三)项条  件即可。

3. 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对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村民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农业、财政、教育、卫生、价格、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对涉农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事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第四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
    (二)村民负担的税收及其附加的收缴情况;
    (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符合当年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名单、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
    (五)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兑付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下列村财务的项目至少半年逐项逐笔公布一次:
    (一)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其使用;
    (三)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四)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情况;
    (五)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数额;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及其落实情况;
    (七)村办公经费的开支。第六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村兴办的经济、公益事业项目及其筹资投劳、招标投标、承包方案;
    (二)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及其分配情况;
    (四)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五)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第七条  对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属于村民小组办理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也可以同时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以及印发明白卡和入户告知等形式公布村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村民议政日、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三至七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第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其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三)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四)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其资格。第十一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公布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答复;
  (二)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本村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讨论涉及村务公开的事项时,应当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至二名成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后,村民有疑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询问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审查,对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重新公布。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4. 甘肃扶贫政策有哪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享受到了健康扶贫政策,那么,甘肃健康扶贫政策都有哪些呢?在此,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甘肃健康扶贫政策都有哪些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甘肃健康扶贫政策都有哪些      1.为健康扶贫对象进行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内健康扶贫对象进行体检,体检后为贫困人口建立健康档案。      2.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成立了由卫生院医护人员和村医组成的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服务,以贫困人口为重点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率为100%,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卧床患者实施上门服务,并对贫困人口高血压、糖尿病和脑卒中患者针对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      3.健康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给予补贴。      即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先自己全额缴费180元,后政府予以补助60%。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4.区域内住院治疗免起付线,提高健康扶贫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城乡医保统筹区内住院治疗,免起付线,医疗费基本医保支付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10%,门诊特慢性病患者支付比例提高5%。如下表:      5.实行健康扶贫对象住院“一站式”报销便民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时结算。      6.实行健康扶贫对象县域内住院治疗先诊疗后付费。      我县健康扶贫对象在融水县域内住院看病不用交押金,直接持医保卡(或农合本)、有效身份证件和《精准帮扶手册》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交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减轻患者垫资压力。      7.“9+1”种大病专项救治。      2017-2020年,根据患病情况,分病种、分批次组织对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实施大病集中专项救治。2017年,对核实的患有国家规定9种大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和白内障的贫困人口开展集中救治;底,基本完成9种国家规定的大病和白内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治任务。      全部市、县的白血病救治工作均由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由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救治。人民医院为县域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工人医院、市柳铁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市级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工人医院、市柳铁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为终末期肾病市级定点医院。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贫困人口一方面因为生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疾病导致家庭成员难以参加劳动就业来提高家庭收入,因病致贫所占比重比较大,健康扶贫的意义不言而喻。大家如果还需要其他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