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2024-05-06 05:05

1.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欺诈的认定主要有:销售诱导的、虚假演示或者说明的、以假充真的、销售禁止的商品的、少秤少量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等,具体情况下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欺诈行为而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2. 消费者权益霸王条款处罚

法律分析: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3. 近88%的消费者遇到过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消费者在面临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时,可以先与产品的经营者进行协商调解。
  协商调解是种快捷又简便的调解方式,在纠纷发生后,基于互信的交易原则,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对产品的争议点(例如:价格、保质期、退款等)进行协商以解决纠纷。

  虽然协商调解在维权方式中,具有快捷又简便的特点,但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的消费纠纷。而当协商调解失效时,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通过投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是投诉调解的一种,即是由第三方(消费者协会)对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方式。
  除了到消协进行投诉之外,消费者还可以前往消保委或者是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申诉,而在通过消保委和行政部门进行维权时,消费者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同时要通过书面形式,将相关的事实依据和己方的要求述明。
  然而,投诉调解和协商调解一样,并非都是万能的,当两者都失效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前往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相关法律中,消费者因消费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提起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需要产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将协议交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同时,该方式具有程序简单、一裁终局、专家仲裁、保密较好等优点,进而其效率也是比较高的。
  但是,在法律中,仲裁应当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即在提起诉讼和申请裁决之间只能选其一,否则将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

近88%的消费者遇到过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4.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法律分析:1、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2、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5. 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能否说“不”!?

日前,这些总是让消费者无奈的格式条款,被合肥市工商局列入十大“霸王条款”公布于众。工商部门认为,上述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现实中,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真的可以说不吗?日前,记者走访省城一些经营场所发现,很多商家还是固执于“霸王条款”,甚至于当消费者不遵守条款时,就拒绝消费者消费。
外面的假烟太多,肉眼很难察觉真假,若是消费者拿假烟来换,他们无法应对。超市内的名酒柜台,记者咨询购买后可否退换,同样遭到否定。该营业员的解释与香烟柜台营业员解释异曲同工,称防止有人拿假冒产品“狸猫换太子”。当记者称,工商部门已有规定,这属于“霸王条款”时,该营业员则回应,她不知晓,这么多年超市都是执行这样的规定。
若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若向法院等申请司法判决,法院判决会不利于商家,可能直接将该条款或合同判定无效,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张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对这些“霸王条款”的制定者进行一定的惩罚,从而杜绝该条款继续出现。

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能否说“不”!?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欺诈的认定标准有:销售诱导的、虚假演示或者说明的、以假充真的、销售禁止的商品的、少秤少量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等,具体情况一般是按照3倍的金额来处理的。
一、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      (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二、赔偿标准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在遇到价格欺诈或者侵权的行为后,可以协商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对方不予赔偿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来投诉处理,对于存在价格欺诈等严重的侵权行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7.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欺诈的认定主要有:销售诱导的、虚假演示或者说明的、以假充真的、销售禁止的商品的、少秤少量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等,具体情况下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欺诈行为而定。
一、 消法55条欺诈如何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      (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处罚标准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在遇到价格欺诈或者侵权的行为后,可以协商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对方不予赔偿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来投诉处理,对于存在价格欺诈等严重的侵权行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8.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