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有没有期限?

2024-04-28 07:39

1. 股权质押有没有期限?

《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提到股权质押,在生活中,可能大家都有听到过有人因为急需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的质押等手续。其实“质押”这个东西也存在于股市里,那么我们今天就先来对“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做个了解吧,让知识面能得到拓宽!趁没有开始,知道有不少投资者,希望自己能够购买到牛股,那么大家先把这一波福利领走吧--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千万要抓住机会,别错过了:【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什么是“股权质押”?1.股权质押的意思股权质押其实就是这种担保方式,就是给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公司)或则是第三人据法合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如果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作为债权人,是有权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偿权的。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出的资金,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如果某个公司决定要做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现在的财务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了,急切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出现这样的情况之后,就需要进行股权质押了:假如企业近期需要资金2000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倘若银行把钱出借给他了,折扣率为5折,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1000万。为了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由于这个原因,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保证不会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其实,公司在做股权质押时是有上限的,一般在做股票质押时股票质押率会打5~6折,通常5折,期限通常为半年至2年,最终的质押率水平根据质押公司的资质来确定。要特别注意,若股权冻结了的话那将不能进行质押。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可以到上市公司的官网或者是某些金融终端去查一查。在股市里一定要学会留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还需留意其他重要信息。下面有分投资日历朋友们可以收藏起来 ,里边涵盖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是可以用来补充现金流,还有就是用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不过,像是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还是会有的。对股票的影响是不是有利的,还得是依据实际情况做分析。1、利好股票的情况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要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话,那是可以视为利好的,因为这也是有利于开疆扩土。还有,若是说质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意思就是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有所减少,需求量的变化基本是没有很大的改变,那拉升该股所要的资金量都减少了,如果说能处在市场风口就容易开启行情。2、利空股票的情况如果说上市公司也只是想要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这也表明了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会下降。再者,股权要是进行高质押,倘若真的发生了股票下跌的情况,并且跌破到预警线,证券公司一旦出售质押股票,容易造成负面消息,影响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以至于股价可能会下跌。不懂得手里的股票是否好?直接点开下方链接试一试,马上就能领取到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股权质押有没有期限?

2. 股权质押有期限吗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可以约定期限。
	《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 股权质押期限一般时间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股权质押期限一般时间

4. 股权质押期限多久

股权质押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一、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1、财产质押合同主要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订立财产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质押合同来自合同,其效力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
(3)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协议越详细,就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二、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股权质押是如何受理的
股权质押的效力如下:
1、对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和孳息;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以及质权保全权;
4、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余额返还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5. 股权质押最长期限是多久

没有。法律并未对质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
但股权质押因主债权而产生,一旦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会随之消灭。
股权质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质押合同,法律作为调控主要问题和预防问题的作用并不会将合同的所有订立都规定约束。
一、股权质押的公司可以注销吗?
公司股权质押是公司以及股东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的行为,是获得资金解决债务问题的常见形式之一。根据相关法规出现以下情况时是可以注销的:1、主债权消灭;2、质权实现;3、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4、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三、补充协议无效是否影响主合同效力
补充协议协议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补充协议从合同的性质上讲是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仍应当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股权质押最长期限是多久

6. 股权质押期限是多久?

股权质押期限具体多久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质押权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内容。留置权与质押权都是属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两种类型。正确的区分留置权与质权是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的,也可能避免很多的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纠纷。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二、质押合同是什么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质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质权人将某些财产交质权人占有,并向质权人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权,并在所得价格中优先受偿。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量;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只有在质押物交给质权人时才生效。同时,律师建议质押合同中明确规定,质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扣除实现质权的费用、债务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费用,最终剩余价款应用于抵扣担保债务,以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三、房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房产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严格来讲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抵押权则不一样,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7. 股权质押一般多长期限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一、公司股权质押手续怎么办理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的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3、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股权质押一般多长期限

8. 股权质押有没有期限

股权质押有期限。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借款合同到期 后,不得转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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