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文件 返还的比例

2024-05-08 00:07

1. 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文件 返还的比例

你说的是:
一、土地出让金多少留县财政?这个可以翻国土法。
二、土地出让金该给土地所有人(生产队)补偿多少?这个国土法上有规定的计算方法
三、你给国土局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县财政再给你返多少钱???这个是各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其实不是返多少,是县财政给你补贴多少,这个咨询当地的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一般叫招商局)

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文件 返还的比例

2.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有哪些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6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未满两年的结余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将其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对于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土地出让收支资金(包括本级和上级转移支付),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扩展资料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
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

3.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有哪些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6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未满两年的结余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将其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对于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土地出让收支资金(包括本级和上级转移支付),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扩展资料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
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有哪些

4. 土地出让金的四项基金在国家的哪个条例或法规中具体规定

岂止四项基金!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具体参见各省里的规定;3、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省都制定有《财政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另外,还有土地征管业务费、规划修编费等。

5. 涉及到政府土地出让的“四项基金”是指什么?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具体参见各省里的规定;
  3、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省都制定有《财政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另外,还有土地征管业务费、规划修编费等。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的一种,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1.5%)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专项政府性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它是一种准公益性基金,其持有人是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二是财政拨款。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涉及到政府土地出让的“四项基金”是指什么?

6. 城市配套建设费政府返还 会计分录

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按一定比例或额度返还的政策。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开发商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方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一)营业税
    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
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
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笔者认为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万元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如用于其它事项,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营业税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视同购买回迁房的价款或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返还款与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差额部分,属于营业税实施细则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业务属于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部门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开发企业,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于此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财政性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款返还实为一种补贴收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应当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收入3000万元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用于其它事项,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是否征收的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小于回迁
房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全部计算售房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
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
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三种情形明确,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对开发商取得土地
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会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企业应做营业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预收账款 3000
    完工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3000
        贷:营业收入 3000
    二、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以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2: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一)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7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收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四)会计处理
    先期支付拆迁补偿款和进行拆迁时:
    借:其它应收款 1500
        其它业务支出 1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500.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动迁户补偿款和拆迁费用时,企业应冲减往来和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业务: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其它应收款 1500
            其它业务收入 500
    收到拆迁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1000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以生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后,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对开发商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的补偿。
    案例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一)营业税
    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所需要支出,按土地出让协议规定,是应该由政府承担的。
    本案例符合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特征。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项目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移交给政府。
    对此开发企业取得基础设施建设返还款业务,BT模式下的营业税处理如下:
    1、无论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返还款,应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如果协议约定返还款用于项目内应收开发企业自行承担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支出,则应按企业取得政府补贴处理,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企业取得的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收入3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属于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会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费用时,企业应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3000.
    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
    笔者认为此业务实质上是土地出让金的折扣或折让,应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企业将建成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开发商通过设定房价,从销售给业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案例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
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一)营业税
    此业务实际上是由政府出资购买全部或部门公共配套设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此业务返还款3000万元,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返还款3000万元如小于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的差额部分,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这部分应取得的的经济利益,开发商已经通过设定房价,从销售给业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由销售商品房收入中实现并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企业取得返还款3000万元,应直接抵扣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作如下处理:
    1、如可以认定为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即为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收入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2、如不能认定为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企业应将从政府部门取得的3000万元补偿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会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收到返还款时,如是补贴行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开发成本 3000
    收到返还款时,如是购买行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收入 3000
    五、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目前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关联企业进行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的关联企业丙补助3000万元,用于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
    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也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判定。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乙方)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企业未取得的返还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收入,也不冲减开发成本。丙企业取得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未取得返还款,会计上不作处理。
    丙企业取得3000万元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六、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6: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规定资金专项用途。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由于本案例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
称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在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
“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虽然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但实质上是政府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
折让,因此应扣减土地成本。因为返还3000万元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范畴。因此,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土地
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四)会计处理
    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以上各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涉及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应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情形的处理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上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企业在作出处理时,应首先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7. 廉租房是否给主管单位经费

建议咨询当地房管局或者物价局。望采纳,谢谢

廉租房是否给主管单位经费

8. 基金相关第四项为()盘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根据以上条例,如果管道井属于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可以使用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