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无货销售属于什么

2024-05-16 01:27

1. 商家无货销售属于什么

法律分析:商家无货,属于民法上的“履行不能”。如履行不能的情况是由商家导致的,比如明知国家政策将调整,明知厂家不能生产,仍接受订单和货款,属于欺诈行为,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如履行不能的情况不可归责于商家的,则商家可以免除履行供货的义务,返还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商家无货销售属于什么

2. 商家无货销售属于什么

商家无货,属于民法上的“履行不能”。如履行不能的情况是由商家导致的,比如明知国家政策将调整,明知厂家不能生产,仍接受订单和货款,属于欺诈行为,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 违约责任 。如履行不能的情况不可归责于商家的,则商家可以免除履行供货的义务,返还价款。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

3. 无店铺销售的基本形式

作为一种与传统店铺销售相对应的销售业态,无店铺销售业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深远的经济意义。而2004年10月开始实施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则已经首次将5种无店铺销售形式列为零售业态,无店铺销售方式被我国零售业正式承认。在继仓储式商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成为零售业发展的热点之后,无店铺销售方式极有可能成为国内零售市场上新的关注热点。根据国家最新公布的《零售业态分类》,我国的无店铺销售可以划分为5种基本形式,如 表2 所示:表2 无店铺销售5种基本形式分类含义电视购物:以电视作为向消费电视购物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取得订单的零售业态邮购: 以邮寄商品目录为主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商品送 达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网上商店: 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买卖活动的零售业态自动售货亭 :通过售货机进行商品售卖活动的零售业态电话购物:主要通过电话完成销售或购买活动的一种零售业态

无店铺销售的基本形式

4. 无店铺销售的定义

广义上无店铺销售(Non-store Retailing)是与店铺销售相对的概念,指经销商不通过店铺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营销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最古老的无店铺销售方式是古已有之的走街串巷的小商贩。到了17世纪,大规模生产让许多企业也加入了无店铺销售的行列。从此,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不再仅限于个人或家庭行为而发展成组织行为。19世纪末的通讯革命和20世纪的信息技术革命使商家信息传递的方式由口头表达或打手势发展为多种媒介,推动了无店铺销售的萌芽和发展。无店铺销售的历史起源虽早,但只在20世纪70年代,借助信息技术的推动才在更广阔的空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于欧美、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在90年代中期被引入国内。)

5. 无店铺销售的市场

《中国消费者购买方式研究》课题组受商务部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我国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区域7个城市的3100个样本进行的入户调查表明,我国城市居民中已经有43%的人至少有一次利用过无店铺销售方式;不仅使用过无店铺销售方式的消费者看好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即使在从未接触过这种销售方式的人群中也有6成以上表示,未来可能使用这一购物方式。由此可以看出无店铺销售这一方式在我国的巨大市场潜力: 经营方式形成相对齐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与传统商业相比,无店铺销售是充分利用数字技术、通讯技术、视频技术、物流技术等先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产物。我国部分发达地区例如上海的无店铺销售已逐渐具备整体配套的5大技术支撑体系。电脑英特网通讯技术支撑系统;物流配送支撑系统;货币支付系统;商品设计采购支撑系统;售后服务支撑系统。无店铺销售是一种能体现时代发展潮流和趋势的重要销售模式,是商业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顺应现代消费方式需求和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由于无店铺销售方式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存在许多问题。虽然它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但只要有目的地针对这些不利因素,有意识地对之进行管理,“无店铺销售”这种新兴营销方式最终必将为人们所接受。 1.“无店铺销售”在我国发展的制约因素。 “无店铺销售”引进国内时日已久,却一直不像美日等发达国家那样蓬勃发展,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点影响因素:【厂商因素】一方面,厂商通过“无店铺销售”方式销售的一些产品是滞销商品,有的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厂商的信誉;另一方面,从事“无店铺销售”行业的营销人员大多未经过系统的培训,不讲求经营技巧,更有甚者期望迅速致富的心态导致短期缺乏诚信行为的发生,也是使整个业界不安定的另一个因素。这些少数营销商的不良行为使得整个“无店铺销售”形象受损,难以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正规经营、尽职尽责的形象。【消费者因素】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需求逐渐让位于精神的愉悦与满足,人们仍然视逛街为一种乐趣,甚至是一种休闲活动,这是“无店铺销售”所不能提供的心理满足;其次,人们一向相信眼见为凭,手摸为信,货比三家,择廉购买,凡是无法直接看到或摸到的商品,要说服他们购买,仍然相当困难;再次,陆续发生的一些销售纠纷与困扰,如所送商品与实际标的不符、换货不易、缺货、等待时间过长、重复催缴、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甚至欺瞒等现象,更使得消费者难以对这种新兴的营销方式予以接受。【环境因素】首先,“无店铺销售”从名单的取得、商品的配送,到货款的回收,整个产业的相关配合作业都未尽善尽美。如配送作业通过邮局,时间就会拖得较长,因而削减了消费者的热情与兴趣,而各公司的快递配送服务,在便捷性与普及性上仍待加强。其次,各种规章制度、法令条款的配合层面也存有问题,如道路管理条例使得自动售货机难以全面走上大街小巷;有线电视普及性不强,使得新媒体销售少了一项广告利器等因素都对“无店铺销售”方式的普及产生阻碍。再次,银行授信机制不配套也使得“无店铺销售”的运作遭到许多现实困难。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各种与“无店铺销售”有关的货款交付,都可以采用现金或信用卡账号直接转账,而国内各项金融法规的限制致使银行在转账业务上不能有效的采取配套服务,因而也连带影响了“无店铺销售”的推广。 总的来看,随着“无店铺销售”方式的兴起和发展,其自身有拓展市场、方便购买、提高分销效率、节约流动成本等方面的巨大优势,以及营销方式的多样化和各项环境因素的具备,它必将成为21世纪的新兴营销利器。虽然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但只要有目的的针对这些不利因素,有意识的对之进行管理,“无店铺销售”这种新兴营销方式最终必将为人们所接受。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好以下两点工作:【运营商层面】首先,要重视并经营企业商誉或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商誉的建立与累积,对实际业务的推动相当有裨益。在“无店铺销售”过程中,厂商与消费者常常是第一次接触,对于新兴的营销方式,人们很容易产生排斥心理,如何降低或消除这种心理呢?商誉在这中间就能发挥其无形的影响力,尤其是“无店铺销售”所卖的是关系,讲的是交情,要的是口碑,因此商誉就显得特别重要。唯有企业珍惜自己的声誉,营销人员也有此共识,商誉才能够从客户的满意度中逐渐累积起来。其次,要有完善的营运管理制度。无店铺销售是一种相当专业的销售方式,其中涉及许多的操作细节,需要企业设计出一套完整的制度,使得一切运作都能够有所遵循,有条不紊。如人员的招募、培训与奖励、商品的选择、媒体的应用、配送体系的规划以及售后服务的管理等,往往都是高深的经营管理学问,唯有通过专业的培训与管理,才能够使一切运作井井有条,而不至于混乱无序。再次,在经营形式上要重点发展电话销售、电子商务。这两类销售模式目前消费者接触最多,认知度较大,思想上有所准备;而电子商务在知识阶层、白领阶层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数量越来越庞大的上网群体将是电子商务的未来顾客。因此,我国的“无店铺销售”在优先发展重点经营模式的同时,也应该积极探索邮购、电视购物、自动售货机等其他多种形式。最后,在营销方式上,要采取土洋结合的“无店铺销售”,都需要一定数量的投资,要考虑低成本运作,因此企业必须因地制宜,逐步开展经营业务,要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切忌大而全、小而全。因此,在发展“无店铺销售”中,除了培育几个规范化、标准化的重点企业外,可以鼓励更多的企业从实际出发,采取土洋结合、逐步升级的办法,推进“无店铺销售”的发展。【政府层面】政府应当重视“无店铺销售”这种新型营销方式的培育和发展,给“无店铺销售”提供稳定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因此,政府部门一 是要加强“无店铺销售”的宣传攻势,使消费者能够对之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从观念上和心理上接受这有别于传统营销模式的新型营销方式。二 是抓紧制订规范“无店铺销售”的具体法律法规。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无店铺销售”营销方式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并逐渐产生了多种营销形态,但毋庸讳言,其各种营销形态发展水平是相当不平衡的,而且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对“无店铺销售”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全国只有个别省、市制订了单项法规,缺乏全国统一的行业法律规划,正是因此才导致了行业中运营不规范,欺瞒消费者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政府制订法律法规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渐进途径。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针对邮购、电视营销,网络销售等已具备条件的营销模式先制订单项法律规章制度,待条件逐渐成熟时再制订行业的综合性、统一性的法律法规。三 是支持信息技术的发展,完善“无店铺销售”的物流配送体系。“无店铺销售”的实现是以通讯和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依靠发达的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体系来支撑的,而这正是我国“无店铺销售”发展的一个制约瓶颈。因此,政府应从产业政策上支持交通、通讯和电信业的发展、努力解决“无店铺销售”中的电子支付、安全认证等问题。同时,要把物流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并制订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打破地区和行业的壁垒,通过市场整合现有的物流资源,实现其效率配置、优化配置。此外,还要鼓励推进物流业的科技创新,提高物流业的服务水平,从而达到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质量和效益的双重目标。

无店铺销售的市场

6. 无店铺销售的介绍

无店铺销售(None-store Retailing)又称为“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行为”。“无店铺销售”是现代市场营销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其与各种类型的店铺销售有着运作流程和管理方式上的巨大差异。无店铺销售可以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直复营销、直销和自动售货机销售。

7. 无店铺销售的兴起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无店铺销售”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美国一些大中城市由于人口稠密、地价昂贵、开设商店成本不断上升导致“无店铺销售”应运而生。资料显示,美国无店铺销售迅速发展:1972年总销售额达99.9亿美元,1977年增至144.4亿美元,1993年增至1600亿美元,占当年全国零售总额的15%。随后这种营销方式传到日本,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1983年无店铺销售占日本当年全国零售总额的 3%,1991的仅通讯销售就有131家公司,营业总额为16425.64亿日元。促使“无店铺销售”方式兴起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法律环境主要涉及各种由政府、利益集团以及其他立法领域的各种力量所控制的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公司所经营的法律制度环境。通过政治与法律程序可以对公司运营和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制约。政治法律环境既可能为企业经营带来威胁,也可能为“无店铺销售”经营者提供机遇。因此,通过立法也就为“无店铺销售”的迅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其健康、持续、稳健的发展。

无店铺销售的兴起发展

8. 求:无店铺产品销售

连锁销售是企业的产品通过连锁店铺销售的同时还通过广大推销员把它加以推广,或由推销员直接把产品介绍给消费者并带领销费者到连锁店店铺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并从中获得一定比列的提成。 

连锁销售是一个新生事物,并且它采用的五级三节制在非法传销中被严格执行的,如果想从事连锁销售的朋友一定要分清连锁销售跟传销,不要误入非法传销的圈套。 

连锁销售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商业经济的又一次重要改革,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遇相合的一个新生事物,是使一些下岗工人、复员军人、初中、高中、大学毕业生、无业游民,翻身作主共同致富的一次转机。 

我们可以从如下几点来把握连锁的本质:总公司和连锁店是基于合同关系,彼此都是独立的事业体;连锁店主即非代理人也非从业员。总公司提供连锁店商标、商品(或劳务)、象征该公司的整体设计及经营技术。 连锁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连锁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授权费、保证金等费用在内的开办资金。 

连锁店除了相对资金外,还有相对义务,即必须遵守总公司的种种限制和规定。 在契约存续期间,总公司必须给连锁店继续的经营协助。 

连锁经营的三种形式: 

特许连锁FC(Franchise Chain)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连锁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连锁。特许连锁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转移指导,让连锁店能很快的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连锁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直营连锁RC(Regular Chain)就是指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此连锁型态是总部采取纵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点,零售点也毫无疑问地必须完全接受总部的指挥。直接连锁的主要任务在“渠道经营”,意思指透过经营渠道的拓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利润。因此直营连锁实际上是一种 “管理产业”。 

自愿连锁VC(Voluntary Chain)即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商店。这种商店由于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由连锁总公司辅导创立或不符合“特许加盟条件”,而又要借助总部成熟的连锁体系独立开设的商店。所以自愿连锁在名称上可以有别于特许加盟店。自愿加盟体系中,商品所有权是属于自愿连锁的店主所有,而系统运作技术及商店品牌的专有信息则归总部持有。所以自愿连锁体系的运作虽维系在各个连锁店对“命运共同体”认同所产生的团结力量上,但同时也兼顾“生命共同体”合作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自愿连锁商店保持自主性的运作,所以,自愿连锁实际可称为“思想的产业”。意义即着重于二者间的沟通,以达到观念一致为首要合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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