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害了多少人?

2024-05-11 17:07

1. p2p害了多少人?

害了很多人,尤其是这几年。虽然网贷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帮助不少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但是绝大多数网贷由于风控不严,各种乱象出现,很多网贷平台都会收取巨额利息,让借款人难以承受。要知道网贷频繁申请,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一、逾期危害
如果借款人不小心忘记了时间还款,给借款人带来的就是高额的罚息以及违约金。而且借款人的征信记录也会受影响。

二、大数据
只要借款人在网上借过网贷,在网上的第三方数据就会记录,网贷大数据是一种面向贷款机构的第三方征信查询系统,它利用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将各类网贷平台的贷款记录整合在了一起。

三、暴力催收
正规网贷平台催收都是走流程的,一般正规平台不会有暴力催收的情况。对应的一些不正规的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逾期催收基本上都是会有暴力催收的,那伴随的就是爆通讯录、各种骚扰、恐吓之类的。这种催收的方式可不是一般人能够顶得住的。

p2p害了多少人?

2. 又一P2P炸了,看看有多少已经凉了

在雷潮当中,怎么样的平台才会存活下来?:
1、获取优质资产的能力
优质资产是基础,此前许多平台都从早期的合作模式转化为自建资产端、自建消费场景就是这个原因。
再加上后来监管进一步要求网贷行业要以小额分散为主,个人和企业在单个平台的借款有了限额,以及现金贷、校园贷等一系列违规业务被叫停,资产类型进一步缩窄,竞争也更加激烈。
在资本市场上,稳定的资产获取能力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近半年来金融科技中概股的这一轮股价地震中,有自建场景的乐信,比其他几家单纯从事在线借贷的平台股价要稳定的多。而近期已经披露招股书的两家,51信用卡和凡普金科,也在招股书中不断强调自己在场景、获客、资产端获取方面的优势。
2、满足合规的能力
合规能力其实是对平台资金、技术、团队能力的一次全面考验。比如前述的业务转型合规,存量资产要快速消化、资产类型要重新寻找、以及线下理财门店的清理等,合规成本高到难以想象,除非是在资金和流量方面有极大优势的平台,否则几乎都以清盘退出市场而告终。
另外还有技术上的合规,比如与银行对接存管,随着监管的不断细化,之前还有多地的监管意见稿提出监管属地化等要求,这不仅直接提高了平台的合规成本,而且还要投入技术、人力不断完善体验,是很多平台跨不过去的一道门槛。
3、风控和定价的能力
P2P行业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里,坏账率、逾期率都是不透明的,可以用各种算法来掩盖。另外由于行业整体增速快,分母不断扩张,而风险滞后,大数法则下风控与定价能力并没有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监管收紧后,许多地区P2P平台的业务规模扩张受限,原本的大数法则开始失效。加上整体金融环境收紧、去杠杆力度加大,信用违约风险进一步升高,平台如果没有核心风控能力,倒下的可能性很大。
此外,风控模型都是对应着精准的人群画像,风控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平台如何选取和定义自己的用户。 比如同样是小微贷款,但是20万以下的借款需求更多是以个人为核心的借款,而额度更高则会逐渐转化为以企业为核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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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2p最近出什么事了

步入2018年,发生问题的平台数量骤然增加,且不定期存在部分大平台爆雷的问题,这对于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投资风险。确实,对于P2P网贷的投资,已经不能够用以往“求大规模、大平台”的眼光去判断,而在实际情况下,可能投资者需要考虑更多的是政策监管的环境、平台资金流向尤其是大户资金流向等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从最近一段时期P2P网贷行业的集中爆雷现象分析,从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了持续收紧的政策监管环境影响。在此期间,对于有问题的平台,本身很容易浮现出风险。但,对于部分平台而言,更担心的则是资金挤兑的问题。确实,在实际情况下,如果平台投资者出现非理性的挤兑行为,那么运营再稳健的平台,也难免会发生资金链条断裂的危机。
事实上,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政策监管环境的松紧是重点关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政策监管环境松紧会直接影响到行业合规性的标准,而对于这一标准要求,实际上也直接影响到平台是否合规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则是P2P网贷行业的资金流向非常关键,而一旦政策监管大幅收紧,且形成恐慌性的挤兑,那么这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无疑将会构成沉重的冲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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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2P有多坑人?

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也能够让我们拥有更好的发展平台,我们能够通过互联网使得自己获得更多发展的机会,而且也能够认识更多的人,能够让自己拥有更多的投资,并且能够让自己在社会上真正立足。
但互联网的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有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互联网骗取更多人的资金,而且互联网也能够更加联通,能够使得诈骗范围更大更广。5000亿元级P2P平台被立案调查,P2P到底有多坑?我认为这特别坑,之所以这么说,有三个原因:
一、这样的平台风险较大。
其实我之所以认为这个平台特别坑,也是因为这样的,平台其实会有比较大的风险,而且很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隐患。这样的模式本身就是对市场的冲击,而且也不一定能够带给我们更多的利益,我们很多人可能不一定能够区分其中的利弊,但这样的平台的确能够会给我们带来较大的损失。
二、这样的平台目的不纯。
这样的平台的确不能够有更好的防范,而且也不能有更好的动机,这样的平台之所以这么坑,也是因为这样的平台是想要赚取更多人的钱,而且也有着不纯的动机。我们国家能够进行更多监管,但是也有一些我们不能够监管到的地方,而这样的平台利用了法律漏洞。
三、这样的平台逃避监管。
这样的平台会骗取大多数人的钱,而且在更多人投资之后,也不会有利益的获得,这样的平台会用尽各种方法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而且也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我们信任这个平台,而且也会投入更多的资金,但这是特别坑的。
总而言之,P2P的确很坑。

5. p2p出事的有多少家

截至2018年8月31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累计达6675家,其中问题平台4800家,在运营平台1875家。

跑路失联是P2P问题平台的主要事件类型;70.40%的P2P问题平台注册资金规模在1000万~3000万之间;80%的P2P问题平台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造成P2P网贷平台风险发生的原因除了行业外部原因,P2P网贷平台普遍存在客户征信信息缺乏、平台经营信息不透明、计算机网络技术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平台风险意识缺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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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2p最严重的后果是怎样

1、借款人逾期或违约 , 借款收不回来 , 客户无法提现。严格来说 , 这不叫提现困难 ( 后面会专门分析 ) , 因为项目还未还款成功 , 不存在提现问题 , 此时考验平台的保障措施 : 如果保障充足有力 ( 无论是备用金还是融资担保 ) , 能够及时垫付代偿 , 则不影响提现。在现实中 , 它往往只是导火索 , 平台挪用资金池资金是根本原因。
2、平台挪用了资金池中的资金 , 导致资金链断裂。或放贷 , 或自融用于自身发展 , 而造成坏账亏空或遭遇挤兑 ( 越大的平台风险越大 ) ; 也可能是为了垫付代偿前面的坏账和逾期项目 , 不断借新还旧 , 最后愈演愈烈而导致资金链断裂 ( 由项目坏账逾期引起 , 一般发生在对借款进行本息担保、并且不进行资金托管的平台 ) 。
3、平台拆标操作不当 ( 或比例过大 ) , 所导致的短期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理论上存在 , 但实践中并不多见。

7. 最近有人玩P2P吗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转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
“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
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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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需求。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
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
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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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玩P2P吗

8. 为什么说p2p网贷害死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贷平台凭借诱人的收益率,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参与。由于网贷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监管,潜藏较大的非法集资风险,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情况。投资者在参与网络借贷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深入调查了解,认清其融资性质,避免遭受损失。其风险主要表现为:
1、无抵押,高利率,风险高
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网贷完全是无抵押贷款。并且,央行一再明确:年复合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也增加了网贷的高风险性(一般是银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风险
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贷款平台创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单纯,携款逃的案例屡有发生。
3、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层主要是持中性态度,不违规也不认可。但随着网贷的盛行,相信有关措施会及时得到制定和实施。
一、如何防范网贷的风险?
市民,一定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既要谨防投资陷阱,又需深知“买者自负”,政府不会承担任何损失。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端正心态,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投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