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2024-05-01 23:37

1.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必须要交的,即使没有成立工会也要缴纳工会筹备金。
公司满25人必须成立工会基层组织,不满25人的可以成立也可以与附近公司联合成立然后找所在地的工会联络,接受指导。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机关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对逾期不缴工会经费的单位,按欠缴金额扣收滞纳金。

扩展资料:
经费
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
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
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会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2. 大家好,我想了解工会经费的问题,工会经费是按工资的2%计提。但这笔费用是从工资中扣除还是公司出呢?

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都是由企业承担的。

3. 工资计提多了或少了要怎么补记分录呢? 跪求答案。

工资计提多了或者少了,做对应的补充分录或冲减分录即可:
1、计提多的情况(假设员工均为企业日常管理人员,多计提了1000元),作冲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
2、计提少的情况(假设员工均为企业日常管理人员,少计提了1000元),作补提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
3、计提了辞职员工的工资,不用发给他,则按照(1)计提多的情况作冲销处理。

扩展资料“中和干预”又叫冲销式干预,它是政府管理汇率的重要政策之一,也称冲销政策。它是指中央银行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国外和国内资产交易,以抵消外汇干预对国内货币供给的影响。
对外汇干预进行冲销和不进行冲销的影响有以下四种:当中央银行购入国外资产,但不进行冲销时,中央银行的国外资产和国内货币供给同时增加,中央银行的国内资产不变;
当中央银行购入国外资产,并进行冲销时,中央银行的国外资产增加,国内资产减少,国内货币供给不变。当中央银行出售外汇,但不进行冲销时,中央银行的国外资产和国内货币供给同时减少,中央银行国内资产不变;当中央银行出售外汇,并进行冲销时,中央银行的国外资产则增加,国内货币供给不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冲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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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公司为了严格管理下属,以克扣员工工资是不是犯法的,请问违反了哪条法律?请问作为下属如何自卫。

学法、懂法才能维权
我也很忙,何况你连一点悬赏分都不给!实际上我也在劳动不是吗?当然咯!开个玩笑!我参加两年的司法考试都差3分没过,现在放弃了,不知道能否帮上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 身心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等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集体合同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职工公示。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其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该劳动者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
法律、法规对有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一)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招用的劳动者;
(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招用的不属于公务员和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
(三) 军队、武警所属单位和其招用的非现役人员;
(四) 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单位和其招用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以及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视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
(一) 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
(二)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担保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不得扣压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但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一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自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人事部门或者其书面委托授权的其他代理人与劳动者分别签字或盖章时,劳动合同成立。
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劳动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一方执有,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另一方的解释。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协商约定下列内容:
(一) 试用期;
(二) 培训;
(三) 竞业限制;
(四) 福利待遇和补充保险;
(五)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六) 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得公开或泄露其商业秘密;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个人资料。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该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年工资收入的二分之一。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禁止条款或者竞业禁止协议失效:
(一)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已公开或者对其利益已经没有重大影响的;
(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 续。
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续订手 续,但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劳动合同续订。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
(二)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二十八条 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无效、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国家和集体合同都做出规定的,适用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为无固定期限;
(二)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明确的,参照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等标准确定;用人单位无同工种、同岗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一方应当由本人实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不得违法,不得有不道德或者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设备及材料,注意保护,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因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 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劳动合同能够恢复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协商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中止履行的内容和期限。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中止履行期间不应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协议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变更协议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内容部分变更的,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在采取限制招收新人员、减少工时、培训、降低工资和调整岗位等措施后,确需一次性裁减一定数量或比例人员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二)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经集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提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或企业方面代表进行协调。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劳动者。
本条第一款中的数量和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担任集体协商代表的职工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内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一百八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 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出境定居的;
(四) 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 用人单位自行解散的;
(六)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延缓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终止:
(一) 劳动者在医疗期的;
(二)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间、哺乳期间的;
(三) 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的;
(四) 职工在履行集体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延缓终止的其他情形。
前款医疗期和产假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连续工作年限和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 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连续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实际连续工作年限,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为一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占一年的比例计算;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作为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倍。
第五十一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劳动者未要求的事项,不得载入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名单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事项。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等事项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当按日或者按周支付劳动报酬。按周支付劳动报酬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按日支付劳动报酬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十四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五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一方当事人提前通知对方,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六条 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章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第四章第四十七条除外。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
第五十八条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劳务派遣机构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设立条件;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
(三) 具有不少于二十万元的备用金。
备用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非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下列行业、岗位可以开展劳务派遣:
(一) 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种植业、运输业;
(二) 清洁和保安等辅助性岗位、非全日制用工;
(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岗位。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受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劳务派遣机构和接受派遣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载明下列条款:
(一) 受派遣劳动者的姓名;
(二) 受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
(三) 劳动场所;
(四) 派遣的期限;
(五) 接受派遣单位使用受派遣劳动者的其他有关要求;
(六) 劳务派遣机构和接受派遣单位分别应对受派遣劳动者承担的义务。
接受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受派遣的劳动者。
第六十三条 受派遣劳动者不具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条件的,接受派遣单位可以向派遣机构退回,并要求派遣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接受派遣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接受派遣单位不得将受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接受派遣单位应当保证受派遣劳动者享有同本单位从事类似工作的劳动者同样的工作条件。
劳动者应当按照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本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六章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第六十六条 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第六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节组织申请调节,在劳动争议调节组织主持下达成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节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八条 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的确认发生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六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办案机构,配备专职仲裁人员,具体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依照本法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却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财务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 劳动合同按照用人单位的书面文本订立,该文本未载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非试用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第七十五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待遇。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实际使用者要求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待遇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一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和经济补偿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出现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对于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

5. 我签了天津的公司,公司给上五险一金,但我户口不在天津,人事部说我享受不到这些福利,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特别提示 

首先,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比如原户口在北京而去深圳工作,无论户口是否转 
过去深圳,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就很成问题。 
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就是说如果你本来在 
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意思是这样:比如对于养老保 
险,比如你的工资是 2000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单位给交纳 15 %(以上数据都是 
假设),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才可以支 
取(具体条件见前面),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那么你的 
钱就白交了,还取不出来。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比如按照工资乘 
以比例,假如你每个月要交 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么你每个月 500就白交了,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 
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为了防止将 
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 
的,所以比较无奈。 
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是这样 
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基本工资+各项福利 + 奖金。很多企业都是只按照基本 
工资上五险一金的,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 
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所以很多企业为 
了给自己省钱,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有很大猫腻,这个大家将来在签 
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早晚也是 
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 
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 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这 1500 是取不出来的,但理论上说那 1000也是给你的,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 1000 
算做给你的福利。其实不应该算的 !!!! 因为那 
1000是虚的,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就取不出来的,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小心啊小心 ! 

公司福利中“四金”的算法(上海情况参考) 
“四金”缴费的基数定义 
一般四金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 
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到顶了。而如果工资特别低的话(比如低于上年你所在城 
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那基数也有封底。 
上海市 2004 年的情况为例, 2003 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 1847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 
超过了 1847*3=5541元。则四金基数是 5541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 1847*60%=1108. 
2 元,则四金基数是 1108.2 元。要是工资在1108.2 至 5541 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 
工资。 

“四金”缴费的比例 
四金缴费比例:个人缴纳部分 公司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金:基数 *8%+ 基数 *22% (好像最近改成这个比例了) 
医疗保险金: 基数 *2%+ 基数 *12% 
失业保险金:基数 *1%+ 基数 *2% 
住房公积金:基数 *7%+ 基数 *7% 
其中个人出的是左边的部分即 8%+2%+1%+7%=18% ,公司出的是右边的部分即 22%+1 
2%+2%+7%=43% ,也就是说扣除四金后的工资为: X= 工人工资—基数 *18% ;而公司付 
出的总资金为 Y= 工人工资 + 基数 *43% 

大家要注意! 
一、四金的缴费比例,不一定等于你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税前工资 4000 ,缴费基数不一定是 4000 ,有可能低于这个数。 
二、公司支出,除了楼上所讲,还有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前者 05 %,后者从 0. 
5-3 %不等 
以上为上海的情况,其他城市情况肯定都不一样(除了税前扣除额 1600 ) 
非上海生源就业如何缴纳“四金” 

“四金”是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简称,其中上海市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目前,在上海市就业的人员是否能在上海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并享受社会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主要是看其户籍情况,一般有 
以下情况: 
其一,应当按照本市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有: 
(1)取得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包括毕业就业时直接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或就业后由用人 
单位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2)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包括毕业就业时直接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或就业后由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这两种情况下,大学生在就业后可以参加上海市的社会保 
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简称“城保”)或者是小 
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以上两种情况在缴纳社会保险金部分完全相同;在缴纳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有所差别,即用人单位对于取得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必须为其缴纳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而用人单位对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没有强制性义务为其缴纳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其二,没有上海市户籍,也没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怎么办呢?这类人员在就业后可以 
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当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录用外来人 
员手续。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综上所述,非上海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面谈“四金”问题时,应当先告知 
用人单位自己的户籍情况,并谈妥用人单位在办理本人户籍或居住证方面的义务,亦可将 
协商结果签入就业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以免影响将来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 
积金。 

如何保障试用期间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 
1 、期限最长 6 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1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只试一次,下不为例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 
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是在员工与用人 
单位相对不熟悉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相互熟识 
,当然不需要另外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 
力。即使用人单位调换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3 、试用期合同 = 劳动合同法律明确禁止“试用期合同”的存在。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 
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作为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 
的,仅约定了试用期内薪资,则该薪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还约 
定了转正后薪资,则转正后薪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薪资约定无效。员工有权要求用 
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 
后将提高薪水,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的数字,试用期薪水就被 
视为劳动报酬。 
1 、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候,就告知劳动者他 
的权力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防 
护条件、员工福利等一系列内容。特别是应详细告知员工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等。如因 
用人单位没有告知,导致员工过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培训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也是用人单位重要的责任。如因用人单位未开展职 
业培训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举证义务“试用期”虽然是个彼此尝试、接触的过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在试 
用期内,与员工“拜拜”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一旦双方对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注意自己行为的规范性,并保留必要的书 
面材料、文件,以作合理性说明。

补充:有区别 给我邮箱我给你发表格 最好给我消息

我签了天津的公司,公司给上五险一金,但我户口不在天津,人事部说我享受不到这些福利,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6. 你好,我们公司成立工会,然后个人自愿加入工会,个人还需缴纳本人工资的0.5%?

企业自己的工会,工人缴纳多少工会费自己说了算,制定多少就是多少。因为企业每个月都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上缴了工会费,年终还要返还给有工会组织的企业60%。所以说企业里的工会组织是有经费的。

7. 我有一个朋友,因患神精病多年,前几年还能去上班,今年病加重,他不想上班,于是就写了辞职报告,请问这

有法律效力。
 收集整理加工完善的辞职资料,供你参考: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如果你真想辞职走人,试用期提前3天,非试用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到时候用人单位批与不批,同意与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与你无关。

  ★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编者令名快速辞职),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编者令名慢速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编者令名协商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辞职通知书建议最好通过快递公司或者邮电局挂号信送给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留证据。)
★ 关于工资问题的论述: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不按时足额发放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可‍‍‍‍‍‍‍‍‍‍‍‍‍以举报。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离职或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单位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1,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附录:
  ★ 怎样写辞职书
  辞职申请通常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署名与日期五部分构成。
  1、 标题
  在辞职信第一行正中写上辞职信的名称。一般辞职信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信”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2、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信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3、 正文
  正文是辞职信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写出书信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叙述递交书信辞职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写出自己递交辞职信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4、结尾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此致敬礼”,意思非常明白:在此给您敬礼。
  5、 落款
  辞职信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递交辞职信的具体日期。
  注意禁忌
  1、不要说上司坏话。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向管理层反映一下上司的问题,要尽量以委婉的言辞口头提出。
  2、不要满纸抱怨,抨击公司制度。
  3、不要指责同事,尤其忌讳把同事的“罪行”白纸黑字写在辞职书上。
  写作要求
  1.态度恳切、措辞委婉。
  2.不要批评对方。
  3.含蓄性。
  4.简洁性。
  5、请务必使用亲笔签名,而且签名要尽量刚劲,并写好日期。

  ★ 万人点赞的牛人辞职通知书的美文欣赏
  ▶ 1、尊敬的领导们:
  言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虽出自古书三国,吾以为对当今之事亦有裨益。
  夫今天下遭遇百年经济危机,试看全球经济形势,可谓哀鸿遍野,民不聊生,众厂商、工人、民工皆叫苦连天,司某人有感于此,不禁联想自身处境,不胜伤悲呼!
  司本布衣,出身寒微,躬耕于冀南邢州大地,苟全于世,富贵不求闻达,但求温饱以残。然今酷之至矣,司自去岁四月上旬至本社工作至今,已一载有余,几度春秋几度冬夏,时光流逝过三百余个日日夜夜。想当初,余本一意气少年,年少轻狂,梦想飞扬,欲于本社大展抱负,一则为集团增光添彩,二则为己身加衣增食,两全其美之策,岂不爽哉?
  惜,一年光阴,吾不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涩,债台高筑,恶衣菲食,杜绝聚会。众朋友离去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唾弃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优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钱竟是基础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相加之也。
  众友云:“甚矣,不慧汝之,乃能容忍至今,不死何为?”。”余汗矣,余何尝不欲多整数银,上谓之起天、下对得起地、中对得起气;然而,余出身农,是苦皆能,是事皆忍,然终无功,兢兢业业,温饱未决。
  夫今面容竟呈老态龙钟之相,何也?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现,故犹如千里马,虽有千里之能,然无奈唯有饿死圈中矣!
  司虽不才,不敢以千里马自居,然自知亦非庸者。
  人之立于当世,需一技之长,司某自视甚低,不敢自称满腹经纶,然应付文字之事亦不在话下;然,一载以来,每每扪心自问,莫不拊膺顿足,以头抢地,几欲洒泪襟前。何也?漫漫长夜,孤枕难眠,辗转反侧,陋室忆昔,悲从心来。
  惭对恩师之视如颜渊,愧对同窗之赠冠学霸。
  夫今每日之工作唯“清洁”二字……即打扫房屋若干、倒水端茶、擦桌抹椅、迎来送往,虚伪客套,周旋于“领导”之间。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受命以来,夙夜忧叹,兢兢业业,诚惶诚恐,畏有所疏漏懈怠……今扶膝自叹,何等悲哉!
  桃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年华如水,倏忽逾四,茫茫回首,所得几何?竟如西风凛痛!
  所得——物质上:工作十二月,前三月每月六百,后九月每月九百,区区数千一年来不够司某解决温饱,更何谈穿衣游玩,过品质生活;精神上:备受打击煎熬,一年来新掌握一技之长,即打扫卫生,司某高七尺男,本科毕业生,其不才之至,以非为清洁工列。
  故使其当年年少轻狂之心瞬间苍老,再无活力;一载以来,司某唯唯诺诺,伺候他人胜过关心自己,其所求,仅每日温饱问题,然随物价飞涨,此问题之解决亦不可得。
  所失——失去了时间、浪费了青春,磨去了棱角,耽误了大好年华、愧父老兄妹邻里、为人尊消尽矣。
  然,何以堂堂风华正茂之青年司某人压抑之至,力固至今,唯一故也:在等待传说中众人期盼之涨工资之事耳,企满足司某生活所需,实在可怜,怪司某年幼无知,竟傻傻苦等一年,终究未果也。
  夫数千外债亦无望偿还,故司某人顿悟:此处系年轻人之坟墓也,其功能:湮没梦想、埋没青春、消磨斗志、磨损棱角、徒费光阴,如是而已。故,顿悟之司某,今定不消磨于此,分路扬镳矣。
  言天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既此处不留司某,司某亦不便继续打扰贵处,既不能两惜,何不两离,从此,彼此相忘于江湖!以决绝的姿态!
  今恳请开明之领导准许卑微无能之员工司某人辞职,不胜感激!
  年*月*日

  ▶ 2、 余今请辞,心有戚戚焉。昔天山一别,取经东向,去家万里,游学京师。寒窗十余载,稷下 情正浓。
  一朝学成,东北而望,二三之龄,风华正茂,励心从检,宵衣旰食。求茫茫之正义,虽碌碌而无悔。不觉春去秋来,寒暑相易,白云苍狗,沧海桑田,十五年时光转瞬即逝。然书生意气,求之靡途。
  胸中所志,块垒难消。羁索牵绊,恍然若失。口腹之欲,自役徒然。生生所资,未见其术。仕道官途,皆为浮云。恺悌君子,神所劳矣。风雨如晦,锦鸡独鸣。归欤之情,眷然何以自处?
  自从检事,不求显达于庭闾,但愿无愧于寸心。虽心为形役,违以交病,然志不能片刻堕,道不曾须臾离。尝东皋而望野,徒舒啸而迷离,叹何枝可依。时刻自省,经常觉悟,然朝悔其行,夕则复然。长此往复,不胜其烦。观人情厌恶,世间冷暖,蝇营狗苟,驱去复还。
  《诗》曰:营营青蝇,止于樊。岂非有所示耶?是因相顾无相识,宜当长歌怀采薇。岁岁黄菊,千载东篱,伴我倦鸟,茸我衡宇。往者不可谏,来者尤可追。欲效接舆醉,狂歌五柳前。
  归去来兮!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归去来兮!人生几何复几何?曷不任性任我行?挂靴挥手自兹去,萧萧斑马鸣啾啾!
  丙申甲午***顿首。
  ★ 3、其他奇葩辞职信:
  ▶①、天气太冷,起不来。
  ▶②、外面世界那么大,我想出去看看。
  ▶③我累了,不想干了。
  (编者评语:这三封辞职通知书,简单、易学、易仿、快速搞定,不需才华,不费思劳神。)

  ★ 辞职注意办理下列事项的论述:
  1、交接事项。
  2、还清公司所有的东西(包括领取要归还的、申领的备用金等),要回属于自己个人的所有东西
  3、核对好离职当月的考勤以及结清工资。
  4、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金龙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领取,没有就不领)。
  5、找到下家单位后,同地区可以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暂时是封存在你上一家(离职的这家单位的),需要开企业公积金接收函给上一家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有人事档案的话,到下一家单位也是要办理接收的。
  6、保存好你的劳动合同,以后办理退休的时候用得到。
  ★ 关于自动离职的论述:
  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 在回答辞职问题时候发现多有网友问及老板扣押或者拖欠工资怎么办?论述于下:
  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失业金问题论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领取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 对于随意调动职工工作岗位的论述:
  调动工作岗位。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你的岗位,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出具书面的你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你,你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 关于五险一金的论述:
  1,关于五险一金,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来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生育险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13%,劳动者需要承担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6%,员工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员工个人承担1%;
  3,对于单位拖缴五险一金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五险一金,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的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以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关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的论述: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合同的,违饭了现行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理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论述:
  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理由依据:
  《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我有一个朋友,因患神精病多年,前几年还能去上班,今年病加重,他不想上班,于是就写了辞职报告,请问这

8. 我辞职报告交了,现在同事天天问我什么打算,我说去别的店,有的同事就说你没能力到哪里都是死工资,

人挪活,树挪死。
 
推荐我编辑国内辞职资料,其言论有的是小编见解,有的是官方法规,有的是网友言论。三综合的资料,供参考,也许能够帮上忙。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许可。
  如果你真想辞职走人,实习期提前3天,非实习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到时候用人单位批与不批,同意与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与你无关。

  ★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编者令名快速辞职),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编者令名慢速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编者令名协商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辞职通知书建议最好通过快递公司或者邮电局挂号信送给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留证据。)
    ★ 关于工资问题的论述: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不按时足额发放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可‍‍‍‍‍‍‍‍‍‍‍‍‍以举报。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离职或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单位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1,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附录:
  ★ 怎样写辞职书
  辞职申请通常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署名与日期五部分构成。
  1、 标题
  在辞职信第一行正中写上辞职信的名称。一般辞职信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信”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2、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信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3、 正文
  正文是辞职信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写出书信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叙述递交书信辞职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写出自己递交辞职信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4、结尾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此致敬礼”,意思非常明白:在此给您敬礼。
  5、 落款
  辞职信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递交辞职信的具体日期。
  注意禁忌
  1、不要说上司坏话。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向管理层反映一下上司的问题,要尽量以委婉的言辞口头提出。
  2、不要满纸抱怨,抨击公司制度。
  3、不要指责同事,尤其忌讳把同事的“罪行”白纸黑字写在辞职书上。
  写作要求
  1.态度恳切、措辞委婉。
  2.不要批评对方。
  3.含蓄性。
  4.简洁性。
  5、请务必使用亲笔签名,而且签名要尽量刚劲,并写好日期。

  ★ 万人点赞的牛人辞职通知书的美文欣赏
  ▶ 1、尊敬的领导们:
  言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虽出自古书三国,吾以为对当今之事亦有裨益。
  夫今天下遭遇百年经济危机,试看全球经济形势,可谓哀鸿遍野,民不聊生,众厂商、工人、民工皆叫苦连天,司某人有感于此,不禁联想自身处境,不胜伤悲呼!
  司本布衣,出身寒微,躬耕于冀南邢州大地,苟全于世,富贵不求闻达,但求温饱以残。然今酷之至矣,司自去岁四月上旬至本社工作至今,已一载有余,几度春秋几度冬夏,时光流逝过三百余个日日夜夜。想当初,余本一意气少年,年少轻狂,梦想飞扬,欲于本社大展抱负,一则为集团增光添彩,二则为己身加衣增食,两全其美之策,岂不爽哉?
  惜,一年光阴,吾不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涩,债台高筑,恶衣菲食,杜绝聚会。众朋友离去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唾弃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优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钱竟是基础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相加之也。
  众友云:“甚矣,不慧汝之,乃能容忍至今,不死何为?”。”余汗矣,余何尝不欲多整数银,上谓之起天、下对得起地、中对得起气;然而,余出身农,是苦皆能,是事皆忍,然终无功,兢兢业业,温饱未决。
  夫今面容竟呈老态龙钟之相,何也?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现,故犹如千里马,虽有千里之能,然无奈唯有饿死圈中矣!
  司虽不才,不敢以千里马自居,然自知亦非庸者。
  人之立于当世,需一技之长,司某自视甚低,不敢自称满腹经纶,然应付文字之事亦不在话下;然,一载以来,每每扪心自问,莫不拊膺顿足,以头抢地,几欲洒泪襟前。何也?漫漫长夜,孤枕难眠,辗转反侧,陋室忆昔,悲从心来。
  惭对恩师之视如颜渊,愧对同窗之赠冠学霸。
  夫今每日之工作唯“清洁”二字……即打扫房屋若干、倒水端茶、擦桌抹椅、迎来送往,虚伪客套,周旋于“领导”之间。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受命以来,夙夜忧叹,兢兢业业,诚惶诚恐,畏有所疏漏懈怠……今扶膝自叹,何等悲哉!
  桃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年华如水,倏忽逾四,茫茫回首,所得几何?竟如西风凛痛!
  所得——物质上:工作十二月,前三月每月六百,后九月每月九百,区区数千一年来不够司某解决温饱,更何谈穿衣游玩,过品质生活;精神上:备受打击煎熬,一年来新掌握一技之长,即打扫卫生,司某高七尺男,本科毕业生,其不才之至,以非为清洁工列。
  故使其当年年少轻狂之心瞬间苍老,再无活力;一载以来,司某唯唯诺诺,伺候他人胜过关心自己,其所求,仅每日温饱问题,然随物价飞涨,此问题之解决亦不可得。
  所失——失去了时间、浪费了青春,磨去了棱角,耽误了大好年华、愧父老兄妹邻里、为人尊消尽矣。
  然,何以堂堂风华正茂之青年司某人压抑之至,力固至今,唯一故也:在等待传说中众人期盼之涨工资之事耳,企满足司某生活所需,实在可怜,怪司某年幼无知,竟傻傻苦等一年,终究未果也。
  夫数千外债亦无望偿还,故司某人顿悟:此处系年轻人之坟墓也,其功能:湮没梦想、埋没青春、消磨斗志、磨损棱角、徒费光阴,如是而已。故,顿悟之司某,今定不消磨于此,分路扬镳矣。
  言天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既此处不留司某,司某亦不便继续打扰贵处,既不能两惜,何不两离,从此,彼此相忘于江湖!以决绝的姿态!
  今恳请开明之领导准许卑微无能之员工司某人辞职,不胜感激!
  年*月*日

  ▶ 2、 余今请辞,心有戚戚焉。昔天山一别,取经东向,去家万里,游学京师。寒窗十余载,稷下 情正浓。
  一朝学成,东北而望,二三之龄,风华正茂,励心从检,宵衣旰食。求茫茫之正义,虽碌碌而无悔。不觉春去秋来,寒暑相易,白云苍狗,沧海桑田,十五年时光转瞬即逝。然书生意气,求之靡途。
  胸中所志,块垒难消。羁索牵绊,恍然若失。口腹之欲,自役徒然。生生所资,未见其术。仕道官途,皆为浮云。恺悌君子,神所劳矣。风雨如晦,锦鸡独鸣。归欤之情,眷然何以自处?
  自从检事,不求显达于庭闾,但愿无愧于寸心。虽心为形役,违以交病,然志不能片刻堕,道不曾须臾离。尝东皋而望野,徒舒啸而迷离,叹何枝可依。时刻自省,经常觉悟,然朝悔其行,夕则复然。长此往复,不胜其烦。观人情厌恶,世间冷暖,蝇营狗苟,驱去复还。
  《诗》曰:营营青蝇,止于樊。岂非有所示耶?是因相顾无相识,宜当长歌怀采薇。岁岁黄菊,千载东篱,伴我倦鸟,茸我衡宇。往者不可谏,来者尤可追。欲效接舆醉,狂歌五柳前。
  归去来兮!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归去来兮!人生几何复几何?曷不任性任我行?挂靴挥手自兹去,萧萧斑马鸣啾啾!
  丙申甲午***顿首。
  ★ 3、其他奇葩辞职信:
  ▶①、天气太冷,起不来。
  ▶②、外面世界那么大,我想出去看看。
  ▶③我累了,不想干了。
  (编者评语:这三封辞职通知书,简单、易学、易仿、快速搞定,不需才华,不费思劳神。)

  ★ 辞职注意办理下列事项的论述:
  1、交接事项。
  2、还清公司所有的东西(包括领取要归还的、申领的备用金等),要回属于自己个人的所有东西
  3、核对好离职当月的考勤以及结清工资。
  4、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金龙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领取,没有就不领)。
  5、找到下家单位后,同地区可以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暂时是封存在你上一家(离职的这家单位的),需要开企业公积金接收函给上一家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有人事档案的话,到下一家单位也是要办理接收的。
  6、保存好你的劳动合同,以后办理退休的时候用得到。
  ★ 关于自动离职的论述:
  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 在回答辞职问题时候发现多有网友问及老板扣押或者拖欠工资怎么办?论述于下:
  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失业金问题论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领取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 对于随意调动职工工作岗位的论述:
  调动工作岗位。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你的岗位,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出具书面的你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你,你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 关于五险一金的论述:
  1,关于五险一金,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来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生育险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13%,劳动者需要承担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6%,员工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员工个人承担1%;
  3,对于单位拖缴五险一金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五险一金,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的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以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关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的论述: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合同的,违饭了现行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理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论述:
  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理由依据:
  《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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