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扶贫是传销吗

2024-05-11 20:56

1. 双向扶贫是传销吗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双向扶贫是传销吗

2. 56百万扶贫群是不是传销?

是不是传销,应当按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进行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 微信扶贫是不是传销

微信扶贫是传销行为,国家已经抓捕了多个微信扶贫群的群主并向工作作出警告,以下为新闻报道:
声称只要加入某官方“微信群”,并支付百余元费用即有机会获得“精准扶贫款”……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精准扶贫”之名,行诈骗之实。警方提醒广大群众,精准扶贫政策有明晰的标准、严谨的程序,切勿听信骗术,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2018年3月,内蒙古赤峰市部分旗县区出现名为“亮剑扶贫”或“龙绥国际”的微信群组织。经初步调查,这些微信群自称国家精准扶贫民间组织,成为有关项目的会员之后,该组织承诺给房、给钱、给养老、给医疗、给工作。
加入微信群有关推广项目的人,必须填写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并缴纳90元办证费,最后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该群禁止公务员、对项目有质疑的人加入。据民警介绍,有关项目已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进行拉人头式推广,并紧跟当前扶贫政策,很具有欺骗性。
赤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有关线索,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并不存在“精准扶贫亮剑项目”,且其所发展的会员对象,主要以无业人员、退休人员、老年人等群体为目标。综合有关情况研判,所谓“精准扶贫亮剑项目”属于不法分子利用国家扶贫政策,精心策划的传销活动,有关“承诺”极有可能是为进一步敛财放出的诱饵。
警方提示广大群众,上述微信群正处于发展会员阶段,切勿听信骗子编造的谎言,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资料:2017年9月底,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赊店派出所接到当地居民惠某报案称,他自2017年4月以来被夏某拉入到某微信扶贫项目群,让其发展下线并负责群内统计、收款、转账等工作。据称,该项目每人只需交纳10元开卡费和90元相关费用即可申请扶贫账号,获得一笔国家扶贫款。
惠某说,当时群里面发了很多的资料,时间长了,对这个事情就是信以为真的,但是,“项目不断的出来,每次都是没多久就出来一个新的项目,最后也没有一个落实的。”
2017年6月,惠某按照夏某的指示,将各微信群群主处收到的89万余元会费汇入到了自称“国家扶贫办专员”的汪先念指定的帐户。然而,汇款结束后,惠某与夏某、汪先念失去了联系,这时,他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警方介入后,根据惠某提供的嫌疑人QQ邮箱,逐步进行侦查、比对,最后在广西桂林成功将杨某,也就是主要嫌疑人“汪先念”抓获。警方从他房间里面找到了大量的现金,符合诈骗的老年手机,大量的银行卡。男子经过查证就是杨某,他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了供述。
自2017年3月以来,广西凌云县杨某以“民族资产解冻”“精准扶贫”为由,编造“财政部、国家扶贫办、国际红十字慈善总会安家费棚户区改造房”等国家扶贫项目,先后化名国家扶贫办工作人员“汪先念”“李娜”“李健”等,以缴纳10元入会费便可获得在城市购买低价房资格,并领取80万至120万不等的创业资金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活动。
诈骗的主要嫌疑人就是杨某,他让夏某与孔某成为这个项目的负责人,然后让他们两个人往下面组建大的微信群,往下面发展群主,他本人不往下发展。
而夏某之所以死心塌地的发展下线,是因为杨某许诺其发展2万名会员就可享受双倍会员福利及高额奖励。夏某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又拉拢孔某一起通过微信平台、组建微信群对该项目进行宣传、推介。
在各自的微信群里,夏某、孔某发布与所谓的“国家扶贫办专员汪先念”虚假通话录音和虚假项目文件等信息,获取微信成员的信任,并逐步发展微信群体,让会员作为群主再度组建自己的微信群进行推广。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并跟踪督办,要求河南警方全链条打击,限时破案。专案组民警经过240多天的连续奋战,这个涉及17个省、市的特大电信诈骗案得以告破,涉案的53名“群主”已全部被抓落网。
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这种动辄有数十亿元资金的所谓“扶贫”都是诈骗分子的套路。同时,被拉入微信群的绝大部分人都是通过在线发送微信红包交钱。这种交会费的方式实际上就是诈骗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惩处的一种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以“精准扶贫”为名行骗 这些微信群别加别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传销式“精准扶贫”藏身微信诈骗6万人中招 警方抓获53名“群主”

微信扶贫是不是传销

4. 骗扶贫资金去做传销的扶贫户是犯罪吗?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管方面。构成四个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对于你提到的扶贫户用扶贫资金去参加传销,要看他在传销活动中是被骗参加还是传销活动中的骨干的分子,这些都是有严格区别的。
  对于传销活动的骨干,传销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少数分子可以根据其情节手段,以及传销数额等很多要件看看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被骗加入传销的人,大多数给予教育帮助其悔过处理。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骗取扶贫资金,要给予返回资金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