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

2024-05-09 04:58

1. 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

"1.印章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管理,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制度。2.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放置的地方要安全,用印后要随时上锁,节假日要采取防范措施。3.机关发文用印,必须经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用印,要审阅清楚、确保无误,经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对于涉及干部人事方面、晋升奖惩证明、劳动合同或经济合同签订等用印事宜,必须请示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同意后,方可用印。4.实行用印登记备案制度(表附后)。说明用印时间、单位、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盖章人等事项。出具介绍信要保留存根以备查。5.印章限定在办公室使用,严禁随意带出机关和交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保管、使用。6.用印要符合要求,印章与发文机关落款一致,盖出的印应位置恰当、图形清晰。7. 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使用印章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法律依据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现防和打击违达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手国家权力、觉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辔、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

2. 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一条印章是公文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文只有用印后才能生效,各单位(部门)应严肃认真地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二条各院(部)和处级单位、部门的印章以及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启用、回收、销毁。刻制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印章管理,严禁伪造、刻改印章。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乱用、滥用印章,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追究责任。
   四条各单位(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来确定,不得超越权限使用。
   五条机构调整、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印章,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签并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刻制单位刻制。
   六条“武汉工程大学”,和“中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对外联系工作、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报表和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及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使用校级印章需经院(部)、处领导核签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章。涉及重要问题的'文件用印需经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核批,登记后用印。登记簿应妥善保管,备查。
   七条“武汉工程大学”钢印,由学校办公室保管,用于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学生的学生证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结业、肄业证书的骑缝印。使用时,由各职能部门核准总数、统一签字后,指定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统一用印。其他证件一般不使用钢印。
   八条职称评聘材料、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出具家庭情况、进修学习证明等由人事处用印;职工水电、住房情况证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用印;办理临时居住证、集体户口、边境证以及本院师生员工自行车牌照等由保卫处用印;学生就业推荐及有关协议由招生与毕业生工作处用印;申报科研项目、经费、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登记、评奖材料等必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统一到学校办公室用印;重大技术合同的协议,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各单位(部门)自行用印不能代表学校;在校学生成绩证明由教务处用印,已毕业学生需出示成绩证明的到学校办公室用印;教职工独生子女证明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用印。
   九条全校师生员工领取邮件等需加盖公章者,原则上由各单位盖章,如确需加盖学校印章,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办理。
   十条全校各院(部)、处级单位(部门)的印章。应由专人保管。用于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在本院(部)、处内下发各种资料以及本院(部)学生注册,或在校内下发有关业务事项通知以及对外联系一般业务事宜等。
   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建立新旧印模档案,新刻制印章须到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同时旧印章交到学校办公室统一封存、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十二条介绍信用印,设立存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十三条用印力求端正、清晰,模糊不清的无效,印章位置要骑盖日,不压正文。,
 
  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十四条各单位(部门)的印章必须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如确需会印时,经领导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带章会印。用印时印章管理人要在场。
   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

3. 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

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如下:
1.印章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管理,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2.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放置的地方要安全,用印后要随时上锁,节假日要采取防范措施。
3.机关发文用印,必须经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用印,要审阅清楚、确保无误,经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对于涉及干部人事方面、晋升奖惩证明、劳动合同或经济合同签订等用印事宜,必须请示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同意后,方可用印。

4.实行用印登记备案制度(表附后)。说明用印时间、单位、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盖章人等事项。出具介绍信要保留存根以备查。
5.印章限定在办公室使用,严禁随意带出机关和交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保管、使用。
6.用印要符合要求,印章与发文机关落款一致,盖出的印应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7. 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使用印章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

4. 印章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社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社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1、印章由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办公室及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2、印章保管印章者要坚持原则,对上不唯命是从,亦不能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
        3、凡机构成立,从批准之日起,由上级主管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单位全称公章,并印发启用通知,如系机构改称,在启用使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将旧印章截角作废。
        4、凡单位撤销,其印章应由被撤销单位填写旧印章卡片边同印章上交主管机关办公室立卷备查或封存;若无保存必要,可由主管机关自行截角作废。
        5、加盖下行公文的.印章,部门一般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批;部门比较重要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批;全局性重要文件由主要领导签批后盖章。
        6、呈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等公文,须经社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
        7、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的公文、信函、报表盖章及基层单位上送、出具的文函、证件、合同、协议等,需加盖本社公章的,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8、为本社干部出具的一般证明,如户口迁移、领取邮件、身份证明、购买车票等可由印章掌管者给予盖章。
        9、凡出差需开具介绍信的,省内由分管领导签批,省外由主要领导签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使用,以防纰漏。
        10、凡基层要求主管机关出具证明的,重要的要经领导签批,一般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批。但不得交来人直接到办公室盖章,以防途中作弊。
        11、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属于掌管者职权范围内的小事可自行酌情处理,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不得轻率输,应请示后再盖印。
        12、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几个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13,加盖公章时,掌管者不能图省事,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14、建立印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以供查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

1.印章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管理,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2.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放置的地方要安全,用印后要随时上锁,节假日要采取防范措施。
3.机关发文用印,必须经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用印,要审阅清楚、确保无误,经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对于涉及干部人事方面、晋升奖惩证明、劳动合同或经济合同签订等用印事宜,必须请示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同意后,方可用印。
4.实行用印登记备案制度(表附后)。说明用印时间、单位、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盖章人等事项。出具介绍信要保留存根以备查。
5.印章限定在办公室使用,严禁随意带出机关和交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保管、使用。
6.用印要符合要求,印章与发文机关落款一致,盖出的印应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7. 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使用印章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

6. 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一条印章是公文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文只有用印后才能生效,各单位(部门)应严肃认真地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二条各院(部)和处级单位、部门的印章以及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启用、回收、销毁。刻制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印章管理,严禁伪造、刻改印章。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乱用、滥用印章,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追究责任。
   四条各单位(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来确定,不得超越权限使用。
   五条机构调整、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印章,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签并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刻制单位刻制。
   六条“ 武汉工程大学 ”,和“中 武汉工程大学 委员会”印章,用于对外联系工作、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报表和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及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使用校级印章需经院(部)、处领导核签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章。涉及重要问题的文件用印需经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核批,登记后用印。登记簿应妥善保管,备查。
   七条“ 武汉工程大学 ”钢印,由学校办公室保管,用于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学生的学生证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结业、肄业证书的骑缝印。使用时,由各职能部门核准总数、统一签字后,指定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统一用印。其他证件一般不使用钢印。
   八条职称评聘材料、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出具家庭情况、进修学习证明等由人事处用印;职工水电、住房情况证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用印;办理临时居住证、集体户口、边境证以及本院师生员工自行车牌照等由保卫处用印;学生就业推荐及有关协议由招生与毕业生工作处用印;申报科研项目、经费、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登记、评奖材料等必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统一到学校办公室用印;重大技术合同的协议,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各单位(部门)自行用印不能代表学校;在校学生成绩证明由教务处用印,已毕业学生需出示成绩证明的到学校办公室用印;教职工独生子女证明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用印。
   九条全校师生员工领取邮件等需加盖公章者,原则上由各单位盖章,如确需加盖学校印章,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办理。
   十条全校各院(部)、处级单位(部门)的印章。应由专人保管。用于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在本院(部)、处内下发各种资料以及本院(部)学生注册,或在校内下发有关业务事项通知以及对外联系一般业务事宜等。
   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建立新旧印模档案,新刻制印章须到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同时旧印章交到学校办公室统一封存、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十二条介绍信用印,设立存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十三条用印力求端正、清晰,模糊不清的无效,印章位置要骑盖日,不压正文。,      1    2

7. 印章管理规定

1.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
2.建立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带出公司,需审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盖公章;
4.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为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存在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部法律,主要包括印章管理、印章经营单位管理、罚则的内容。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印章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条 印章使用审批。印章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
第三条 严格印章使用管理。印章使用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章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章范围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

印章管理规定

8. 印章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