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助学金申请条件

2024-05-06 08:28

1. 阳光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一条华中农业大学阳光助学金(下简称“阳光助学金”)评定办法依据华中农业大学助学金评选相关办法以及上海紫瑞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制定。
第二条2017年阳光助学金评定对象为2017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主要用以激励我校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阳光助学金共资助50人,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连续资助四年。
第四条阳光助学金每年10月份为受助学生发放一次本学年助学金。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财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学院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该项助学金的推荐、评选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
4.本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5. 除以上基本条件,符合以下情况时,予以优先考虑: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农村;
(2)父母为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
(3)单亲家庭或者父母双方离异且家庭经济困难;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5)父母或者学生本人残疾;
(6)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7)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
(8)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
(9)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者;
(10)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

第七条评选程序
1.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学院阳光助学金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华中农业大学阳光助学金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贴1寸照片)及贫困生证明辅助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如建档立卡户证明)。单亲家庭学生可提交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作为辅助材料;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3.学院评选。各学院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结果填写《华中农业大学阳光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连同《华中农业大学阳光助学金学生申请表》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5.学校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受助候选人名单。
6.确定受助名单。学校将最终受助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海紫瑞投资有限公司评定,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
7.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八条资格复核
经批准获得阳光助学金的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同时学院在该生所在年级的其他贫困生中,重新确定资助对象,继续发放助学金。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受助学生进行复核,上一学年度出现以下情况者,将取消其后续受助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平均分低于70分或出现2门以上不及格;
3.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
4.经调查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阳光助学金申请条件

2. 助学金政策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http://news.sohu.com/20070910/n252050601.shtml

3. 国家助学金政策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国家助学金政策

4. 助学政策

①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生每年 8000 元。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生每年 5000 元。③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④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偿还贷款本息。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5. 助学政策

法律分析:①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生每年 8000 元。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生每年 5000 元。
③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④国家助学贷款
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偿还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助学政策

6. 阳光助学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法律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7. 阳光助学是什么人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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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解答您的问题呀
阳光助学的享受范围是:
1、家庭困难、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2、符合省青基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哟[开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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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阳光助学基金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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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助学基金是多少钱【提问】
亲亲,阳光助学基金是1000-3000元哦[大红花]阳光助学基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阳光助学基金实行分类发放。对于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进行1000元-3000元补助。所以阳光助学基金是1000-3000元哦[大红花]【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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