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有哪些

2024-05-14 15:50

1.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会成立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决策。公司董事会有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作了相关的规定,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尚未满三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有哪些

2. 法律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哪些限制?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律师提醒:对于自然人的年龄上限、国籍、住所地都没有限制,该自然人也不以具有股东身份为限。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援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怎么看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个人负有较大债务未偿还的。
3,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共财产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力,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4,担任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清算完成之日起未满3年的。
5,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怎么看

4.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有哪些

  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条件、国籍条件、身份条件和年龄条件等。对董事积极资格的关注,主要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优良的素质,能够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务,并且对公司具有高度的忠诚,能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所服务。

对董事年龄的限制,也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经营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国法律对董事年龄的限制是70周岁,同时可以因特殊条件而突破该限制。如通用电器的董事资格条款就规定:董事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3岁。
我国的《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董事的年龄,但由于其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担任公司董事,实际上要求董事必须年满18周岁。
(三)我国的特别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对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某些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该等特殊公司的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该条规定是对证券公司董事的道德条件和从业水平的限制。从条文规制的角度看,这个条文显得过于笼统,特别是“正直诚实,品行良好”这样的约束很难具体化,因而也欠缺了可操作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第九条就比第八条的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第九条规定“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该条文对董事候选人的工作年限和学历资格做出了直接的限制,以此来保证证券公司董事具备基本的管理运营公司的能力。根据该条规定,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公司董事资格时,可以根据相关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直接判定其是否适格。
二、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
和董事的积极资格相对应,董事的消极资格则是指不得担任董事职务的条件和情形,如品行条件、兼职条件等。我国的《公司法》就是而是通过对公司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来规范董事的任职资格。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5.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有哪些

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条件、国籍条件、身份条件和年龄条件等。对董事积极资格的关注,主要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优良的素质,能够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务,并且对公司具有高度的忠诚,能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所服务。对董事年龄的限制,也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经营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国法律对董事年龄的限制是70周岁,同时可以因特殊条件而突破该限制。如通用电器的董事资格条款就规定:董事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3岁。我国的《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董事的年龄,但由于其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担任公司董事,实际上要求董事必须年满18周岁。
(三)我国的特别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对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某些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该等特殊公司的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如:《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该条规定是对证券公司董事的道德条件和从业水平的限制。从条文规制的角度看,这个条文显得过于笼统,特别是“正直诚实,品行良好”这样的约束很难具体化,因而也欠缺了可操作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第九条就比第八条的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第九条规定“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该条文对董事候选人的工作年限和学历资格做出了直接的限制,以此来保证证券公司董事具备基本的管理运营公司的能力。根据该条规定,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公司董事资格时,可以根据相关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直接判定其是否适格。
二、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和董事的积极资格相对应,董事的消极资格则是指不得担任董事职务的条件和情形,如品行条件、兼职条件等。我国的《公司法》就是而是通过对公司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来规范董事的任职资格。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有哪些

6.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7.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8.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是啥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可以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可以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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