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现状

2024-05-05 22:29

1.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现状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现状

2.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历史沿革

1990年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大山包黑颈鹤自然保护区。1994 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在大山包乡政府内挂牌,设置了保护区管理所和公安派出所。2003 年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5 年云南大山包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

3.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哪里?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哪里?

4.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介绍


5.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黑颈鹤越冬栖息地亚高山沼泽化高原草甸湿性生态系统。此外还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鹤、苍鹰、鸢、雀鹰、普通鵟 、白尾鹞、斑头鸺鹠7种。云南省保护动物有:豹猫、斑头雁、小鸊鷉、凤头鸊鷉、赤麻鸭、翘鼻麻鸭、绿翅鸭、鹊鸭、针尾鸭、绿头鸭、斑嘴鸭等。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

6.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哪些保护动物?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亚高山沼泽化高原草甸湿性生态系统,植物区系属泛北极的植物区,区内有维管束植物56科,131属181种。其中蕨类植物9科,10属,11种;种子植物47科,121属,170种。区内有动物10目28科68种。在大山包越冬的黑颈鹤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已由原来的300只增加至几千只,还新纪录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尾海雕。此外,还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鹤、苍鹰、鸢、雀鹰、普通鵟、白尾鹞、斑头鸺鹠等7种。

7. 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昭通市昭阳区大山包乡行政区域。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体管理办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昭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和黑颈鹤越冬栖息规律以及湿地生态功能特点,把黑颈鹤夜宿地和主要觅食的大海子、跳墩河、勒力寨等湿地区域作为保护重点,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第三条 在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保护、规范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伤害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保护区以保护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资源为主,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特性与湿地鸟类生活习性,利用当地物种,发展湿地草场,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严格保护湿地,为黑颈鹤等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对保护区内耕地固定、草场改良、牲畜圈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农户在农村沼气、节柴改灶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方面给予倾斜;将森林、林地纳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护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第八条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黑颈鹤和湿地的保护与宣传,妥善处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昭阳区人民政府在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与黑颈鹤有关的科学研究,加强生态旅游管理,开展黑颈鹤保护和湿地研究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四)调查和监测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并建立档案,开展黑颈鹤等鸟类疾病监测和栖息地环境监测活动;

  (五)依法集中行使与黑颈鹤和湿地保护有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方案由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定,报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昭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患病或者受伤的黑颈鹤等野生动物进行收养与救治,对死亡黑颈鹤的尸体进行妥善处置。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黑颈鹤的保护、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补偿。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调动当地村民保护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积极性,可以与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共管协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保护区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第十三条 大山包乡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村民应当配合管理机构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增强村民保护意识,鼓励村民参与保护工作。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的成果副本,应当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8. 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国务院批准确定的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体管理办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昭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和黑颈鹤越冬栖息规律以及湿地生态功能特点,把黑颈鹤夜宿地和主要觅食的大海子、跳墩河、勒力寨等湿地区域作为保护重点,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第三条 在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保护、规范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伤害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保护区以保护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资源为主,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特性与湿地鸟类生活习性,利用当地物种,发展湿地草场,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严格保护湿地,为黑颈鹤等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对保护区内耕地固定、草场改良、牲畜圈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农户在农村沼气、节柴改灶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方面给予倾斜;将森林、林地纳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护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第八条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黑颈鹤和湿地的保护与宣传,妥善处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昭阳区人民政府在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与黑颈鹤有关的科学研究,加强生态旅游管理,开展黑颈鹤保护和湿地研究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四)调查和监测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并建立档案,开展黑颈鹤等鸟类疾病监测和栖息地环境监测活动;

  (五)依法集中行使与黑颈鹤和湿地保护有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方案由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定,报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昭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患病或者受伤的黑颈鹤等野生动物进行收养与救治,对死亡黑颈鹤的尸体进行妥善处置。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黑颈鹤的保护、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补偿。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调动当地村民保护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积极性,可以与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共管协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保护区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第十三条 大山包乡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村民应当配合管理机构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增强村民保护意识,鼓励村民参与保护工作。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标准化,科学施用化肥、农家肥和农药,防治面源污染。农村集镇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