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例分析,谢谢

2024-05-11 17:42

1. 婚姻案例分析,谢谢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题目出的,水平都没有,李勇第二次提出离婚的时间也不说清楚,还有分居多久也不清楚,什么老师给的题拿给学生做,
我只能由案例需要回答的问题推断,法院应该判决离婚(肖丽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就能和好,没有过错方都这样说了,法院会判吗,但是为了做后面几个问题,只能推定判决离婚,否者后面的题无法做了),理由,你随便写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以第三者为由(反正这题只能这么做,也不管谁过错在先了)。
财产:这问题也是的,婚后购买的房屋,也没说清楚,是共同出钱买的,还是一方出钱买用于共同生活,反正只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那么一人一半了。
肖丽借款6000元是为了抚养女儿,属于夫妻间义务,所以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因为这时双方依然为合法夫妻。
李勇也借款5000元,这问题也是没说清楚,借钱是干什么用,是给小三的还是嫖娼的,也不说清楚,只能推定为李勇用来与小三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那么由李勇偿还。
 
同学望见谅,我有些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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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3.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一,1)、继承人包括汪清和三个孩子。(原因: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问不会,抱歉。二,1),钢琴是私人财产,别的都是共有财产。原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入,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其他应归共同财产的财产。2,合同有效。法院受理,因为诉讼请求在四年期限以内。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4.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无效,李某不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该《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构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孙某瞒着丈夫李某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单方面收养男婴,其收养关系违反有关规定,是无效的。据此,孙某的丈夫李某可以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支付该孩子的抚育费。

5. 婚姻法案例分析,求高手

1、张男与王女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确立婚姻关系要取得结婚登记证书,张男与王女只是订婚,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登记证书。
2、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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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婚姻法案例分析,求高手

1、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答   张男和王女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2、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答  根据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虽然有效     但可以提出撤消      但你要在登记结婚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请求  

7.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挺长的
1,婚前彩礼不能主张返还。依据民法,婚姻法规定,彩礼属于一种附带结婚契约的赠予财物,王某和孙某已经完成了结婚并生活多年,已经完成了契约,故彩礼应视为赠予且不可撤销,孙某不用返还
2,双方的财产应当区别对待,注意,这里离婚时间节点为2007年,法律适用应当适用于2018年之前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不能适用2018年新的法律及解释。属于个人财产的包括:二人第一套房首付部分(归王某),二人第二套138平米房屋(归王某,视为王某父母赠与王某的),王某婚前财产30万及其利息(归王某,注意,因王某未改变婚前财产的状况,故视为个人婚前财产),价值20万的汽车(归孙某,视为由孙某父母赠与孙某),车祸赔偿金20万(孙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财产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子女由孙某抚养,王某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一直到其18周岁。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的出轨显然违背了夫妻忠诚的义务,有过错在先,而孙某是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的,故法院在孙某主张女儿抚养权的前提下,应当判决女儿由孙某抚养。王某给付的抚养费用,应当按照王某收入的20%-30%来确定,同时依据女儿生活地区的生活标准来综合考量。另外,女儿因突发疾病产生的额外费用(18周岁前),王某和孙某应按照比例承担。
4,王某与梁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其一,1994年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构成同居行为;其二,王某是已婚人士,也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双方必须都是未婚状态)。
而王某与梁某属于典型的非法同居,其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梁某无法维权。但由于梁某确系不知情,王某通过欺骗的手段与梁某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梁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个人财产的请求,法院应予以判决,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重婚行为。
5,《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向是侵权人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主要涉及感情、名誉等方面。王某的重婚行为,显然对孙某的感情带来了创伤,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王某予以赔偿。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8.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同意,公然与第三人同居并怀有孩子,说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2、可以,理由同上。
3、可以。
4、财产处理:房子和十万存款数武大,是婚前财产,金莲的利息两万和稿酬五万数共同财产,因是婚后财产。
  第二个就不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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