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在线等,急急急!!!

2024-05-15 01:20

1. 公司章程范本!在线等,急急急!!!

东乌珠穆沁旗阿木古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东乌珠穆沁旗阿木古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东乌旗五区阿沁街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    实收资本:10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2006年03月06日至2011年11月03日止。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公司的注册资本、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9.5万元	9.5万元	95%	货币	2010年12月18日
	0.5万元	0.5万元	5%	货币	2010年12月18日
合计	10万元	10万元	100%	货币	2010年12月18日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三)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九)有权参与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的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或聘任和更换公司经理,决定有关经理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同等表决权下,如发生争议,由执行董事作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三分之二经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为张维山,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如下:由全体股东决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另行决议。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根据经理(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为张维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为张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可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法律、行政法规,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行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防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股东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股东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做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分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公司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抵限额。
	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请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

	股东签字:                                 




201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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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谁帮忙拟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 你好,可以发一份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给我,谢谢!!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资,设立___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费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你好,可以发一份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给我,谢谢!!

4. 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一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第二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私营企业)第三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股东: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  实物出资        万元。
  货币出资        万元。

  股东: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  实物出资        万元。
  货币出资        万元。


  第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没有按本章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没有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自动放弃股东权利义务,其他股东有优先认缴该股份的权利,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吸收股东以外的人认缴该股份。
  股东只部分缴纳其所应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自动放弃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认缴该未出资股份的权利,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吸收股东以外的人认缴该未出资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公司股东会。
  1、公司设股东会的组成。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4)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5)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 公司设立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3、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2)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员。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
  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六)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二)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5-10%作为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三)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三)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二)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三)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四)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五)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5. 求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这里提供一份范本供君参考: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6年第一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其实范本仅是供君参详,公司章程本身是根据股东协议内容按范本进行调整的,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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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范本)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股东也可自行约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余额缴付期限 出资数额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XXX           合计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余额缴付期限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三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股东3:XXX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7.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货币人民币10万元%货币人民币10万元%实物人民币万元%货币人民币万元%货币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简)

8. 请求一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谢谢,万分感谢!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实行备案制。按照章程备案制规定,章程中应当载明下列条款:�
(一)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 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三、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一、第二条所列事项。
四、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5年第一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
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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