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什么?

2024-05-05 14:33

1.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什么?

2.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局长 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总局令

4.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第二章拓展资料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第二章拓展资料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应当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机构、防治水机构。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7.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第八条 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三)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四)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符合规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尘供水系统,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还应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还应有防灭火专项设计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七)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按规定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八)运送人员的装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九)有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十)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十一)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规定的设备及生产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十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规定建立安全避险系统;

  (十三)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修订)

8.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谁颁发

法律分析:“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颁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