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险政策

2024-05-11 02:13

1. 安徽省医疗保险政策

1、起付线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定在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定在3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定在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定在600元。自筹参合资金由民政局统一缴纳的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2、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8万元。3、补偿比例参合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至300元为35%,300元以上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至700元为35%,700元以上为6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至1000元为35%,1000至10000元为55%,10000元以上为65%。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县外协议医疗机构低5个百分点。“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住院期间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在上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上述补偿比中不含提高的百分点。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在上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上述补偿比中不含提高的百分点。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计补偿,即按上表的费用分段乘以对应段的补偿比例,将各段补偿金额累加。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费用×8%。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4、保底补偿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应不低于30%(减去起付线的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减去起付线后的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5—10万元段,保底补偿比例为40%;10万元以上的部分保底补偿比例为50%。安徽省的大政策是差不多的,但具体到各市县有点小走动。建议你打电话咨询一下你户口所在地的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他们会给你详细的答复。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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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险政策

2. 安徽省查医保的办法

关于医疗保险,不少人对于这份保险还是比较重视的,也会及时的为自己办理好这份保险,下面我们看看,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一、安徽省医疗保险查询方法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安徽省医疗保险查询方法和比例是多少的知识。
一、安徽省医疗保险查询方法      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3. 安徽省最新医保目录

【安徽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门诊补偿:(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2、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3、大病补偿(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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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医保目录

4. 安徽省省医保报销条件

异地医保报销需提供的材料:1.本市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2.拿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到本市、区社保处(医保处)异地就医审批备案;3.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票原件;4.机打的费用清单原件;5.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有效)1份;6.身份证复印件1份。外地就诊报销程序:1.带患者身份证、两张一寸彩色照片、新农合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备案手续;2.携带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和转诊备案手续到转诊医院就医,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3.出院后,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单(有的是发票形式的)、住院费用清单、转诊备案手续到合管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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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徽省医保办在哪里办

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政务环路88号三楼(合肥市政务中心,天鹅湖附近)主要业务:1.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办理窗口:16-18号电话:3536218、35362012.异地转院办理及医疗费审核;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备案及医疗费审核;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备案及医疗费审核;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病门诊费用审核;医疗救助费用审核;办理窗口:10—12号电话:3536433、35361113.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审核办理窗口:20-21号电话:35363184.城镇职工医保个人退费、报销办理窗口:13号电话:353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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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保办在哪里办

6. 安徽省医保 报销 程序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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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徽职工医保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安徽城镇职工医保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有简称为城镇医保的)。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摘要】
安徽职工医保【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安徽城镇职工医保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有简称为城镇医保的)。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回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回答】
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回答】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回答】
【提问】
麻烦给我解读一下这个单子,我看不懂【提问】
亲亲这个单子 是您在医院住院期间所花费的所有费用  包括检查  用药  化验 和治疗的费用哦  上面显示您已经欠费了【回答】
就是您在医院的押金已经不够支付在医院治疗的费用了 还得续交住院押金哦😊【回答】

安徽职工医保

8.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强化自身约束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第八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

  (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经办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将基本医疗保险监管延伸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的医疗、医药服务行为。第十四条 省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工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医药等服务。第十六条 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身份证明;

  (二)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三)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

  (四)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规定;

  (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六)主动出具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

  (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事先向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说明并经其同意,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