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2024-05-08 05:56

1.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目前已知的是国泰君安证券,曾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专业评价第一名,首批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成功开通国内首单融资融券交易。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包括哪些?

(一)杠杆交易风险
(二)强制平仓风险
(三)监管风险
一、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要满足什么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限制性行为
1、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4、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5、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包括哪些

1、杠杆交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2、强制平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3、监管风险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包括哪些

4.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定义是什么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1、证券公司资格条件: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2、客户资格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3、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设计贯穿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全过程中,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要求、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和保证金的提取等内容。担保品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并且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现金及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及客户保证金证券,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按照《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融资融券时,初始保证金不得低于50%。维持担保金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的维持担保金比例低于130%时,券商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金比例不得低于300%。若投资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时,证券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予以平仓。平仓所得款项在扣除融资欠款、融资利息、融资和融券费用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内。
4、标的证券选择标准:根据沪深交所实施细则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条件为: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作用是什么
1、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2、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3、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4、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5.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意义

1、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业务,能够拓展公司业务范围,能够使得公司获得一定盈利;
2、融资融券在使投资者收益、给投资者提供机会的同时,也会活跃证券市场,增加投资者的交易量,这样也会使得证券公司通过手续费等渠道增加盈利;
3、融资融券使得证券交易市场稳定、活跃的同时,最后还是对证券公司有益的;
4、融资融券是通过保证金的杠杆作用来实现的,保证金数额比较少,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相对降低一点,通过与现有期权期货的比较,可以设计出更加好的产品。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意义

6. 融资融券客户需要在证券公司开立的帐户有哪些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扩展资料:
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2、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3、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7. 券商为企业融资有哪些方式

券商为企业融资有哪些方式
一、股权融资
证券公司的股权融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时募集资本,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股权筹资。股权融资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压力等特点。因筹资风险较小,所以成为证券公司筹措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是证券公司长远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融资能力。另外这种融资方式还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债务融资
发行债券融资是证券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还本付息而发行有价证券的筹资方式。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融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筹措中长期资金所发行债券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券融资具有偿还性、期限性、利息固定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另外发行债券融资的资金成本要低于股权融资可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能够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但是利用债券融资数量有限财务风险较高而且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比起长期借款来要严格得多。
三、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货币市场历史最悠久的一种融资方式。商业票据是一种有特定期限的、只售给机构投资者的、可在市场上使用的短期本票。期限可为几个月或更短,一般平均为25-45天。商业票据通常按面值折价出售,其中折扣的一部分是预付给投资者的票据到期后的利息。发行的票据可以自由转让、贴现是一种流动性较强的信用工具。在西方发达国家票据融资初期多为生产类大公司所利用。而目前,票据融资成为包括券商在内的金融公司融通短期资金的重要方式。
四、同业拆借融资
同业拆借一般是由商业银行向券商提供的,券商用所拥有的短期政府债券或商业票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拆借。拆借期限由双方商定,其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对付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一般期限较短(一般是1天、2天或一星期最短为几个小时或隔夜)。
五、证券回购融资
证券回购融资的具体做法是:债权人买下券商的有价证券,并约定券商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将证券买回。买卖的差价是券商应付的利息。它的实质是金融机构之间用证券作抵押的短期融资。
六、向**金融公司融资
**金融公司是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资金融通而设立的它专为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的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有价证券的借贷。**金融公司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再以抵押融资的方式将资金贷放给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证券公司都采用这种融资方式。
这几种也是比较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对于有需要企业可以进行尝试。但是,任何的融资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于投资人来说,也要清楚,做好相关的风险预估,以免发生严重的经济损失。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券商为企业融资有哪些方式

8. 证券公司融资的要求有哪些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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