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一章 总 则

2024-05-03 23:50

1.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蒲城县三农乐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蒲城县三农乐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200万本社住所:蒲城县桥陵镇邮政编码:715517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蒲城县 桥陵镇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一章 总 则

2.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第二十九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名的农民社员、前×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3.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三)办理同业存放;(四)办理代理业务;(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二章 业务范围

4.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第六十一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5.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介绍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为维护各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该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而制定,该章程共八章、六十四条(含附则),经各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介绍

6.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要载明哪些事项?

①名称和住所。②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③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④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规定。⑤社员的权利和义务。⑥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⑦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⑧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⑨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第四十一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第四十二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以内留存库存现金。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第四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第四十七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四)向社员分配红利;(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第四十九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第五十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第五十一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第五十二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三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8.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二)本社当年盈利;(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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