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入的确认方法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收入确认的有哪些?
答: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 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另外,还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费以及股利等。
3. 收入确认
二、确认条件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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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销售商品收入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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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因为税法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专门规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税法在确定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而税法确认收入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如果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减计收入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必须确认收入。
3、对于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税法有可能应当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应当分解为销售和购进(回租)两笔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1:A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接受一项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600万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440万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280万元(假设均为职工薪酬),估计至完工还会发生120万元。A公司2008年12月账务处理如下:
当月完工进度:280万元÷(280万元+120万元)×100%=70%
①预收劳务款
借:银行存款 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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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预收账款 4400000
②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2800000
- Z/ X/ H9 i8 X. a& N0 t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0000
③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4200000(6000000×70%)
* v4 L) o0 u' W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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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劳务成本 2800000
差异分析:上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相同,不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会计确认完工进度的方法有以下3种:
1、按已完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
2、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
3、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
. C$ k0 D$ _: \' O+ X$ S7 A* e由于税法对于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即税法对上述3种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均应当认可。
例2:承例1,A公司认为交易中未来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能够得到补偿。A公司2008年度账务处理如下:
①、②账务处理同例1。
③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2800000
4 i- R9 r; f! U* ^5 O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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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劳务成本 2800000
差异分析: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即仍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假设本例中税务机关核定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的收入为36万元(60万元×60%),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36万元-28万元)。
三、确认时间
新准则规定,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分析:1、对于收入确认时间,如果税法未作明确规定,则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2、对于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年度未付息,仍应当确认利息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到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这一规定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均不一致,同时也造成了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如企业的一项长期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时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而税务处理时平时不确认利息收入,当债权到期时,一次性确认利息收入。对会计平时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于到期日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租金收入(指经营租赁),会计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如果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也应确认租赁收入。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不一致,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4、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费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5、对于接受捐赠收入(包括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都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不存在差异。
6、对于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收入,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会计在确认收入时考虑了成本收回因素,那么在税务处理时,有可能需要重新核定收入。
7、对于产品分成收入,新准则对于收入确认时间未作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8、对于逾期包装物押金,税法会规定一个“逾期”标准,如果该逾期标准与会计确认的包装物押金不需要退还的时间不一致,那么将形成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税务处理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如果企业以后实际退还押金的,则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9、对于固定资产以外的盘盈收入,会计与税法均在盘盈当期确认收入,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应当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仍然确认为当期收入。
4. 如何确认收入
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另外,还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费以及股利等。
5. 什么是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另外,还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费以及股利等。
6. 收入确认
提供后续服务,在5年分期计入收入,2008年确认收入=300/5*9/12=45
7. 与收入确认有关的步骤
8. 什么是收入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