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2024-05-05 18:54

1.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十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2. 基金托管是指什么意思

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随着公募基金资管业务的不断发展,基金托管市场也逐渐火热。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无序和恶性竞争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其本身的正常、有序发展。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市场意识的增强,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各行为了占市场、争存款、拉贷款、上规模等因素.纷纷采取少收费或不收费策略,有的行甚至采取无偿为客户提供营业场所、配备计算机、安排就业等倒贴方式,如利率非市场化,导致银企双方的“寻租”和不正当竞争等;但更为重要的是,银行主观上存在着想借此以增加表内业务的思想,“堤外损失堤内补”。
一、基金托管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
1.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中间业务少收费、低于成本收费甚至不收费。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商业银行不仅可发展托管业务,而且可办理代理发行、销售、赎回、转托管及过户等业务。基金发展、壮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因而有其必然性。其规范、有序的发展,也促使商业银行在代理、托管过程中,适应市场需求,进行有序竞争和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虽然是一项新兴的中间业务,但其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是少有的从一出生起就伴随有相应成熟法律、法规出台的新业务品种之一。相继出台的《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对与开放式基金代理有关的业务类型、范围领域、收费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使这项新业务一出现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一改以往商业银行其它中间业务新品种一推出就面临恶性竞争的无序状况。这对于建立银行中间业务经营的良好习惯、调整其经营行为和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代理开放式基金,培养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人才。中间业务尤其是与资本运作、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联系紧密、密切相关的新兴中间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块全新的领域,发展空间较大。但任何业务的开展,不可避免地都会面临竞争。利润较高、竞争较为平淡的与资本管理相关的中间业务需要较高的操作技巧、理论背景和高深的专业技能。新型中间业务经营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中间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熟悉金融市场结构、通晓资本市场运作、掌握商业银行经营技能的人才,对商业银行发展新型中间业务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银行界目前最缺的就是这方面的经营人才。基金托管,商业银行在代理基金的各项业务过程中,需要切实了解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各方面的情况,结合自身的经营,加以综合分析。基金托管过程中,各项代理业务的操作、运行,客观上为商业银行适应新型中间业务的发展培养了人才,锻炼了经营队伍,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基金托管作为一项新的中间业务,银行经营人员需要调整思路,在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协调上,充分考虑、综合协调,这对其从业人员来说,既是一种考验,又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
3.代理基金业务,丰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容,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基本上集中在汇兑、结算、代收代付等与存款账户有关的方面,承兑、保函则鉴于风险防范和市场环境与基础的欠缺等原因,内不可能有一个大的发展。相对来说,基金的托管业务,是一项飙险相对较小、利润相对较高的新兴中间业务。基金托管过程中,牵涉到客户的咨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转托管、过户等,商业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金融市场状况,把握经济命脉。基金托管还为商业银行进军和服务资本市场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代理基金业务,还增加了银行与传统客户间联系的渠道,可以“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服务。

3. 基金托管什么意思

问题一: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有什么区别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募集、运营和投资等,例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他们是管事的; 
  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的资金要存放在托管银行,就是基金托管人,一般就是商业银行,比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等,他们是管钱的。 
  
   问题二:基金托管人是什么意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有哪些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在我国,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能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不得在处理业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者谋利。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和霍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问题三:什么是基金托管?为什么要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手续费多少?  基金托管是指把基金资产存放在银行。因为银行比较安全,而且是第三方的,基金公司没办法挪用,托管手续费很低的,如果您每月定投1000元,每天也就是几分钱或者更少,托管费是每天都会扣除一点的。 
  
   问题四:什么是基金托管费  买卖基金有以下费用: 
  1、销售手续费。投资者在买基金的时候,需要向基金的销售机构付一定的手续费,目前国内基金的销售手续费费率一般在基金金额的1~1.5%之间。在基金发行期的销售手续费叫认购费用,发行期结束后的日常销售费用叫申购费用。一般来讲,基金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在基金发行时买基金,认购费率比申购费率要便宜一些。为了使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有些基金公司还推出了后端收费模式,即在投资者买基金的时候不收手续费,而将此项费用延迟到投资者赎回的时候再收取。但如果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赎回的时候便不用付费了。 
  2、赎回费。目前国内基金在赎回的时候还要收取赎回费,主要是支付在赎回时的操作费用。一般的赎回费率在赎回金额的0.5%左右。同样是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一些基金公司推出了赎回费随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的收费方式,即持有基金的时间越长,赎回时付的赎回费越少,持有时间长到一定程度,赎回时就可不收赎回费。根据最新的基金法规,25%的赎回费是要计入基金资产的,以补偿没有赎回的投资者可能受到的损失。 
  3、基金管理费。基金是委托专家理财,应该付给专家,也就是基金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目前国内的年管理费率一般在0.3-1.5%之间,视投资目标和管理的难易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收益和风险较高的品种,管理难度也较大,如股票型基金,管理费较高;而收益和风险较低的品种,如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较低。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销售费、赎回费不同。后两种费用是在买卖基金的时候支付或从赎回款中扣除,而管理费则是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在实践中,一般是每天计算,从当日的净值中扣除,投资人不需要额外拿钱出来。 
  4、托管费。基金的管理原则是“投资与托管分离”。托管机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交割等工作,同时还有监督基金公司的职能,所以需要付给托管机构托管费。一般在国内,年托管费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左右。 
  
   问题五:关于基金帐户中的基金托管是什么意思啊?  基金托管有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于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或将托管在某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代销机构,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 
  
   问题六:什么是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基金托管人是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意思是你把投资的钱放在他那,让他帮你保管,而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他来启用你放在那里的资金进行投资。而基金管理人指的是基金公司里的基金经理,就是帮你做投资的人,往往有高学历,和高投资水平。那么为什么要把钱放在托管人那里呢?直接放在基金管理人那里不更方便吗?这是为了监督和防止基金公司用你的钱给他们自己的账户做投资,为自己牟利而侵犯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基金公司自己也是做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是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关系。 
  
   问题七:私募基金强制托管是什么意思  私募机构不同于公募,相关投资信息公众不得而知,且投资门槛较高、风险较大,私募是否存在强制托管也是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 
  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有什么资质或要求吗?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该没有专门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较大的银行也都能满足上面这些条件。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时间: 
  《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同时,《管理办法》对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新规,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此外,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问题八:什么是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基金托管  证券类的私募基金一般都需要托管的,股权私募以及有限合伙产品可以不托管,但是必须所有投资者签署无托管协议 
  
   问题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区别?顺便说一下什么是期货  您的手机提问回答限100字。简单说,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是对基金管理人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基本上是商业银行和贰托公司。 
  期货,详见zhidao.baidu/question/52643103 
  
   问题十:“私募基金托管规模”是什么意思?   *** 、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 
  第一,“私募”的投资基本没有流通性(Liquidity); 
  第二,之所以叫“私募”,就是不可以公开招募投资人,不可到公开的市场上去卖,不可以在INTERNET上卖股份等等。 
  第三,私募的投资人,可以是天使投资人(Angel Investor),也可以是VC;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Institutional Investor。但不管是谁,他必须是Accredited Investor。 
  Accredited 
  Investor台湾人翻译成“投资大户”,也有人翻译成“合格投资者”,“认可投资者”,或“受信投资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D条款规定,要成为Accredited Investor,投资者必须有至少100万美元的净财产,至少20万美元的年收入,或者必须在交易中投入至少15万美元,并且这项投资在投资人的财产中所占比率不得超过20%。 
  如果想以“私募”融资,在美国要注意这条规定。不在美国,比如在中国搞私募,还没有什么明文规定。 
  私募的载体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股票可以做优先股,普通股,等等,只要你愿意,你可以把DEAL设计得很复杂。但也别太复杂了,会把投资者都吓跑了

基金托管什么意思

4. 托管基金是什么意思

托管基金就是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托付给商业银行管理,并且支付给商业银行一定的管理费用。托管基金比较安全,由于托管方是银行机构,安全系数比较高。但是,任何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即使是托管基金也不例外。
 
 
 
 托管基金分为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可以将托管于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或者是托管在某代销机构上市的开放基金份额。
 
 
 
 基金转托管不可以在证券营业部之间通兑,投资者只能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当投资者在原证券营业部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选择新的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手续。
 
 
 
 托管基金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选择托管基金需要查看基金托管的机构,可以对多家托管机构进行比对,选择较好的托管机构。
 
 
 
 托管基金都是将资金放在银行,由银行进行系统的管理。托管基金避免了投资者的钱被基金公司挪用的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托管基金在资金安全方面是不用担心的。

5. 基金托管是什么意思

基金托管已经越来越常见了,如果采用基金托管的方式,那么一定要了解清楚什么是基金托管,办理基金托管或者管理要不要交钱,要交什么钱,是怎么收取费用的?
   
  1、 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2、 基金托管要不要交钱。办理基金托管或者管理的客户,需要向基金公司缴交基金托管费或基金管理费,由基金公司制定该基金的托管人或管理人。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办理基金的客户提供服务时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费用。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办理基金的客户提供服务时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费用。基金托管费,是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业务收入。
 
  3、 管理费和托管费费率一般须经基金监管部门认可后在基金契约或基金公司章程中订明,不得任意更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4、 基金托管是怎么收费的。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至每月末时支付给托管人,此费用也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
 
  6、 基金的托管费计入固定成本。基金托管费收取的比例与基金规模和所在地区有一定关系,托管费收入与托管规模成正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托管人也通过提供绩效评估、会计核算等增值性服务来扩大收入来源。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提取,费率也会因基金种类不同而异。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托管费收取比例相对要高。托管费年费率国际上通常为0.2%左右。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按照0.25%的比例计提基金托管费,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比例计提,通常低于0.25%;股票型基金的托管费率要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费率。
 
 以上的就是关于基金托管是什么意思的内容介绍了。

基金托管是什么意思

6.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第三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下列条件和能力:
  (一)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二)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善与独立;
  (三)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四)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五)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
  (六)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七)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八)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六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7.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经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基金托管机构、托管职责的履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8.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十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一)申请书;(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一)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二)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五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第二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三条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第二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托管的基金财产委托他人托管。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基金托管费用的计提方式和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列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对基金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等相关活动的管理。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业务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足够的托管业务人员,规范岗位职责,加强职业培训,保证托管服务质量。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开展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对境外资产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制定遴选标准与程序,健全相关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与约束。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在法定托管职责之外依法开展基金服务外包等增值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与原有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给予警告、罚款,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二)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三)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检查基金托管业务系统;(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