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024-05-09 19:05

1.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的制度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32005年1月19日以银发〔2005〕 16号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2.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3.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拓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具体包括: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2、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设置账户可以把数据转换为初始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常多的事物都有其数量的表现。对会计信息系统而言,一切未经确认并按账户分类和正式记录的都可以认为是数据。而把数据区分为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的最初界限就是账户;压缩信息数量,提高质量,企业每天都会发生数以千计的必须通过会计进行记录的数据,账户可以把单个的、大量重复的数据进行分类、归并、汇总、整理和加工,使之井然有序,并达到了压缩数量、提高质量的作用。总而言之,账户是分类、记录、整理和汇总原始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手段。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或货币暂时转让或存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说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或活动,也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国际信贷反映了国家之间借贷资本的活动,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借贷资本的运动来源于国际资本的输入与输出。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流动的目的是尽量使资本增值,哪里有条件使资本增值,哪里利润高,资本就会向哪里流动。

3.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什么?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什么?

4.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记忆体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专案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账户设定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 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 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档案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档案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档案之一: 
 
    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档案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档案; 
 
    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定。 
 
    第三章 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稽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档案,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稽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定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 央行如何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央行近日印发《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Ⅱ、Ⅲ类户成为个人办理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小额消费缴费业务的主要渠道。


目前个人银行账户分为三类:Ⅰ类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Ⅱ类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Ⅲ类户只能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实施后,个人在开立Ⅱ、Ⅲ类户时开户渠道多样。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实现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其他银行则应在2018年底前实现。


Ⅱ、Ⅲ类户开户手续简化。这位负责人说,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通知重点推广应用Ⅲ类户。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移动支付小额化、高频化特征明显,通知鼓励银行开展Ⅲ类户业务创新。在满足反洗钱、反诈骗要求的前提下,放宽Ⅲ类户的使用限制。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从1000元提升为2000元,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日常小额支付需求。
2015年以来,央行启动个人银行账户制度改革,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实名程度和账户定位,赋予不同类别账户不同功能,个人根据支付需要和资金风险大小使用不同类别账户,其中Ⅰ类账户属于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

央行如何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6. 央行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我们该如何用?

央行此次对账户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主要从便利Ⅱ、Ⅲ类户开立和使用着手,重点推广应用Ⅲ类户,进一步发挥Ⅲ类户在小额支付领域的作用,推动Ⅱ、Ⅲ类户成为个人办理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小额消费缴费业务的主要渠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账户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这项新规实施后,个人在银行开户将有哪些变化?对消费者来说,如何使用Ⅰ、Ⅱ、Ⅲ类户?移动支付的使用会受到什么影响?就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进行解答。
账户使用选择更多
形象地说,Ⅰ、Ⅱ、Ⅲ三类银行账户就像是3个不同资金量的钱包。其中,Ⅰ类户是“钱箱”,Ⅱ类户是“钱夹”,Ⅲ类户是“零钱包”
“之前听说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了,但就是一直弄不清楚,这Ⅰ、Ⅱ、Ⅲ类户之间到底怎么区分呢?”刚刚参加工作的郭晓然最近去工商银行开办工资卡,却被该行工作人员告知,由于此前他已在工行开立了一个Ⅰ类户,不能再办理同类账户了,郭晓然有点摸不着头绪。
其实,早在201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通知,要求对个人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将此前单一的一种银行结算账户,变为Ⅰ、Ⅱ、Ⅲ类三种。并根据实名程度和账户定位,赋予不同类别账户不同功能,个人根据支付需要和资金风险大小使用不同类别账户,从而实现在支付时隔离资金风险、保护账户信息安全的目的。
形象地说,三类银行账户就像是3个不同资金量的钱包。其中,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安全性要求较高,主要用于现金存取、大额转账、大额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公用事业缴费等。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尤其是目前银行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创新技术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包括免密交易业务等。
总体来看,Ⅰ类户的特点是安全性要求高,资金量大,适用于大额支付;Ⅱ、Ⅲ类户的特点是便捷性突出,资金量相对小,适用于小额支付;Ⅲ类户尤其适用于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个人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Ⅲ类户用于这些支付。

根据规定,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时,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则只能是Ⅱ、Ⅲ类账户。此外,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人开立Ⅱ、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进行账户分类主要是为了在安全和便捷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将账户分类之后,个人在账户的使用上也会有更多选择。
开户手续更便捷
《通知》实施后,用户只需要在网上动动手指就能实现Ⅱ、Ⅲ类户开户,并且开户渠道多样
和Ⅰ类账户须到银行柜台当面办理开户手续不同,新规实施后,用户只需要在网上动动手指就能实现Ⅱ、Ⅲ类户开户,并且开户渠道多样。

《通知》提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实现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其他银行则在2018年底前实现。届时,个人可根据自身使用习惯,在多种开户渠道中选择便捷渠道开立Ⅱ、Ⅲ类户。
同时,开户手续更加简化。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
Ⅲ类户的使用场景也更丰富。《通知》明确,非面对面线上开立Ⅲ类户能够接受非绑定账户入金,以满足个人之间小额收付款、发放红包、与个人支付账户对接、银行或商户小额返现奖励等需求。同时,允许银行向Ⅲ类户发放本行小额消费贷款并通过Ⅲ类户还款。而在此之前,只有Ⅰ、Ⅱ类户有此权限。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Ⅰ类户功能多、资金相对较大,如果允许存款人通过Ⅰ类账户办理免密支付等业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存款人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因此,增设了Ⅱ、Ⅲ类户,并对Ⅱ、Ⅲ类户的资金使用进行了限制。
根据规定,Ⅲ类户任意时点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的日累计限额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为5万元。这样一来,即使Ⅲ类户被盗,由于与Ⅰ类账户之间有隔离,风险损失不大。同时,还能满足社会公众日常小额支付需求。
为进一步防止Ⅲ类户被不法分子冒名开立,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等风险。《通知》还规定,非面对面线上开立的Ⅲ类户通过绑定账户入金后,才可接受非绑定账户入金,以此方式确认绑定账户实际控制人与Ⅲ类户开立人为同一人,防范不法分子通过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后冒名开立。
移动支付更安全
此次对账户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主要从便利Ⅱ、Ⅲ类户开立和使用着手,重点推广应用Ⅲ类户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快速发展,移动支付已日益渗透到日常生活领域,消费者已习惯“扫一扫”就能支付账单。因此,不少人关心: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后,个人使用移动支付会不会受到影响?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此次对账户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主要从便利Ⅱ、Ⅲ类户开立和使用着手,重点推广应用Ⅲ类户,进一步发挥Ⅲ类户在小额支付领域的作用,推动Ⅱ、Ⅲ类户成为个人办理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小额消费缴费业务的主要渠道。用户可以将Ⅱ、Ⅲ类户运用在移动支付中,还可以将Ⅱ、Ⅲ类户绑定支付账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
同时,如果之前使用Ⅰ类账户绑定了支付宝、微信,用于日常消费,为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用户还可以将Ⅰ类账户下调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此账户类型只需存款人经过基本的身份确认就可以调整。
为保障移动支付安全,现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制度对Ⅱ、Ⅲ类户与支付账户之间的出入金管理作出了较为严格规定,即非面对面线上开立的Ⅱ、Ⅲ类户可以向支付账户出金,未用完余额可从支付账户退回,但Ⅱ、Ⅲ类户不能直接从支付账户入金。
“主要原因是,支付账户的实名程度相对不高,且支付账户出入金对象不受限,如果允许支付账户与线上开立Ⅱ、Ⅲ类户之间任意转入、转出资金,不利于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利于保护绑定Ⅰ类户以及Ⅱ、Ⅲ类户资金安全。”央行有关负责人说。
保护好自己的钱财才是最重要的。

7. 人行账户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人行账户管理规定

8. 如何合理地利用人民银行这三类账户

银行三类卡具体如下: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是我们熟知的借记卡,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支取现金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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