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2024-05-05 02:30

1. 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外汇留成
外汇留成是指企业所得外汇收入,与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后的外币净收入,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了外汇留成的数额。 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原因
  1.从新制度设立外币业务的规范内容来讲,应包含外汇现汇、外汇额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2.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给予企业一定的外汇支配权,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 
  3.旅游业属于创汇型产业,企业涉及外汇业务较多,制度中应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银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到入税后利润,按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使用。新制度将调剂外汇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1.贸易外汇留成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2.非贸易外汇留成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生产,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权归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使用。 
外汇留成的比例
  (一)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项目出口的部分),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全额留成50%(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包括在内,不再另拨)。字串5 
  (二)军工部门出口的军品(不含民品),按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100%。字串4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3%。经批准在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之外,专项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其收汇全部留给委托单位。“煤代油”代理专项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结余的留成外汇额度年底上缴。字串9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项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军工部门生产出口的民品和原规定不留成的粮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钢材、生铁、锌、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25%。 
  (六)为解决各类外贸公司搞好出口业务经营所需的外汇费用,按当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包干使用。各类外贸总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包括总公司本身和的出口商品收汇,由总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地方外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的出口商品收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统一提取分拨给各公司。此项外汇留成用于各类外贸公司为经营出口商品出国推销、驻外代表、、、商情资料、律师费、寄售仓租费、样品购置、扶持出口企业的小型、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自有车船、仓库机械用具的维修用料费用等。其留成比例:各总公司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留成1%。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军工部门出口军品不计取此项留成。 
  (七)广东、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汇留成,具体办法另定。字串2 
  (八)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应享受国家的优待,除西藏自治区仍按原规定100%留用外,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四个民族自治区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青海、贵州、云南三省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 
外汇留成的计算方法
  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按照出口收汇全额计算留成外汇。出口收汇全额是指出口结汇收人剔除归还出口单位使用自有外汇为该笔出口代垫的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未扣手续费,归还生产出口产品使用的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归还经批准用增产产品出口收汇偿还生产该笔产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后的余额。将贸易出口外汇全额按制订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将美元数额乘以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创汇单位的留成比例,乘积所得分别为中央、地方和创汇单位的外汇额度留成,留成币种为美元。 
  留成的计算,如果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收人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收有支的单位,按收人减支出的净外汇收人计算留成。各单位所收入的,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人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记载创汇实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和保险的外汇收人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2. 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一、定义:
  外汇留成是指企业所得外汇收入,与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后的外币净收入,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了外汇留成的数额。 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二、原因:
  ⒈从新制度设立外币业务的规范内容来讲,应包含外汇现汇、外汇额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⒉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给予企业一定的外汇支配权,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
  ⒊旅游业属于创汇型产业,企业涉及外汇业务较多,制度中应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银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到入税后利润,按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使用。新制度将调剂外汇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1.贸易外汇留成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2.非贸易外汇留成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生产,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权归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使用。
  四、计算方法:
  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按照出口收汇全额计算留成外汇。出口收汇全额是指出口结汇收人剔除归还出口单位使用自有外汇为该笔出口代垫的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未扣手续费,归还生产出口产品使用的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归还经批准用增产产品出口收汇偿还生产该笔产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后的余额。将贸易出口外汇全额按制订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将美元数额乘以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创汇单位的留成比例,乘积所得分别为中央、地方和创汇单位的外汇额度留成,留成币种为美元。
  留成的计算,如果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收人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收有支的单位,按收人减支出的净外汇收人计算留成。各单位所收入的,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人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记载创汇实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和保险的外汇收人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dovqQ81nLp1lHGe_ebADNZQa5xbkL4NVMmevwxLSLiwREbNtsqjgWQBJa5rZ2QAPvN9pHo3D677v2BpYJT8fca  百度百科

3. 外汇留成的实行制度原因

⒈从新制度设立外币业务的规范内容来讲,应包含外汇现汇、外汇额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⒉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给予企业一定的外汇支配权,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 ⒊旅游业属于创汇型产业,企业涉及外汇业务较多,制度中应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银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到入税后利润,按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使用。新制度将调剂外汇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外汇留成的实行制度原因

4. 外汇留成的理解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5. 外汇留成的介绍

外汇留成是指企业所得外汇收入,与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后的外币净收入,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了外汇留成的数额。 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外汇留成的介绍

6. 外汇留成的计算方法

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按照出口收汇全额计算留成外汇。出口收汇全额是指出口结汇收人剔除归还出口单位使用自有外汇为该笔出口代垫的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未扣手续费,归还生产出口产品使用的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归还经批准用增产产品出口收汇偿还生产该笔产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后的余额。将贸易出口外汇全额按制订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将美元数额乘以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创汇单位的留成比例,乘积所得分别为中央、地方和创汇单位的外汇额度留成,留成币种为美元。留成的计算,如果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收人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收有支的单位,按收人减支出的净外汇收人计算留成。各单位所收入的,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人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记载创汇实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和保险的外汇收人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7. 外汇留成的延伸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1.贸易外汇留成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2.非贸易外汇留成(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生产,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权归各地销售单位。(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使用。

外汇留成的延伸

8. 外汇留成制度

法律分析:外汇留成,外汇留成是指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规定外汇收入的厂商能按一定比例得到自留外汇的制度,又称"外汇分成"。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