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35号 有效么

2024-05-18 01:53

1. 财税35号 有效么

根据你的问题,共查到以下答案,请对照使用:
1、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仍在使用,继续有效
2、财税[2011]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继续执行中。
3、财税[2016]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仍在使用。
4、财税[2017]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继续执行中。

财税35号 有效么

2. 财税34号还有效吗

有效。
该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现在仍在执行,也没有被新的相关文件代替。

3. 2014年税务总局令35号36条解答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摘要】
2014年税务总局令35号36条解答【提问】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回答】
公益性捐赠,算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规定,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要视同销售。【回答】
国内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回答】
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回答】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减轻社会及公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回答】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对我定向进行图文咨询哦。很高兴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2014年税务总局令35号36条解答

4. 请问,财税(2004)30号文现在是否失效

财税(2004)30号文现在仍然全文有效。
税收法规现行有效性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栏进行查询,法规内标注“全文有效”记为现行有效的。
财税(2004)30号文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扩展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0号文

5. 根据财税[2014]43号文件的问题

你看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在营改增前还是后,如果是之后,则要开增值税发.票,之前要开营税。
当合同与国家税收政策发生矛盾时,以税收政策为准。
所以,你上面的问题,关键是找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面供您参考: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4]43号文件的问题

6. 如何理解财税38号文件规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2012财税38号文件)个人理解

1、(2012财税38号文件)知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本办法的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3、购产农产品时成本处理:
购进时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是收购凭证,所有支付的价款(价+税),先全部计入农产品的采购成本中,借:原材料成本 贷:银行存款;今后(期末)等实耗扣缴有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后,再把这部分的进项税计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去调减成本。
4、核定办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7. 国税发43号是否有效

与国税发43号相关的文件共有以下几个,请对照参考:
1.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国税发[2004]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3.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仍然在执行,继续有效。

国税发43号是否有效

8. 如何理解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四十条

你指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吧?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条的重点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比如,向消费者空调销售企业销售空调并安装,就是既涉及销售货物(空调),又涉及服务(安装空调),假如空调价格5000元(不含税),安装费用200元(不含税),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对5000+200=5200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再比如,建筑安装企业安装水暖管道,就按照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