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与股权融资有何区别

2024-05-09 16:00

1. 定向增发与股权融资有何区别

定向增发可以是股权融资中私募形式的一种具体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范围更广,但从最终目的来说都是融资方式。 
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形式之一。从发行方的动机来说可以快速融资并且可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定向增发目标的选择不仅处于对资金的需要,更主要的是着眼于考虑新进入股东的资源背景、合作潜力等方面,以及是否能给并购企业带来仅凭自身努力不易得到的经营资源。上市公司可以和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源共享。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否则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另外
新三板要求,除公司股东外,单次发行新进入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从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定向增发可以是股权融资中私募形式的一种具体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范围更广,但从最终目的来说都是融资方式。

定向增发与股权融资有何区别

2. 定向增发融资的融资的定义

还有广义的融资定义请浏览“扩展阅读”,因而定向增发融资中的融资则属于狭义意义上的融资概念。    按资金的流向角度来理解,融资和投资通常都一起出现,而融资方就是资金流入方、投资方就是资金流出方,资金流入与流出过程及程序上的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融资方式或投资方式。

3. 定向增发与认股权证的区别

定向增发也就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如今的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定向增发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而发行价格是焦点。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规定之一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但该办法并未对定价基准日作出规定。一般认为,董事会公告日、股东大会公告日和最后停牌日均可以成为定价基准日。从董事会提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意向,到董事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刊登,会有一个磋商过程。如果在此期间,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发生较大波动,那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会发生大的变动,这就容易孳生利益输送行为。

会计处理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股本
                资本公积 

认股权证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认股权证是指由特定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从法律角度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投资人于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后,有权于某一特定期间或到期日,按约定的价格(行使价),认购或沽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如股票、股指、黄金、外汇或商品等)。认股权证一般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认股权证也是随时可以进行交易的,所以一般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是如果持有的目的不明确,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定向增发与认股权证的区别

4. 股权激励和股票定向增发有什么区别?

股权激励和定向增发有以下区别:1、对象不同。股权激励的对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定向增发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股权限制不同。定向增发的股权在6个月内不可以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5. 股权激励和定向增发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股权激励和定向增发有以下区别:
1、对象不同。股权激励的对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定向增发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权限制不同。定向增发的股权在6个月内不可以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股权激励和定向增发有什么区别

6. 定向增发跟配股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向有限数目的资深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投资产品。有时也称“定向募集”或“私募”。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发行程序与公开增发相比较为灵活。一般认为,该融资方式较适合融资规模不大、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企业。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向原股票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

2、目的不同
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增加新的股东,股东持股比例变化。配股是指向原股票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
3、意义不同
增发是股票增发的简称。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7. 定向增发跟配股有什么区别

增发和配股的区别在于,已经可以配股的公司可以在股权登记日的,前5个工作日公布获准配股的说明书; 获准增发的公司需要确定股票的价格,可以在股票发行价格之前再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然后再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来要确定要发行的价格,当发行价格一旦确定之后,应该马上发公告公布结果。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有配股和增发两种基本形式进行再融资,也是为了让上市公司为了融资决定再次发行股票的一种行为。
增发和配股的主要区别要于,增发是针对原有股东或者是所有的投资者,而配股只能是原有股东,在1999年7月之前配股是主要的方式。
上市公司如有申请配股需求,必须要先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提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的收益率要达到6%以上。
为了大力鼓励股东出价认购,配股推出的打折价格,新股的价格要按照发行公布时的股票市价作出的折从处理,而且当股票市场环境不稳定时期,想要确定配股价会比较困难。股民喜欢配股是因为,配股能增加手中的股票数量,还能追加投资,同时配股还能降低市盈率。
配股价在配股时的股票市场价都是很低,上市公司配股后的经营业绩如果能一直保持在原来的水平,那么配股后的股民们手中的股票成本就会呈现下降,所以当平均股价下降后,整个股票的市盈率也就会下降。


拓展资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票

定向增发跟配股有什么区别

8. 股权激励和定向增发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股权激励以及定向增发的区别包括:
1、对象不同。股权激励的对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定向增发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权限制不同。定向增发的股权在6个月内不可以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