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的弊端有哪些?

2024-05-20 02:45

1. 王安石变法的弊端有哪些?

  一、新法推行过程中的弊端

  王安石变法是从理财入手并逐渐涉及军事的,是以,新法在理财上有不同与流俗的观点即“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宋史》卷四二),意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不增加农民的赋税负担。这与王安石在未执政之前“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 《宋史》卷七五)的想法是相同的,把增加政府收入的着力点放在开发自然资源上。但实际上,在王安石推行新法的过程中,除农田水利法与“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有直接关系外,其他都是赋税改革的内容。而这些措施除方田均税法多少减轻农民“产去税存”的一些额外负担外,其他不论是青苗法、免役法,还是均输法,市易法等等,都因加重对人民的剥削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了种种弊端。这些弊端不仅给反对派以攻击新法的口实,同时也使新法失去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最终失败。我们来逐个地看新法诸法所存在的弊端:
  1、青苗法。“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宋史》卷三二七)是王安石参照起其在鄞县“贷谷与民,立息以偿”的经验并着重参照了李参在陕西贷钱还谷的经验(其事详见《宋史》卷三三O《李参传》)制定并颁布的。其目的据王安石称是“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出,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一七)。但就表示这样一个说来是为民兴利的好法却产生了严重的弊端:首先,青苗息钱远超出二分利。按青苗法规定,对贷者二分取利,年息四分,这已经不是什么薄利,况且有的地方多达三分 ,年息高达六分。其二,借时给粮而粮价高,还时折钱输纳而粮价低,利息在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其三,官府收息钱过急,农民深受其害。如山阴县,“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 《宋史》卷二七六)
  2、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是对以前差役法的改革,由原来按户等高低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亦称职役),改为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以王安石的意图是要“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使“农时不夺而民力均”(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四一),并在灾害之年可以“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赈救食力之民,又可兴陂塘沟之费”(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此法也的确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和“不当役”的下等户均需交纳“助役钱”,前者因为免去了以前必须负担的各色差役,纳“助役钱”理所当然,但后者本来不应役,现在出钱就不合理了,成为加在他们身上的一笔沉重的赋税负担。至于征收二分的“免役宽省钱”,名曰二分,实际征收却超过一倍或一倍有余。《文献通考.职役》中就说:免役宽省钱,“统计天下乃十四五”,无疑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
  3、市易法。“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贷,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其法是由政府出资一百万贯,先后在开封成都广州扬州等城市设立“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商贩只要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就可以批赊官库里的某些货物到各地出售。年出息二分,过期不还,每月罚款百分之二。王安石因以为“市易之法成,则货赂通而国用饶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六)。但在此法实行的二年,政府收息钱九十六万缗,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而私营的大小商贩则不是无利可图就是赔本,甚至负债累累,纷纷破产。甚至还出现了“市易务于御街东廊置叉子数十间,前后积累果实,逐日差官监卖,分取牙利” ( 文彦博《文潞公文集》卷二O)的状况,直接插手商业,垄断商业活动,这只会抑制刚刚兴起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4、均输法。《宋史》载均输法“以发运之职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 《宋史》卷三二七)。以王安石之说此法贷款仪改变“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的局面,“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王安石《临川文集》卷七O)。但实际是由政府直接控制东南六路的财赋,与商人争利。
  5、保甲法与保马法。保甲法是将民户按十五编成保甲,“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则奸宄固宜少”(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可以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宋王朝的统治基础。但王安石还有一个目的,即使之成为由雇佣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个桥梁。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参与军事,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因为雇佣兵制使大量职业兵兴起,而广大农民则免受征伐和屯戍之苦。保甲法就变相地恢复了差役,而且农闲时的“习学武艺”“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保甲法还规定“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保伍法科罪”,又“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六),实际上恢复了残酷的什伍连坐法,使农民深受其害。保马法则将国家饲养不善的军马推给农民,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军马死了要赔偿,使许多民户因马死而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6、新法致使官僚机构重叠。王安石为了将变法运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先后建立了许多机构来推行新法,如制置三司条例司、“疏浚黄河司”、都提举市易司等等机构。这使本来已经被“三冗”(冗官冗兵冗费)问题困扰的北宋政府更加力不从心。
  既然新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如此多的弊端和问题,那么它遭到反对派的抨击就在所难免了,更重要的是这使它失去了广大的群众基础。这样它的失败就可想而知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变法派的内部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激化了新法本身已存在的弊端,加速了变法运动失败的过程。
  二、变法派内部存在的问题
  按传统观点,王安石、吕惠卿、曾布是变法派的主要主持者,是变法派的核心成员,而往往忽视了一个人——宋神宗的存在。史载他“求直言,察民隐,恤孤独,养耆老,振匮乏;不治宫室,不幸游幸,厉精图治,将大有为”,“奋然将雪数世之耻”(《宋史》卷十六),是一位想大有作为的皇帝。后来,宋神宗几见王安石而委以变法重任,从而掀起了这场轰轰烈烈的变法。是以,宋神宗理所当然地应该归入变法派。但就是在他们之间,或其本人存在缺点,或相互之间存在分歧,从内部破坏着变法运动。
  (一)王安石的缺点。王安石无疑是一个很伟大的改革家,勇于直面社会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我以为他不愧列宁对他“中国二十世纪时的改革家”的称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他的身上同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点。这些缺点存在于一个改革家的身上,便不可能不影响他的改革进程和结局。现在笔者来加以分析、论证。
  1、王安石的某些想法超越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如他认为:“今公赋禄与之(笔者按:此指吏也),即不为余人侵牟,而又不至枉法害事以取赂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三)认为给天下官吏以充足的俸禄就可以杜绝贿赂请托、枉法受脏等弊端,着对当时的封建官吏来说当然是不可能的。又如,他主张改革吏治,以期“自此善士或肯为吏,善士肯为吏,则吏、士可复如古,合而为一。吏与士、兵与农和为一,此王政之先务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竟然试图恢复古代施吏合一的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王安石只看到变法能带来的富国强兵的一面,而忽视了为达此目的需要付出代价的一面。他雷厉风行地推行变法,要把自己的理论和设想变成现实,而无暇顾及人民的承受能力。因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必然丧失他们强有力的支持。
  2、王安石任人唯己。王安石为了推行新法,采取了极端的用人措施,即以新法为标准,赞则用,反则贬。如刘敞因“论新法不便”“安石怒摭前过,斥通判泰州,以集贤校理、判登闻检院、户部判官知曹州”(《宋史》卷三一九)。适度的采取这种方法可以打击反对派并增强变法派的力量,但王安石却没有把握这个度,对于意见相左的建议全盘否定,致使变法派孤立无援,甚至内部也离心离德,陷改革于困境。
  3、王安石不惟任人唯己,还存在独断专行的倾向。王安石把一切异议斥为流俗,使一些对新法持善意批评态度的人离开了变法集团,如欧阳修“及守青州,又以请止青苗钱,为安石所诋,故求归愈切。”(《宋史》卷三一九)这样一意孤行还致使新法在执行过程中纰漏百出,流弊甚广。
  (二)变法派内部存在分歧。变法派内部,如王安石、吕惠卿、曾布、宋神宗等人,开始的时候还是可以团结一致推行新法的。但到后来随着变法的深入,他们却因为在具体操作上的分歧而产生了种种矛盾,直接瓦解了变法集团的力量。
  首先,最表面化也是影响最大者是王安石与吕惠卿之间的分裂。最初,吕惠卿是王安石最得力的助手,但在王第一次罢相后,两人就逐渐走向分裂。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后,吕惠卿实行了一些王在位时不曾有的新法,如手实法和给田募役法。王安石复相后对两法均不赞同。后来,吕、王又因为汴河水涨的问题发生了争执。用人方面,两人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如吕惠卿欲重用曾旼,而王安石则厌恶之而不予任用。王、吕二人的矛盾因为纂修《三经新义》而激化并爆发了正面的冲突。纂修新义的工作原由王安石主持,在他罢知江宁府后,吕惠卿接替他主持纂修工作。吕对王安石之子王雱所纂修的《诗义》进行了删改,引起了王氏父子的不满。熙宁八年六月,新义修成,宋神宗对王安石父子、吕氏兄弟(笔者按:吕惠卿的弟弟名升卿)俱加官以示奖励。王安石奏说:“雱以疾病随臣,不复与闻经义职事,今兹罢局,在雱更无尺寸可纪之劳,不知何名,更受褒奖。”(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五)以雱有疾故坚辞给其子的加官,吕惠卿以为雱引疾避宠,劝说说宋神宗答应取消对王雱的加官,吕、王之怨由此益深。最终,王雱指使御使中丞邓绾弹劾吕惠卿,吕、王的矛盾遂由政见上和学术上的分歧而变成刑事诉讼。直到王安石二次罢相,以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宁府,两人的分争才宣告结束。吕、王的分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变法集团的力量,使变法派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是吕惠卿和曾布之间的矛盾。曾布也是变法集团的核心成员之一,但其为人反复,见风使舵,在反对派攻击市易法时竟上书说市易法不合时宜。这是变法派内部对新法的严重诋毁。王安石对他的行为深恶痛绝,上书神宗不要轻信布言。但宋神宗还是下诏书令曾布与吕惠卿共同根究市易务的不便之事,诣实以闻。在根究市易法的过程中,吕惠卿坚持维护新法的,与曾布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于说服了宋神宗,使新法化险为夷。
  总之,王安石变法无疑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出发点是富国强兵,但由于在新法的推行过程中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弊端,且在变法派内部及变法派与反对派之间存在如此多的矛盾,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变法失败的原因

王安石变法的弊端有哪些?

2. 王安石变法的原因?

王安石首先是个文人,所以变法的出发点是以富国为主,具体表现为发展民生,抑制土地兼并,其实各个朝代灭亡的根源基本上都源于土地兼并太厉害,导致太多的人失去土地,另一个应该就是想改革税法以增加国家收入吧,这两项可以说都触动了上层人员的利益,所以阻力空前强大,其中不乏一些皇族,宋朝优待皇室,皇室成员一般都比较富有,而这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经商和土地收入,所以宋神宗才不得不停止变法。

3. 王安石变法的弊端有哪些?

变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出现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现象。在变法的指导思想上,王安石偏重于谋求开辟财源,获取尽可能多的国家财政税收,如均输法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强制进行收购、运销,以此手段来积累国家财富,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变法导致国富民贫,而这于王安石变法的初衷“去重敛、宽农民、国用可足、民财不匮”是大相径庭的,而且新法实行也过于急进。
变法在当时也引起了扰民、损民的后果。史称,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连担水、理发、茶贩之类的小买卖,不交免疫钱都不许经营,税务向商贩索要市利钱,税额比本钱还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争。保甲法推行时,为了逃避供养军队的高额赋税与被抽去当兵的双重威胁,民间发生了不止三、两起自残事件,严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发生了东明县农民一千多人集体进京上访,在王安石住宅前闹事的事。
北宋末年,由于大官僚、大地主的兼并和剥削越来越严重,民不聊生,农业凋敝,田赋税收没有保证,相反,政府的财政支出却因为要每年付给辽和西夏大量银绢而成倍增加,财政危机已经威胁到了宋王朝的生存。无奈之下,继位不久的宋神宗决定启用王安石变法图新,富国强兵。 
王安石变法主要有五大内容。 
内容之一是实行青苗法。每年春天青黄不接的时候,政府以较低利息贷款或借谷物给农民,秋
后偿还,农民由此免受地主豪绅的高利贷盘剥。 
内容之二是实行免役法。官府的各种差役,百姓可以不再自己服役,而是改由官府雇人服役。
百姓按贫富等级,交纳免役钱,原来不服役的地主、官僚也要交钱。 
内容之三是实行农田水利法。政府奖励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

王安石变法的弊端有哪些?

4. 王安石变法的原因

王安石变法的原因和目的

导语:我们只要一提及变法的原因就要说: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冗官、冗兵繁多,国家积贫积弱,王安石变法就是针对这种社会状况而展开的。可是,当我们仔细了解王安石变法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后,惊异地发现,在数十项变法法令中,几乎没有一条是抑制兼并、裁撤冗兵冗员的。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王安石变法的原因和目的,欢迎阅读!

1、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抑制兼并,裁撤冗员”吗?

这个说法实际是后来的史学家们强安到王安石变法头上去的,不是当时变法的真实目的。我们阅读任何一种建国以后并迄今为止的相关文献,只要一提及变法的原因就要说: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冗官、冗兵繁多,国家积贫积弱,王安石变法就是针对这种社会状况而展开的。可是,当我们仔细了解王安石变法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后,惊异地发现,在数十项变法法令中,几乎没有一条是抑制兼并、裁撤冗兵冗员的,从变法的后果上来看,冗员并没有减少,土地兼并有增无减,虽然军队冗兵减少了近四十万,但在对外关系上仍懦弱不堪。就是说,现代史学家们描述的王安石变法的原因与其实际做法驴唇不对马嘴。

这是怎么一回事?经过反复的研究以及向有关专家请教,我们发现,王安石变法的真正目的根本不是抑制兼并、裁撤冗员,使国家强大,既然没有这方面的目的,自然也就没有相应的变法措施和结果。

2、王安石变法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王安石变法的真正目的是为国家“求富”,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关于这一点,两位宋史专家王曾瑜和杨子忠先生,都已讲得很明白了(请参考阅读本期《王安石变法纪事》和《宋史专家王曾瑜论王安石变法》两文),此处不多赘言。

3、变法的真实目的为何被遮蔽?

有两种原因造成了对王安石变法真实目的的遮蔽。一是在当时的政治争论中,变法派为减轻反变法派对他们“敛财、害民”的攻击,而刻意编造出抑制兼并之类的理由;二是后来的某些研究者,出于肯定这场变法性质的需要,将当时变法派编造出的理由当做事实加以放大。

正是由于这种遮蔽,使得今人在了解王安石变法的性质时极易陷入混乱不清的状态,人们无法理解,为何这场变革既没有与其所标榜的目标相适应的政策方案,又没有实现使国家强大崛起的战略目的!

但如果回到王安石变法的真实目的——求富上,一切疑问就会悄然冰释,变法派本来就没有抑制兼并、使国家强大的`目的,他们的目的只是敛财、求富,而且也实现了这个目的。至于他们本来就没有的目的没有实现,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事实证明:这场变法取得了变法派自己预想要达到的一切,同时,也没有超出预想目的一步。

4、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变法目的?

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造成的,看一下神宗皇帝面临的实际问题:

先看冗员,即官员队伍庞大,这是由于其前任皇帝自己无能,只好靠扩大官员队伍、并增加官员工资导致的。官员队伍一旦扩大到这个规模,想裁减就很困难了,一切改革都要靠官僚队伍来推动,如今你要削减官员数量,降低他们的工资,他们能答应吗?这一点,神宗皇帝是心知肚明的,况且前朝已有失败的例子放在那里,范仲淹等人在庆历年间发起的“庆历新政”不就是因为动了冗员这块“奶酪”而无疾而终的吗?所以,冗员不能裁,冗官不能减。

冗员不能裁,行政开支和军费支出不能减,国家财政又没钱。怎么办?只能想增加收入的办法了。

事实上,这也是许多王朝中期改革通常选择的路径:不动存量、调整增量;不触动现有的既得利益者,通过增加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靠新增加的钱,解决社会政治问题。这种路径的好处是阻力小、易操作,不好处是往往适得其反,老问题没解决,又带来成堆的新问题,结果反而使得王朝进一步衰朽。

是不是所有王朝中期的变革只有这一条路径可走?是不是所有的变法都是这种结局?当然不是,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变法路径,是宋神宗的个人能力所决定的,换一个人,未必是这种做法。

5、为什么选择王安石为变法主将?

为解决国家缺钱的问题,宋神宗广泛地与各路大臣谈话,谈下来,形成的观点有两派:一是认为国家缺钱原因是花的太多,少花点就不缺了。这一派以韩琦、富弼、司马光等元老重臣为代表,他们建议皇帝:抑制个人欲望,少修建宫室楼台,适当裁减冗员、冗兵,千万不要与外国打仗,国家开支就减少了,钱也就够花的了。那西夏国、辽国要是打过来怎么办呢?这派人的回答是:只要你内修德政、外睦邻邦,人家是不会打过来的,对这种不顾强邻日益挑衅、不负责任的建议,神宗皇帝当然不满意,也没法儿按这些人的说法办事。

另一派的意见就是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他们提出的办法就是想方设法地增加财政收入,不仅可以养住现在的官员与军队,还可以支持朝廷对敌国采取主动的军事措施。这种态度与神宗皇帝的需要一拍即合,所以,神宗皇帝才采取非常手段,越级提拔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大业的。

5. 王安石变法的影响

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保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王安石变法的影响

6. 王安石变法的弊端有哪些

一、新法推行过程中的弊端

王安石变法是从理财入手并逐渐涉及军事的,是以,新法在理财上有不同与流俗的观点即“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宋史》卷四二),意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不增加农民的赋税负担。这与王安石在未执政之前“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 《宋史》卷七五)的想法是相同的,把增加政府收入的着力点放在开发自然资源上。但实际上,在王安石推行新法的过程中,除农田水利法与“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有直接关系外,其他都是赋税改革的内容。而这些措施除方田均税法多少减轻农民“产去税存”的一些额外负担外,其他不论是青苗法、免役法,还是均输法,市易法等等,都因加重对人民的剥削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了种种弊端。这些弊端不仅给反对派以攻击新法的口实,同时也使新法失去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最终失败。我们来逐个地看新法诸法所存在的弊端:
1、青苗法。“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宋史》卷三二七)是王安石参照起其在鄞县“贷谷与民,立息以偿”的经验并着重参照了李参在陕西贷钱还谷的经验(其事详见《宋史》卷三三O《李参传》)制定并颁布的。其目的据王安石称是“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出,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一七)。但就表示这样一个说来是为民兴利的好法却产生了严重的弊端:首先,青苗息钱远超出二分利。按青苗法规定,对贷者二分取利,年息四分,这已经不是什么薄利,况且有的地方多达三分 ,年息高达六分。其二,借时给粮而粮价高,还时折钱输纳而粮价低,利息在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其三,官府收息钱过急,农民深受其害。如山阴县,“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 《宋史》卷二七六)
2、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是对以前差役法的改革,由原来按户等高低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亦称职役),改为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以王安石的意图是要“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使“农时不夺而民力均”(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四一),并在灾害之年可以“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赈救食力之民,又可兴陂塘沟之费”(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此法也的确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和“不当役”的下等户均需交纳“助役钱”,前者因为免去了以前必须负担的各色差役,纳“助役钱”理所当然,但后者本来不应役,现在出钱就不合理了,成为加在他们身上的一笔沉重的赋税负担。至于征收二分的“免役宽省钱”,名曰二分,实际征收却超过一倍或一倍有余。《文献通考.职役》中就说:免役宽省钱,“统计天下乃十四五”,无疑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
3、市易法。“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贷,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其法是由政府出资一百万贯,先后在开封成都广州扬州等城市设立“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商贩只要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就可以批赊官库里的某些货物到各地出售。年出息二分,过期不还,每月罚款百分之二。王安石因以为“市易之法成,则货赂通而国用饶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六)。但在此法实行的二年,政府收息钱九十六万缗,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而私营的大小商贩则不是无利可图就是赔本,甚至负债累累,纷纷破产。甚至还出现了“市易务于御街东廊置叉子数十间,前后积累果实,逐日差官监卖,分取牙利” ( 文彦博《文潞公文集》卷二O)的状况,直接插手商业,垄断商业活动,这只会抑制刚刚兴起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4、均输法。《宋史》载均输法“以发运之职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 《宋史》卷三二七)。以王安石之说此法贷款仪改变“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的局面,“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王安石《临川文集》卷七O)。但实际是由政府直接控制东南六路的财赋,与商人争利。
5、保甲法与保马法。保甲法是将民户按十五编成保甲,“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则奸宄固宜少”(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可以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宋王朝的统治基础。但王安石还有一个目的,即使之成为由雇佣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个桥梁。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参与军事,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因为雇佣兵制使大量职业兵兴起,而广大农民则免受征伐和屯戍之苦。保甲法就变相地恢复了差役,而且农闲时的“习学武艺”“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保甲法还规定“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保伍法科罪”,又“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六),实际上恢复了残酷的什伍连坐法,使农民深受其害。保马法则将国家饲养不善的军马推给农民,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军马死了要赔偿,使许多民户因马死而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6、新法致使官僚机构重叠。王安石为了将变法运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先后建立了许多机构来推行新法,如制置三司条例司、“疏浚黄河司”、都提举市易司等等机构。这使本来已经被“三冗”(冗官冗兵冗费)问题困扰的北宋政府更加力不从心。
既然新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如此多的弊端和问题,那么它遭到反对派的抨击就在所难免了,更重要的是这使它失去了广大的群众基础。这样它的失败就可想而知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变法派的内部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激化了新法本身已存在的弊端,加速了变法运动失败的过程。

7. 王安石变法影响?

  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保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

王安石变法影响?

8. 王安石变法有怎样的影响?

王安石变法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任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二月升任参知政事。神宗一心依靠王安石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