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股票停牌多久后复牌,涨跌幅不受限制?

2024-05-18 04:30

1. 一只股票停牌多久后复牌,涨跌幅不受限制?

  停牌后的股票复牌时间由证券交易所定夺,并不固定。
  涨跌幅受限制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规定一个A股市场的股票一天的涨跌幅度为±10%,规定S或者ST打头的股票一天涨跌幅限度为±5%,如果这个股票今天涨了,并且涨到最高的限度也就是10%,这个就是涨停板,如果跌了,跌到最大的限度就是-10%,这就是跌停板。S或者ST打头的股票如果涨到+5%的时候就不涨了,这也是涨停板,跌5%的时候就是跌停板。新上市的第一天没有限制。该规定为中国股市特色。

一只股票停牌多久后复牌,涨跌幅不受限制?

2. 西部资源为何停牌,何时复牌?

停牌产生的原因有多种,依据上交所及深交所之规定判断,在有如下情况前提下,可能停牌:
2006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里列出了四种情形: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
若遇到以上情况,证券行情表中会出现"停牌"字样,该股票买卖自然停止,该股票一栏即是空白。

3. St金城什么时候能复牌啊?

刚得到内部消息,由于借壳方资金不足,原本资产转换不得不取消,金城没有借壳方了,但今年ZF会让金城扭亏,明年初复牌!5.18会出公告的。另新华龙和金城都是重污染企业,两者随时都会限产整顿,如果不请环保局吃饱喝好,另加个大红包,生产都成大问题...环保部门月月来检查,路不好走啊,一餐饭是普通员工几年工资,环保局真是肥差

St金城什么时候能复牌啊?

4. 000557什么时候才复牌呢?这支股票停牌很长时间了。请做答复,希望能尽快复牌。

000557 *ST广夏于7月4日发布了重整公告,请你在F10 查看。

5. *ST股票复牌后仍然亏损什么时候退市

1、不会突然退市!
2、具体时间你对以下内容,股票代码,说一下,答案就简单了。

注:年报未按规定时间的话,将又被停牌。退市前会警示公告,但是那时要出,基本难了,可能出现连续一字停跌的情况。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
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
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
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
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
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 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 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四)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停牌后一个月
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
因第13.2.1 条第(七)项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
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第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
公司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一家具有第4.1 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
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
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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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
登记、股份重新确认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登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公司股票
被终止上市后,将委托登记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条所述事项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
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
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
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本所自
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
规定限期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8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至终止上市前,应当参照第14.1.3
条和第14.1.4 条的规定,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及时
报送本所,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14.1.9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暂停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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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 本所在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
司并发布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2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
及时披露为恢复其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14.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 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七)本所认为应当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其他情形。
14.1.14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期间,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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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公司盈利,公司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14.2.2 暂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发布其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按照有关规定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
期报告,可以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后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 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四)项、第(六)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
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6 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保荐人保
荐。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在确信公司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后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公司恢复上市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提供相应补充文件。
14.2.7 保荐人在核查过程中,应当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情
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规范运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是否
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购资产的行为是否规范,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经营状况
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
(二)财务会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
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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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公司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
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或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
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规定),以及上述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保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
改正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8 保荐人对因第14.2.3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除前条要求外,还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是否存在重
大缺陷予以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9 保荐人对因第14.2.4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应当对公司提出的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可行、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
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10 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的说明;
(八)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九)保荐人比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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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
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14.2.11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
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
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12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
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4.2.13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的盈利情况、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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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
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包括相
关内部决策程序、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和实施结果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纳税情况的说明;
(八)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如适用);
(十三)按照第14.1.4 条的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4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前条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申
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
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5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
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6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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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7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
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8 本所在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
市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2.19 经本所同意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
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20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其股票恢复上
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4.2.21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造成的后果不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
示公司实现盈利。
14.2.22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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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五)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七) 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八)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能达到上市条件;
(九) 因第14.1.1 条(五)项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
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 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
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十二)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十三) 公司解散;
(十四)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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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在
法定披露期限或本所规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
票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
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在
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
决定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在决定不同意其股票恢
复上市申请的同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在公司公
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吸收合并
方提出上市申请的同时,对被吸收合并方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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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
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公司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者在股东大会
作出解散的决议后,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
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
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4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
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5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并将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
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
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
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3.16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
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本所在作出终
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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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14.3.17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8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14.3.19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后果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未能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未能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显
示公司亏损,或者未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
14.3.20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ST股票复牌后仍然亏损什么时候退市

6. ST股重整停牌后一般多久后会复牌?

当听到股票停牌的时候,很多股民都是不清楚的状态,好的坏的,真是分不清了。事实上,停牌的情况遇到两种,并不需要过分的担心,但是要碰到下面第三种情况的时候,千万要小心注意!在讲解停牌内容之前,今日牛股名单新鲜出炉,分享给大家,我们必须要在没有被删之前,马上领取:【绝密】今日3只牛股名单泄露,速领!!!一、股票停牌是什么意思?一般会停多久?股票停牌最简单的说法就是“某一股票临时停止交易”。停牌到底持续多久,有的股票停牌最多一个小时就恢复如初了,有的时间就很长了,甚至可能会有1000多天的可能,时间是不可控的,恢复时间的长短,还是要看下面停牌的原因。二、什么情况下会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坏?股票停牌大体上可以归结以下三种情况:(1)发布重大事项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重大影响问题澄清、股东大会、股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情况。停牌那是通过大事造成的,导致的时间规定也不一样,可是还是在20个交易日内。倘若是说清楚一个大问题可能要花一个小时,股东大会它是一个交易日,资产重组以及收购兼并等它们是比较纷乱的一种情况,停牌时间可能长达好几年。(2)股价波动异常如果说股价出现了很异常的波动,比如说深交所有条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停牌1小时,很多很情况下再十点半都可以恢复交易。(3)公司自身原因停牌时间的长短,是需要经过调查公司相关违规交易或者造假的事件后才能够知道。以上这三种停牌情况,(1)(2)停牌都是好的现象,而(3)并不被人们接受。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的情况可以看出,股票复牌意思就是利好,譬如这种利好信号,如果能够提早知道就提早做好规划。这个股票法器会让你有意想不到的惊喜,提醒你哪些股票会停牌、复牌,还有分红等重要信息,每个股民都必备: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轻松把握一手信息只是知道停牌和复牌的日子还差得远,知道这个股票好不好以及布局问题才是最重要的问题?三、停牌的股票要怎么操作?在复牌后有些股票可能会大涨,有些股票可能会大跌,至关重要的是股票的成长性的影响,这些需要综合分析。大家要学会冷静,不要自乱阵脚,这是很重要的,对股票进行全面的分析,这是首要的。从一个新手的方面来考虑,挑选出的股票不知道它是好是坏,所以学姐特地给大家准备了诊股方法,尽管以前你对投资方面的知识一点也不知道,此时判断一只股票的好坏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9-08,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7. 上次停牌留了100股,今天复牌100股卖不出,怎么回事?

难道是基金下折?这样股数能剩20股就不错了

上次停牌留了100股,今天复牌100股卖不出,怎么回事?

8. st东数这支股票什么时候复盘啊!谁知道什么情况啊😱!

东数被借壳在,山东股,马上赚了。本来专业研究ST,重组,以后记得给积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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