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管理人开户

2024-05-05 13:32

1. 破产清算管理人开户

法律分析:1.向法院提出开户申请
管理人在开立账户前需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开户申请,就开户的必要性及拟开账户的功能向法院进行说明,在取得法院书面许可管理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复函后方可开展开户工作。
2.向银行提交开户资料
开户银行可以从案件受理地的各大银行中选取一家。
选取时需要考虑以下三点因素:
1、交通是否便利,是否方便管理人后期到现场办理业务;
2、是否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其他利害关系;
3、是否愿意为管理人开通网银及其他便利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破产清算管理人开户

2. 破产清算管理人开户

1.向法院提出开户申请管理人在开立账户前需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开户申请,就开户的必要性及拟开账户的功能向法院进行说明,在取得法院书面许可管理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复函后方可开展开户工作。2.向银行提交开户资料开户银行可以从案件受理地的各大银行中选取一家。选取时需要考虑以下三点因素:1、交通是否便利,是否方便管理人后期到现场办理业务;2、是否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其他利害关系;3、是否愿意为管理人开通网银及其他便利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 破产清算账户开立需要资料

法律分析: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清算账户开立需要资料

4. 给破产管理人怎么开票

亲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明确答案:破产管理人日常支出如何开票:管理人需要开立银行临时账户,名称为某某公司管理人,开票的时候开某某公司管理人就可以了!一般来说,管理人接收的涉税资料及信息主要包括:(一) 发票相关资料包括发票领购簿以及已经领取尚未开具的发票、税控盘、发票专用章以及开票平台账号与密码。在接收发票领购簿与未开具的发票时,可以以破产企业账号与密码登录开票平台,查询未开票库存,与实际交接中未开的发票份数代码进行核验,看是否存在发票丢失的情形。如果发现发票丢失情形,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二) 申报相关资料信息在接收资料时,还需要接收纳税人各税种原始申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电子税务局的密钥、账号、密码;个税扣缴客户端的账号与密码。对于各税种原始申报表丢失,如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丢失,可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查询和打印以往年度申报表。在掌握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后,需要登录进电子税务局,查看破产企业每期有哪些税种需要纳税申报,从而确认各税种的申报期,以免造成逾期未申报的涉税风

5. 申请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 》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 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 债务人 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一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立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二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1)清算组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成的清算组,并不当然具有管理人资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申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定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新破产法虽然规定了清算组可以作为管理人,但一般而言,新破产生效后,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只能适用于两类破产案件:第一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前,已成立清算组的破产案件。新法实施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存在清算组,为了使破产清算工作具有连续性,在此类破产案件中可以保留清算组;第二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后的政策性破产案件。在2021年之前,我国已经列入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还有2021家,这些破产案件不适宜由中介机构单独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管理,还需要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主持开展破产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 由于破产清算工作十分复杂,牵涉面广,持续时间长,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不准上诉等情况决定了管理人不仅要熟悉法律、精通破产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且要懂得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会计业务。因此,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或会计师等是 破产管理人 的必备前提条件。由他们担任管理人,既有利于破产事务的处理,同样有利于管理人制度的总结和提高。 (3)专业人士个人 在破产事务中,有些债务人的 破产财产 数额较小,关系简单,对于这样的破产事务,由清算组或专业服务机构担任管理人似无必要。因而破产法还规定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担任管理人。

申请破产管理人

6.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管理人的确定等四十个条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7.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近日,省法院公布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出台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管理人分级、案件分类管理,建立管理人资格准入、考评和淘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 办法》 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并实行名册制。 机构管理人根据其执业能力、 从业经验、 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不分级。企业破产案件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其中,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办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三类案件。

《 办法》 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管理人的类别、级别及产生方式,并委托司法技术部门组织选择管理人。人民法院选择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应当采用随机方式或竞争方式。 采用随机方式的,由司法技术部门从管理人名册中随机选择管理人;采用竞争方式的,应当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人员、司法技术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类别,以公告的方式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相应级别的机构参与竞争,且参与竞争的机构不得少于三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机构情况,择优选择确定管理人,并确定一至二家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机构。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根据选择管理人结果,出具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并指导、监督管理人开展工作。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涉及拍卖的,应当由司法技术部门以随机方式选择拍卖机构,并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 办法》 指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指导、监督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共同建立管理人的履职评价及业绩考核制度,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履职、考核情况等,提出管理人升降级、增补及除名的意见,报省法院评审委员会审批。管理人如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专业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费;利用管理人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除名的其他事项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除名。此外,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人办理小额破产案件、无产可破案件等收取报酬过低与工作量明显不符的案件,可以视具体情况申请援助基金。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8.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管理人的确定等四十个条文。
那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三、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