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2010年到2011年对华反倾销案例有哪些?

2024-05-17 23:01

1. 欧盟在2010年到2011年对华反倾销案例有哪些?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重税下的反抗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中国的诉求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三是要求专家组在裁决的同时,对欧盟如何履行裁决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


  2、美国商务部7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此举可能导致美国对此类产品设置新关税。
  美国商务部说,这项调查是应美国钢铁公司、V&M Star公司、TMK IPSCO公司以及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要求发起的。美方公司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施以98.37%的反倾销税,并对中国政府的补贴征收额外的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今年11月2日前后作出初步裁决。如果该委员会作出同意裁决,美商务部将分别于今年12月和明年2月就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作出初步裁决。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近期增多。在世界经济处于脆弱复苏的关键时期,这势必影响世界经济的复苏进程,也不利于中美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上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


  从2009年6月29日欧盟制造商协会代表欧盟6家铝轮毂生产商向欧盟委员会递交“对中国铝轮毂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书,到2009年8月14日欧盟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对国内铝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开始,再至2010年5月12日,9个月过去了,欧盟反倾销调查小组终于给出了初步结果。

  根据近9个月的调查,欧盟初步裁决,拒绝承认中国所有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并表示从2010年5月12日起,将对中国出口至欧盟的铝轮毂征收20.6%的临时反倾销税,征收时间至少为6个月,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将展开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长期征收该税。该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及各铝轮毂企业的不满。

欧盟在2010年到2011年对华反倾销案例有哪些?

2. 2007年 全球发生了哪些反倾销案例

  2007年五大反倾销案件盘点
  TOP1:
  欧盟对中国实施钢铁反倾销调查
  今年外贸的热点和纠纷莫过于钢铁行业了。针对欧盟对中国实施钢铁反倾销的案件中国国际招标网也对其进行了跟踪评论。《钢铁业遭遇欧盟反倾销尚有回旋余地》一文,评析了各方对该案的见解及分析该案的可能出路。欧盟从今年7月开始就拟对中国钢铁业采取反倾销诉讼。10月29日,欧洲钢铁联盟向欧委会提起两起针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申请,涉案产品分别为热浸镀锌板、不锈钢冷轧薄板。欧洲钢铁联盟还将在数周内对中国产盘条和厚钢板提起反倾销申请。
  尽管欧洲钢铁联盟已就两类产品提起反倾销申请,但中方对中欧政府间、行业间对话仍持开放态度,希望能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中方也愿意看到双方业界能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中欧钢铁业的共同发展。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今年1月至9月累计出口到欧盟25国的钢材数量为907.24万吨,约占出口到各国总额的20%。
  中国钢铁出口何去何从?仍需耐心等待该案件的后续发展。
  TOP2:
  钢铁紧固件反倾销案
  欧委会于2007年11月9日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部分钢铁紧固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参考欧盟税号为:73181290、73181491、73181499、73181559、73181569、73181581、73181589、73181590、73182100、73182200。
  据我国海关统计,2006年我钢铁紧固件对欧出口5.32亿美元,案件调查期(2006.10-2007.9)内出口额约7.6亿美元,该案涉及我1700多家企业,涉案金额高达近5亿美元。其中宁波占到20%,是宁波企业遭遇的历史上最大的反倾销案件。本次案件中一旦欧盟委员会裁定我国紧固件产品倾销,那就可能导致宁波的紧固件生产企业彻底退出欧盟市场。欧盟的这次反倾销案件对宁波厂商来说无疑是一次极大的考验。本次反倾销调查牵涉企业非常多,在全国范围内涉案企业有1000余家。各省市正积极组织召开讨论会应对该反倾销案件。
  TOP3:
  中国节能灯遭连番追杀
  2006年7月到期之时,欧盟应少数照明器材制造商的要求,又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展开为期15个月的调查。以欧司朗和GE照明为代表的2 CFLi成为目前主张延续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的主导力量。主张取消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的一方阵营主要由中国企业所组成,目前已经有几十家中国节能灯企业决定参与欧盟反倾销调查抗辩。这一阵营的力量与5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1年仅有6家中国企业应诉。而这次中国企业显得空前团结,没有一家表示反对抗辩。究其原因,在于大家都已经意识到,只有抱团才能撬开沉封已久的欧盟市场。
  10月15日通过决定,对产自中国、巴基斯坦和越南的节能灯泡再征收一年的反倾销税。今年8月印度商工部拟对中国产节能灯发起反倾销调查,在150天内将出台临时税率,而税率一旦确定就将施行5年,如果征收高税率,中国节能灯企业则可能失去印度市场。中国节能灯的海外市场扑朔迷离。
  欧盟企业界和环保人士曾对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会损害欧盟企业的利益。而且,由于反倾销税的大幅提高,导致了欧盟市场上节能灯泡价格的不断上涨,此外,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也坚决主张取消反倾销税,但都遭到了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委员京特·费尔霍伊根的反对。
  TOP4:
  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征反倾销税
  铜版纸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彩色画报、画册、书刊封面、精美的商品广告和商品包装装潢图案等方面,属于高档纸品。
  今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这意味着,美国将立即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产品征收10.9%至20.35%的惩罚性关税。这是美国第一次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商务部认定这些产品属于倾销,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必须在12月份就美国生产商是否受到实质利益侵害作出再次确认。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认美国企业因此蒙受损失,中国产铜版纸将面临最高达99.65%的反倾销关税。
  本案最令人担忧的就是其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据他透露,目前,美国很多产业均在暗自观察和积极备战,准备伺机而动。比如,美国硬木地板行业极有可能于今年内对华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
  TOP5:
  中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终裁揭晓
  作为中国最早对外开放扶持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之一,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最早进入国际产业链条的产业之一,纺织业也成为目前遭遇反倾销等贸易争端最大最多的产业。WTO近日发布的今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的产品中,纺织品居第二位。
  4月12日凌晨,中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终裁揭晓,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美贸易在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首次获得零税率。宁波江南化纤有限公司获零税率,大发化纤有限公司获4.86%的税率,其他中国应诉企业获得的税率平均为4.44%,未应诉企业税率高达44.3%。
  聚酯短纤反倾销案被称为我国入世后中美纺织品反倾销第一大案,美方于2006年7月正式立案,涉及中国20家企业,金额达5000余万美元,其中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和宁波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为两家最大的涉案企业,涉案值分别为1900余万美元和1400余万美元。
  聚酯短纤是纺织业的重要原料,用于制造纺织品的基本原料——涤纶面料。此次涉案的聚酯短纤为再生聚酯短纤,主要用于睡袋、枕芯的填充之用,相对来说价值较低,也是目前中国出口聚酯短纤的主要品种。此案的成败影响到中国纺织业其他品种的出口,即可能陆续面临类似的反倾销调查,意味着中国纺织业面临的贸易摩擦已经不仅局限于下游的服装等产品,已延伸至整个产业链条。

3. 对外贸易与反倾销,如果从同一件商品在国内远比国外价格高这点出发完全支持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

lz码的字微多啊,我表示压力有点大
    首先,咱们要明白为什么国外进行对华反倾销调查,调查的依据从何而来。这就要说WTO了,WTO的规则是谁制定的,是欧美阵营制定的,中国是外来者。ok,为什么调查我们,原因很多,你可以片面的理解为打压中国。就拿光伏举例,中国光伏产业的几大巨头做的是什么贸易,是加工--出口贸易,劳动密集型产业,一开始的定位就是出口,成为朝阳产业后挽救了地方财政后被纷纷效仿。此时,部分地方政府由于支持力度过大已经被这些光伏企业绑架,国家没有办法,必须确保这些企业的销量,所以开始进行补贴,然后就被欧美阵营发现了,就把我们告了。所以,前一阵关于国家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入国家电网的消息你应该有所印象,因为中国知道这几个企业在国外卖不动了,产能过剩怎么解决,只有自己消化掉不然危及部分地方财政。那这件事的始末并不是国家的问题,由于国情,中国不提倡也不反对使用光伏发电,所以没有入网政策。那么光伏产业在中国蓬勃发展虚假繁荣多为利益使然,国家为保障销路补贴之后中国的光伏企业打赢了价格战占据了欧美市场,然后招致反侵销调查。调查我们的原因就不难看出了,保护欧美阵营本土的光伏企业的同时给中国一个沉痛的打击。这个打击可能不仅仅是中国的相关出口贸易受阻,企业的经济损失,地方财政的危机,或许应该还有你和我没想到的影响。
     然后,咱们再来讨论你提出来的问题,一个企业我们知道它有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你也说了,中国的工厂只是在给洋品牌代加工的,加工出来的商品是谁的,是该品牌企业的。所以价格不是我们说了算,是人家洋品牌说了算,那为什么同样是made in China的东西,在国外卖的反而比国内便宜呢。这个原因很多,比如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在中国的洋品牌不用降价促销照样卖的不错,那企业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然卖的越贵越好。还有关税,刚才说了,该商品的所有者是国外洋品牌,如果该商品走程序先回了品牌所在国再回流中国市场,抱歉,交税。但是,注意了,该商品从中国回到商品所在国这期间的费用是很小的,所以也造成了价格差异,关税这个东西是必不可少的,咱们期待洋品牌降价不如期望中国的本土品牌越来越好,让国外的洋品牌感到竞争了,价格自然会降不是吗?所以,要明白一个洋品牌即使它所有的环节都在中国进行,包括生产,销售等等,中国从中分得的利益也仅仅是一些税,利润都在洋品牌手里,注意是洋品牌,洋的,这个利润是要回到它自己国家手里的。所以不要因为在国内买阿迪贵了抱怨国家,这个没道理,呵呵。并且人民币升值也可能成为你觉得东西买贵了的罪魁祸首。
      接着说你所谓的竞争力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价格低销量大就好,薄利多销只是一种市场定位和占据市场的一种手段。对于消费者心理而言,肯定是希望自己买的商品是保值的,自己买的品牌会越来越好,如果这个品牌薄利多销了,那消费者就会觉得自己买的东西是贬值了,同样会认为这个品牌变次了,这对于一个品牌一个企业有多可怕。还是那句话,企业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就好比义乌某公司生产了一万双袜子,每双2元,而阿迪每双袜子20元,有一千双。假设一万双2元的袜子跟1000双20元的袜子一样好卖,同时卖完,你觉得是义乌赚得多还是阿迪赚的多,所以它为啥要降价,它不用降价,它只需找到一个平衡点,一个合理的价格,一个利益最大化的价格,这个价格肯定不是接近成本的低价,也肯定不是会削没购买力的超高价。
      关于茅台这个,呃,看来你以后肯定不适合当商人,商人是唯利是图的。茅台在国内愁卖吗?so茅台在国内需要低价稳住市场份额吗?不需要,我只能说茅台没涨到天价还得感谢国家限定了政策不允许公宴喝茅台。同理,茅台在国外低价出售,只不过就是简单的拓展市场,卖不出去,我就降价,一降价,老外不买,华侨也得买。所以,利益又最大化了。
      不是我们享受不到低价商品,其实我们已经拥有了很多,拉动内需不是靠卖几件廉价衣服,卖几瓶茅台能解决的。商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国家其实也在为人民谋求利益最大化,你若还想听,我可以继续给你818。你很关心商品的价格,那你可以先简单的了解一下这个价格的浮动是怎么产生的。你说的有些话我还是认同的,就是应该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处于低位这样人民才会有闲钱去消费去刺激市场良性循环,但这个谈何容易啊,这些商品的定价权往往掌握在好几拨利益集团的手里,处处都有阴谋。国家也只能调控调控再调控。ok,就说到这吧

对外贸易与反倾销,如果从同一件商品在国内远比国外价格高这点出发完全支持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

4. 2010年10月2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初步决定对中国输美的铝制品征收59.31%的反倾销税。据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

     经济全球化的确给世界各国带来不利影响,贸易摩擦不可避免,我国也不例外;但经济全球化是把双刃剑,有其积极影响:它促进了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国际分工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从而推动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各国生产力发展。(5分)启示:①发生贸易争端时,企业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原则,争取以磋商方式解决争端。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坚持以质取胜,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③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转变贸易发展方式,优化进出口结构。(6分)(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试题分析:本题为辨析题。解答辨析题一定要注意分析材料中的观点。如果对,那么为什么对,要对该知识加以展开分析;如果错,那么错在何处,并且要指出如何改正;如果是正误混合,则要分别指出。 另外本题还考查了出口企业如何应对贸易摩擦,可以从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建设、实施多元化战略、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等方面回答。    

5. 求2010年中国成功应对反倾销的案例,有分析更好。急!急!

中国在反倾销诉讼中获得一次久违了的胜诉。  2010年12月21日 11:07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重税下的反抗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中国的诉求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三是要求专家组在裁决的同时,对欧盟如何履行裁决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
欧盟的“闭门羹”
  欧盟深知其反倾销措施的问题所在,为了把核心问题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他们实施了“闭门羹”策略,称中国的许多诉求都不在专家组的管辖范围。理由包括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中包含的许多项目,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专家组不应审理;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对诉求事项表述不清;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已经被修改,不应再成为审理的对象。
  欧盟的这一招确实让专家组犯了难。如果采纳他们的意见,把核心问题排除在管辖权之外,这个诉讼就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专家组首先分析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能否在随后申请专家组时提出,且成为审理的对象。
  他们反复斟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理论,参阅以往判例,最后认为:首先,磋商阶段虽然是必经程序,但和申请成立专家组在性质上有质的不同;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只要与专家组申请书的事项同质,可以纳入专家组的管辖范围。
  其次,专家组审查了欧盟相关法条更迭的时间,以及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的时间,发现欧盟修改法令在前,中国申请专家组在后,并且两个法令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只修改了一个无关紧要的单词。
  第三,针对欧盟提出的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时没有提及的项目,专家组发现中国在起诉时用了一个概括性表述,虽然不是很清晰,但是提到要害,让欧盟得知争执的问题所在,没有影响欧盟的合理诉权。
  “闭门羹”策略是富有经验的WTO成员在诉讼中偶尔使用的手法。有的成员利用这一招,直接把起诉方的诉求排除在专家组的管辖权之外,让起诉目的落空。这次中国可谓有惊无险,如愿过关。
“算术”玄机
  倾销和反倾销都是算出来的。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用生产成本价格减去出口价格得出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进口国根据这个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之后,应该确定每一个受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的产品类型、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特别多,以至于无法逐个核实,可以采用抽样法,选择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提取数据确定倾销幅度。
  然而,欧盟却不是这样做的。欧盟现行《反倾销基本法》在计算倾销幅度和确定反倾销税率时设定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如果一个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那么其自身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就是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
二是如果一个出口商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但是具备欧盟所规定的市场化水平,就根据“替代第三国”的生产成本和生产商自己的出口价格计算该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三是如果出口商既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也没有具备所谓的市场化水平,就不再对单个出口商分别确定税率,而是对所有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产品适用同一个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个国家的出口商之间的合作程度很高,平均出口价格就接近于出口价格;相反,如果他们之间的合作程度不高,那么平均出口价格就与单个的实际出口价格相去甚远。欧盟仅仅根据可获得的数据进行计算,不再考虑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异。
  长期以来,中国输欧的钢铁扣件一直遭受第三种待遇。这也正是欧盟对付中国产品的“算术”玄机所在。在这种情况下,用来计算中国产品生产成本的数据不是本土的,是第三国的;用来计算出口价格的数据也不是实际价格,是经过平均化的价格;在平均时,欧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选取数据。 
  其结果是,尽管中国的钢铁扣件出口价格本来很高,超过了生产成本,不存在倾销,但在欧盟的“算术”下,这些扣件存在倾销,必须征收反倾销税。
  因此,中国在诉讼中坚持认为欧盟的“算术”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欧盟反驳,参诉的第三方也各执一词。最后,专家组支持了中国的主张,欧盟在这方面败诉。
  有成功也有遗憾。欧盟的“算术”还有其他很多招数。比如,在确定国内产业损害时,故意挑选对他们有利的国内产业,降低国内产业要求保护的门槛要求,有意夸大产业损害,不合理的数据折算方法,在调查程序上偏袒欧盟产业,等等。虽然中国在诉讼中对此也作为重点进行举证、论证,但最后专家组认为中国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
如何执行?
  专家组裁决后,中欧双方是否会提起上诉目前尚不明确。不管上诉与否,笔者对本案的执行不敢抱乐观态度。
  与以往起诉不同的是,中国在起诉本案时,已经明确要求专家组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自由裁量权,就如何使欧盟履行裁决提出明确的意见。换言之,要求专家组裁定欧盟立即撤销不符合条约的反倾销令。
  但专家组引用以往的判例,证明专家组有权就某项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WTO条约规则作出裁决,却没有法定义务就如何履行裁决提出非常具体的建议,驳回了中国的诉求。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无奈的漏洞,为欧盟规避裁决提供了机会。
  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信息,在此前的11月24日,欧委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就贸易救济问题在欧洲议会接受质询并发表讲话。其主要观点为:中国是不公平贸易的主要来源,必要时将坚决采取行动,包括反补贴调查;目前并无必要反思现有的贸易救济体制等等。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德古赫特上述讲话预示着欧委会将继续强化其贸易救济政策,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势可能更加严峻,本案对欧盟反倾销体制影响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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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

这个月份指,在这个月美国有对这类产品进行反倾销判决,如初裁或者终裁等,一般裁定某类产品反倾销,会从判决日或者之前某个日期开始征收反倾销税,正常会维持5年左右,时间到了再重新调查是否继续征收。如果不征收了,则美国那方会发公告表示不征收了。
目的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作用有两个:1)保护国内该产品行业的发展;2)限制被反倾销国该类产品行业的发展。是国与国这间的博弈,利益纠葛,内里很复杂。
你说的两组英文单词是指:Current PRC-wide Rate指这类产品在美国的普遍税率,Date of AD Order 指反倾销税制定的日期,其中AD应是指Anti-dumping 反倾销的意思
目前应对国外反倾销及中美贸易战问题!选择做转口贸易的比较多,通过第三国中转,并出具配套的全套文件(提单,产地证,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头程起运】-【中转国(进口到保税区换柜、出产地证及配套文件)二程海运】-【目的国】
美国清关使用第三国全套文件,从而有效解决中国制造直接出口美国难题!文件证实所属产品在中转国才是所产地。这样就可以有效规避直接出口:反倾销贸易、反补贴、中美贸易附加税等不公平条约限制
通过以上回答,希望能帮上你,如有产品需要规避反倾销,可以追问,或者百度昵称。

7. 考试题,求解。选择如果美国将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会采用什么作为判定标准?

(1)、生产能力。列举这项指标在于指出在国内需求日渐增长的情况下,国内申请厂家生产能力的客观水平,有的甚至有增产扩建的计划或正在进行,且国内装置同国外的生产装置水平差别不大。这些说明都为后面关于产量、销量、开工率等指标的情况打下铺垫,意在证明在产能一定的情况下,产量、销量却萎缩不前,开工不足,生产装置大量闲置,国内申请人处境艰难。目前国内许多产业都存在这种情况。   (2)、产量。   (3)、销量。这两项指标意在证明在生产能力一定或增长的情况下它们却在下降或增长不大,倾销对国内产业的产销具有压制作用。   (4)、进口产品及国内相似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及变化情况。市场份额是指企业的销量除以表观消费量所得的比例。表观消费量等于国内企业内销量加进口总量(其中转口贸易数量很小,可忽略不计)。国外产品市场份额逐渐增大,国内相似产品市场份额日益缩小,说明倾销产品正日益侵占国内产业市场。   (5)、利润额。该项数值应为纯利润,即毛利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后的净值。这是表征企业盈亏与否的最有利的证据。   (6)、利润率。该指标表明企业盈利能力。有时在国内产品因成本提高而价格有所上涨时,利润率却在下降,说明此种情况下企业盈利能力在下降。   (7)、价格。价格是很表观地体现一个企业销售情况的尺度,常为加权值,以便更全面、贴切地反映一段时间内产品的销售水平。国内产品价格受倾销产品压制不能达到合理水平,证明倾销对国内产品价格具有压制作用。   (8)、此外,还有开工率、库存、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等指标,列举这些指标以求全面反映申请人的损害情况。   (9)、排除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如此境况的原因。比如:管理不善、出口增加等等,用排除法来论证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的两反条例与WTO及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证明倾销是损害的惟一原因,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考试题,求解。选择如果美国将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会采用什么作为判定标准?

8. 请分析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可采取哪些应对策略

一、倾销概述 1、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在经济学中,倾销被定义为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歧视。而倾销的法律概念通常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依据,即指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十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

  一、倾销概述
  1、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在经济学中,倾销被定义为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歧视。而倾销的法律概念通常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依据,即指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十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此产品被视为倾销总结起来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或者为销售过剩产品。(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反倾销措施
  由于倾销阻碍和威胁了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扰乱了进口国的市场秩序,威胁和抑制了进口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进口国纷纷通过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经济及其生产者的利益。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手段(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一。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及其影响
  1、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迅速发展,在进口国及国际市场上占有份额不断扩大,我国的出口商品也成为其他国家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从1979年对中国的第一例反倾销案件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中国逐渐成为世界上被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在1987年到1997年的10年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排在世界首位,占全世界总数的11.25%,高出第二名美国近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数量也居世界第一位,比第二名美国高出6.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比率同样高达63.97%。因此,称我国是反倾销“最大受害国”毫不为过。
  2、国外对华反倾销对中国的影响
  (1)阻碍中国产品出口
  据统计,20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造成直接损失超过100亿美元,仅在欧洲市场就损失了30亿美元。从短期看,外国对华反倾销限制了我产品的正常出口,减少了我国国际市场占有率;从长期看,外国对华反倾销使我国外汇收入减少,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并进一步影响我国制造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
  (2)影响中国外商投资环境
  多方利用外资,开办三资企业,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策略。经过多年发展,三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出口产品的一支生力军,出口额己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0%左右。在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剧烈冲击下,我国三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部分三资企业甚至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从而使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信心受挫,大大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三、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1、转变低价竞销的出口战略 (1)制定正确的价格战略,及时提价争取主动。 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当相同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际

  三、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1、转变低价竞销的出口战略
  (1)制定正确的价格战略,及时提价争取主动。
  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当相同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或进口国市场价格时,则出口品质价格应尽可能接近国际市场价格或进口国市场的价格。
  (2)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在避免遭受反倾销的大前提下,千方百计转变传统的外贸增长方式是根本目的。其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优化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坚决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引导出日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和创汇率,大力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质量,实现出口产品结构的第二次转变。
  第二、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改变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其基本要求是,在巩固现有国际市场的同时,鼓励、引导出口企业开拓其它市场。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数量的增加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第二敏感因素。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迅速增长,不仅会引起进口国生产商对其是否倾销的怀疑,也是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有力证据。
  2、积极应诉,保护出口权益
  (1)积极应诉
  在反倾销这个问题上,只有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唯一有效手段,也只有通过积极应诉才可能使反倾销问题得到公平解决的机会。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是很多的。
  (2)依法采取应诉步骤
  敢于应诉还必须解决怎样如何应诉的问题。应当指出,反倾销应诉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由律师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并且,有关企业主动与进口国配合,可以使之在相应的反倾销案件中承认中国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承认中国相应的行业是具有市场经济因素的行业,这是最终解决中国企业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有效途径。
  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我国企业首先应从自身做起,坚决杜绝低价倾销的行为。其次,如果国外仍指控我国倾销,就应奋起应诉,无论是为国家还是为企业自身,都应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地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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