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公积金调整

2024-05-11 23:36

1. 南通公积金调整

南通公积金调整如下:1、调整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2、调整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南通市2020年度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50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到12%,缴存单位可在5%到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南通公积金调整

2. 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少?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 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在5%-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更多资讯: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精神,现就南通市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在5%-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三、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领取或从南通住房公积金网www.ntgjj.com网上业务栏下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1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  
       各企业单位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送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经确认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工资基数,填写《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直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五、受理机构:  
       崇川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崇川区办事处(人民中路76号建行城中办四楼,联系电话0513-85798852)或政务中心办事处(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联系电话0513-59001555);  
       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开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西裙楼,联系电话0513-83590201);  
       港闸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港闸区办事处(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23号窗口,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B座1楼,联系电话0513-85302681);  
       通州湾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通州湾区办事处(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66号政务中心1楼,联系电话81680601)。  
       六、单位办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银行卡业务,并及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七、本次调整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八、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 59000602,或者登陆南通住房公积金网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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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通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2022

一、缴存基数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28000元。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南通市市区、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二、调整范围我国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保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三、住房公积金的暂存为切实解决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问题,减轻企业社会化管理的负担,因单位撤消、解散、倒闭等原因,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整体转入的单位,其职工可进入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户。原单位或结算组织提供法院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撤消、解散、倒闭等的文书,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

南通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2022

4. 南通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2022

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28000元。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南通市市区、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5. 2022年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一、缴存基数
   
      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28000元。
   
      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南通市市区、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
   
      二、调整范围
   
      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保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三、住房公积金的暂存
   
      为切实解决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问题,减轻企业社会化管理的负担,因单位撤消、解散等原因,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整体转入的单位,其职工可进入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户。原单位或结算组织提供法院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撤消、解散等的文书,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告书》。

2022年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6. 南通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自7月1日起,2013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由上年的1140元提高至1320元,上调了180元。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除以12)核定。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 南通社保公积金基数2019年

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843元。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8%医疗单位缴纳8%个人2%失业单位缴纳2%个人1%生育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工伤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单位缴纳8%-12%个人8%-12%参考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市区各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精神,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凡在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二、时间和方式1.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25日。2.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地税附表十二、国税附表五);(2)2007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发放相关的资料;(3)《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文档。3.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1)2007年6月份、12月份职工工资表及考勤表。(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南通劳动保障网下载)。(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首次参加的单位,现场打印发放)。三、地点各单位按辖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点进行申报、审查。原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青年西路10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3楼308室。原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跃龙南路36号8楼(供电局南原崇川区政府大楼)原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城港路56号港闸区委党校前排2楼原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开发区国税局北100米)四、缴费基数的确定1.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2.单位以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3.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2007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待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公布后再行调整。4.经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五、其他事项1.各单位所带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印章。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须在单位申报的缴费花名册上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或通过公示方式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2.各单位必须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如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上门实地稽查稽核。对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对于单位和有关人员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附件:1.《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2.《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一月九日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1月11印发参考二: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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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社保公积金基数2019年

8. 南通如皋社保公积金基数

社保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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