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2 19:14

1. 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基金 [2008]36 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各项目监理部: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印发试行。
国土资源部中央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 ( 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及勘查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6] 342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全额投资及合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基金中心) 委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权限,代表基金中心对基金项目施工的质量、工期、经费、成果等目标实施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监理的依据是基金中心出具的勘查设计书、项目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勘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 监 理 组 织
第五条 基金中心是基金项目监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基金项目监理的组织、协调以及对监理单位监理业务的管理与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基金项目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 二) 负责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负责基金项目监理资格的审查与管理;
( 三) 对基金项目监理业务进行监督,调处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 四) 受理、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报告并按规定做出相关处理;
( 五) 负责与基金项目监理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项目监理实行合同管理,由基金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基金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一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也可以采取多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承担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单位、机构与资质要求
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恪守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监理资质,由基金中心按照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项目监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办公室人员的构成,以能对被监理项目各施工环节实施有效控制为原则,合理配备。监理办公室设总监理工程师 ( 简称总监) 1 名,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配备地质勘查相关专业工程师若干名,人员专业领域应当包括地质、钻探、物探、化探、测试、地质经济等不同类别。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聘任,报基金中心审核备案。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二) 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专业岗位工作 10 年以上,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的技术负责或勘查工作中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或者在地勘局、地质队从事过矿产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 三) 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 四) 身体健康,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是项目监理的总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对基金中心委托的监理项目负责,对项目监理结果负有全面责任。监理过程中必须由监理单位签字的应当由项目总监签字,并对签字负责。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规操作行为,需要立即予以纠正的,项目总监有权先下达停工令后再行报告。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监理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在基金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按照勘查合同及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勘查技术方法手段、勘查设备使用、数据采集与分析、工程进度、工作量完成及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参与项目的野外验收及成果报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力:
( 一) 参加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查、年度项目评估、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编制的审查;
( 二) 查阅项目任务书、设计书、专家审查意见、设计批复等有关技术资料;
( 三) 查阅项目的野外工程施工记录及阶段性总结成果,检查项目取样、送样及样品分析结果,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和设计要求的勘查工作行为;
( 四) 查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报告,纠正不符合财务要求的资金使用行为;
( 五) 监督勘查单位施工计划的实施,勘查工程未按计划进行的,有权要求项目勘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作量按设计要求完成;
( 六) 监督检查项目勘查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勘查设备、技术方法、外协施工质量要求与勘查合同有关约定是否相符,对不符合约定的有关事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 七) 督促项目勘查单位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提出年度监理计划;
( 二) 按项目工种和工作阶段跟踪报告项目监理工作进展及总体情况、建立项目监理档案;
( 三) 根据监理情况,向基金中心就调整项目施工方案、项目施工终止、制定整改措施、调整项目经费拨付方案、项目续作意见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 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报送监理报告;
( 五) 接受基金中心的业务检查与指导;
( 六)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基金项目有关技术数据负有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向基金中心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项目技术资料。
第五章 监理程序及内容
第十八条 监理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监理单位制定监理计划,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项目有关技术文件 ( 任务书、批准的设计及审查意见书、批复、合同等) ,制定监理方案;
( 二) 基金中心在项目勘查开工前书面通知项目勘查单位,告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及监理权限等事项,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三) 监理单位实施野外现场监理前,应当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被监理项目的勘查单位,提出有关监理工作要求,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 四) 项目勘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 五) 监理工程师采取听取项目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样品、野外实地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 六) 实地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向项目勘查单位提出书面监理意见,勘查单位对监理结论签署意见;
( 七) 监理单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监理报告,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监理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 审查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案,监督项目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 二) 抽查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 三) 检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合作项目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检查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的项目进度提出阶段性资金支付意见;
( 四) 监督检查项目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环保措施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 五) 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 六) 根据阶段性成果控制监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续做或终止的监理意见;
( 七) 按项目工种、工作阶段或时间进度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每次开展项目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应当不少于 2 人,监理工作应当覆盖项目实施的野外和室内工作各环节,涉及工作质量的抽样检查应当不低于 5%。
第六章 监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查实施过程中,因野外地质、地貌或者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项目勘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或者项目监理工程师根据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施工方案建议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和现场踏勘,确认变更内容,制定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变更的权限如下:
( 一) 经确认属于合理变更且不引起经费变化的,监理单位可直接签发变更同意书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上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轻型山地工程的调整,重型工程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挪位,工程施工顺序的局部调整,钻孔的提前终孔或加深等情况。
( 二) 凡涉及技术及经济上的重要变更,对施工质量、预期成果、安全环保及经费引起重大变化的,变更方案应当报基金中心审定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七章 管理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任务过程中与项目勘查单位或者与基金中心就有关监理事项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按照勘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的项目勘查单位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利益关系的,该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应当回避; 涉及监理单位回避的,由基金中心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勘查单位的额外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任务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对监理工作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监理工作费用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监 理 取 费
第二十八条 监理取费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在基金组织实施费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费纳入项目预算,按年度拨付。监理取费具体标准见附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录:
基金项目监理取费表


注: 监理费率调整系数: 煤炭勘查项目为 0. 8,磷、重晶石、萤石、高岭土、钾盐等矿种为 1,其他矿种为 1. 2。

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吉财建 [2006]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 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6] 342 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6] 32 号) 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根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勘基金 (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是指省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安排省内重点矿种、优势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第三条 地勘基金的来源包括:
( 一) 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 含从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 ;
( 二) 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不予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方式处置矿业权。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 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并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和资金来源;
( 二) 审定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 审批地勘基金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论证;
( 二) 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四) 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 五) 组织地质成果的汇交及矿业权的设置;
( 六) 负责签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资项目勘查成果矿业权处置合同;
( 七)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和预算批复
第十条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和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实行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 已登记矿业权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目录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前由省财政厅组织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省财政厅组织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将招投标评审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和预算评审情况,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和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共同将地勘基金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报送省地勘基金领导小组审定,重大项目上报省政府审定。省国土资源厅据此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成果验收,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 一)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组织实施费是指为组织开展地勘基金项目审查、论证、招投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 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风险按出资比例分担,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省级留用部分除规定的支出外,全部转入地勘基金,实现滚动增值。
对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虚报项目的;
( 二) 擅自转包项目、改变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 三) 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 四) 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因组织实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或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

3.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2006年,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特点
(一)重点支持国家急需稀缺矿种的高风险勘查
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矿种的矿产前期勘查,对于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地勘基金支持的矿种范围主要是以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的煤、煤层气、铀、铁、铜、铝、铅、锌、锰、镍、钾盐、金等重点矿种为主,适当兼顾国家急需的其他重要矿产;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需要进行井田划分且构造复杂的煤炭勘查区可以做到详查。
(二)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作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项目,其立项全过程公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各类勘查主体一律平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采取开放式运作原则,鼓励各种所有制法人单位根据《立项指南》要求申报项目,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按照合同制管理原则,约定合作各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三)强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在国家整个矿产勘查投资领域中毕竟只是一个方面,要加大勘查投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根本的还要依靠勘查市场的繁荣与社会资金的投入。因此,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通过权威论证立项和开放运作,带动地方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合作,发挥基金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四)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要求回报,但不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是一种产业发展风险基金,它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行为,也不同于以往用于资助或补贴国有地勘单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政拨款地勘费。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应由国家财政出资,而商业性地质工作由社会和企业出资。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矿种的前期勘查。作为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衔接,地勘基金承担高风险的矿产前期勘查任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合作各方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将项目勘查取得的矿业权有偿出让,取得收益后,按照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实现了矿业权的有偿出让和投资各方的收益。通过基金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降低社会资本的风险,拉动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实现地勘投入多元化的同时,地勘基金也可以实现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
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
矿产品属于资源性产品,矿产资源勘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矿产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从“十五”开始,国家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大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及其供给,关系着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又涉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中央地勘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无疑影响着矿产资源勘查甚至开发的品种、数量、质量,影响着资源供给和相关产业发展,进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前期勘查投入的同时,增强国家对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机制
(一)在基金投资方向上的创新
按照全球资源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支持的重点,特别注意体现国家的意志,集中力量做好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紧缺、大宗重要矿产的勘查工作。
(二)在项目立项实施上的创新
地勘基金以“自上而下”立项方式为重点,“自下而上”项目为补充,着重安排适宜整装勘查的项目,力求取得有宏观影响的成果。
所谓“自上而下”立项,是指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其他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进行项目选区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论证确定项目并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优选勘查单位;“自下而上”立项,是指矿业权人按照地勘基金年度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省级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基金管理中心申报,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立项。
(三)成果处置的创新
实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退出机制,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属于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基金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即达到预定的前期风险勘查目的后,基金通过出让矿业权或转让权益的方式退出,交由社会资金承接进一步勘查开发工作,在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同时,推动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
(四)管理方式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机构职责分工、项目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地勘基金勘查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基金将建立完善的监理制度,采取委托专业的勘查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勘查工作规范、技术规程等严格实施项目施工监理和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对项目全过程的经费、工期和质量监管,确保勘查基金有效投入和取得成果。
(五)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将充分兼顾中央、地方、有关合作方及项目勘查单位的利益。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扣除留给项目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扣除应支付项目勘查单位的收益后,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留给项目勘查单位的收益比例,按照矿种、项目类型等反映找矿难度因素区别确定,实行找矿智力劳动权益化并且量化,充分体现勘查单位的找矿智力劳动收益。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4.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情况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密切配合,筹建基金管理机构和启动中央地勘基金同步进行,于2007年6月发布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地勘基金运行和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落实了20亿元的启动资金。同年11月,启动了首批126个试点项目,安排勘查投入5.7亿元。项目实施总体顺利,取得了一批较好的找矿发现,特别是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田项目预期可提交煤炭资源量近200亿吨,将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能源基地建设提供坚强保障。在项目组织实施稳步推进的同时,为完善地勘基金运行机制进行了大量调研,在项目招投标、监理、权益处置等方面已经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同时,开展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编制研究”、“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研究”、“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研究”、“中央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研究”、“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中央地勘基金参与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研究”等六个研究课题,进一步推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地勘基金运行机制。目前,基金管理机构人员基本到位,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机构运转总体顺畅,职责任务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正有序展开。自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设立至今,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设立了省级地勘基金。2011年全国地勘基金投资总额达到85亿元,已占到固体矿产勘查国家财政投资的86.30%。两级地勘基金已成为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主体部分,成为我国化解矿产勘查风险、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重要拉动力量 。从运行情况看,中央地勘基金重点投资非油气能源矿产和国家急缺的重要金属矿产,适当兼顾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优势矿产;省级地勘基金投资方向主要为矿产资源勘查,同时投入相应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投资勘查的矿种主要为国家及地方紧缺、大宗重要矿产和地方优势、特色矿种。实施中,为了使两级基金在找矿突破中形成合力,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在全面总结此前探索的两级基金实施项目对接经验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提出了在两级基金间实行协调联动的构想,得到了两部的大力支持。2011年1月,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从而在两级基金间构建了投资重点各有侧重、投资方向相互衔接的机制,找矿成效进一步提升,两级地勘基金陆续产生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找矿成果。其中,中央地勘基金大营铀矿的发现,打破了我国没有国际级大铀矿的局面;新疆坡北镍矿实现了找矿重大突破,树立了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的典范。当年,省级地勘基金新发现矿产地94处,其中大型矿产地35处、中型矿产地3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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