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2024-05-05 00:37

1. 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对特种金融债券的知识进行了解之后,下面我来告诉大家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是什么?
          特种金融债券的概念 
         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少数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买空卖空国债,利率过高,期限过长,资金用途也不合理,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
         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作为清偿的一项措施,国务院在国发[1996]20号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用于偿还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发[1996]24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机构、期限、利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特种金融债券的特点 
         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规定:
         1、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2、发行对象仅限于机构,不得向个人发售;
         3、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4、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5、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6、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7、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8、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9、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10、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都要严厉得多。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其交易结算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办理。
         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回购市场,要先将其持有的特种金融债券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开立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向对方出具“特种金融债券托管证明”。
         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金融机构可委托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
         全国统一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市场采用询价谈判、逐笔成交的方式进行。即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统一格式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协议”,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特种金融债券及资金的结算手续。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批文;
         (二)《金融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四)发债机构或担保单位的资产抵押证明。资产抵押证明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用于抵押的资产不得小于所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金额。发债机构要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抵押合同,规定所抵押的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等手续。
         非发债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参与特种金融债券回购的,须提供以上(二)、(三)项资料。
         特种金融债券回购期限分为五档:7天,20天,30天,60天,90天。
          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地方性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由分行转报总行);
         经交易场所确认的证券回购债务余额;
         公司董事会同意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决议;
         特种金融债券发行章程;
         公司长期资产产权证明材料;
         公司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担保协议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发债机构资产抵(质)押手续已办妥的证明;
         担保人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清偿回购债务承诺书;
         公司证券回购债务清偿计划;

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2. 特种金融债券的介绍

你好,特种金融债券(Special financial bonds)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少数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买空卖空国债,利率过高,期限过长,资金用途也不合理,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规定:

1、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2、发行对象仅限于机构,不得向个人发售;

3、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4、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5、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6、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7、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8、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9、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10、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都要严厉得多。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 金融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金融债券具有以下特点:1.金融债券表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抵押和转让3.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主要为个人,利息收入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4.金融债券的利息不计复利,不能提前支取,延期兑付亦不计逾期利息5.金融债券的利率固定,一般都高于同期储蓄利率6.我国发行的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都专款专用

金融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4. 金融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您好,金融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债券表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抵押和转让
3.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主要为个人,利息收入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4.金融债券的利息不计复利,不能提前支取,延期兑付亦不计逾期利息
5.金融债券的利率固定,一般都高于同期储蓄利率
6.我国发行的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都专款专用

5. 金融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金融债券的安全性是有目共睹的,在众多投资中,金融债券的利率是固定的,高于同时的储蓄利率,所以相对于风险比较大的股票,选择金融债券的人也不少。那么金融债券的特点有哪些呢?
  
  1、 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必须为金融机构,例如银行、证券公司等,并要得到央行的许可。即使是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也需经过银行或证券公司才能发行。金融债券表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 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抵押和转让。
 
  3、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主要为个人,利息收入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4、 金融债券的利息不计复利,不能提前支取,延期兑付亦不计逾期利息。
 
  5、 金融债券的利率固定,一般都高于同期储蓄利率。
 
  6、 我国发行的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都专款专用,如建设银行曾发行的投资债券,其主要用途就是为国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筹措资金。
 
 以上就是关于金融债券的特点有哪些的介绍了,希望可以给到大家一些参考。

金融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6. 特种金融债券的发债机构

发债机构要求分期赎回特种金融债券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提前91天向社会公告。发债机构要与债券持有人签订“特种金融债券赎回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新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业务。第一期赎回的特种金融债券不得少于该债券在回购市场上按面值计算的总额的20%,至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前30天,赎回的特种金融债券不得少于该债券在回购市场上按面值计算的总额的75%。赎回的特种金融债券达到该债券在回购市场上按面值计算的总额的75%时,该特种金融债券应停止回购交易。已签署的剩余部分特种金融债券的回购协议继续有效,回购双方的债权债务到期交付回购协议利差后,由发债机构负责债券的到期兑付。每一次赎回都必须公告。没有提出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和提前赎回特种金融债券申请,或者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金额与提前赎回金额之和不足以偿还全部到期债务的,发债机构必须在特种金融债券期满前30天,将尚未兑付的债券本息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笔款项必须入偿债基金专户存储,偿债基金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计息。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前7天(不含7天),特种金融债券在回购市场停止交易,在停止交易期间到期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协议仍然有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进行资金清算,兑付到期债券本息。既没有提出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申请和提前赎回债券申请,也没有在规定日期前将债券本息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或者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金额、提前赎回金额、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本息之和不足以偿还全部到期债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先用其缴存的偿债基金对债务进行清偿,以偿债基金清理债务后的不足部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与发债机构签订的资产抵押合同,以发债机构或发债机构的担保人所抵押的资产抵债。如发债机构和其担保人的抵押资产不足抵偿发债机构债务,其剩余债务偿还责任仍由发债机构和其担保人承担。特种金融债券兑付完毕后,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7. 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其交易结算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办理。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回购市场,要先将其持有的特种金融债券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开立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向对方出具“特种金融债券托管证明”。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金融机构可委托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全国统一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市场采用询价谈判、逐笔成交的方式进行。即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统一格式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协议”,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特种金融债券及资金的结算手续。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批文;(二)《金融机构法人营业执照》;(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四)发债机构或担保单位的资产抵押证明。资产抵押证明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用于抵押的资产不得小于所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金额。发债机构要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抵押合同,规定所抵押的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等手续。非发债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参与特种金融债券回购的,须提供以上(二)、(三)项资料。特种金融债券回购期限分为五档:7天,20天,30天,60天,90天。

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

8. 中国境内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哪些特点

与配发及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哪些优势相比? 
首先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债,这是为了融资的目的,但配发及发行的公司,也有很高的要求,包括该公司的资产收益率的基金盈余,和公司的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也需要审批,而是把重点放在公司的债务的能力,也就是其盈利能力。可以行使和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权力,客户而言,有更多的吸引力,便于企业融资。该公司的时候更换股票,等于一次再融资都相对来说,有一定的优势! 
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中国上市公司有什么实质意义? 
发行可转债融资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个相对较新的方法,它可以为公司募集跨到生产,产品更新,提高经营所需现金的能力。同时,通过发行债券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因为有一个评级系统,可以增强客户信心,公司发行债券。当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想,这等于公司发展的再融资是非常有利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