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保险案例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2024-05-17 23:04

1. 一个保险案例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首先这家外国公司是承租方,他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范围只能是经营上的责任险,不涉及楼宇的财产保险责任
其次你说的“早保险期的第10个月”是不是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如果是,那么还需要明确一下的保险事故是什么事故
如果是楼宇出现问题,和这个保险没有关系
如果是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出险方和投保被保都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可以说从这家外国公司结束租赁的时候起,保险合同还生效,不过已经失去了赔偿目标

一个保险案例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2. 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个保险案例。越详细越好!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首先,魏某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原则(隐瞒了投保之前3年就已因病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双侧细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的事实)
其次,重疾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关于健康保险的特别规定: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合同生效后经过一段时间后(2年的观察期),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在观察期中出现的疾病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出现逆选择。

3. 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个保险案例。越详细越好!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通过体检、加费等因素,保险人已经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中未见如上的规定。
2.在您所描述的案例中,很重要很关键的一点是:魏某是否有意隐瞒自己过往的病史。
实际上,我国实施的保险中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的了解采取的是询问告知的制度,即保险公司具体询问,魏某必须如实告知。
一般的保险公司在承包时必然会询问魏某以前是否得过重大的疾病,有无过往的病史,如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双侧细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肯定是在拒保的范围之类的。
所以本案的关键是,魏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魏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其过往病史,根据保险法16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当初投保时,魏某属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的务,则仍依据保险法第16条
中,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发生前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予返还保险费
如因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发生前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应当返还保险费。
4,关于合同解除权时效的问题,本案的1年半在合同成立的2年范围内,故如符合上述法规中的条款,且保险公司知悉解除事由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力,则合同无效
如在合同成立2年后或者30日内保险公司未有举动,则合同有效

PS:如证明非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应不必承担精神损失费。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个保险案例。越详细越好!

4. 保险学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启示】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以后,标的的残值应属保险公司所有。

5. 关于保险的一道案例题 急用!

张某是因为买了电热水器公司的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到两个月就因热水器漏电而身亡,这个责任不管买没买有保险都是热水器公司应该要赔偿的,热水器损失也应由此公司赔偿,因为这是他们的产品出了问题,他们应对自己的产品负责,至于保险理赔的问题那就不用说了,这是得不到赔偿的,因为你的保险事故发生在08年,而所买的保险在01年久已经过了保险期限,因此这是陪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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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跪求专业人士解答保险案例分析 答案好的到时候再加分

1,问题关键点,首先,王是每月把车子“借”给灯具厂,还是以收取“经济回报”为目的,
   才给灯具厂使用的。但是题目已经明确说明,王是冲着由村委会为其购买保险为目的,
   才把车子按照灯具厂的要求,每月借给灯具厂使用。已经构成租赁形式。车辆用途性质
   发生改变。(私家车变为租赁车)而未告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问题关键,首先,陈所购保险险种是否包含有身故赔偿条款。其次,填写受益人时,一定
   要求填写受益顺序于受益比例。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7. 保险案例分析题...

1.货轮出险的近因是触礁。由触礁引发一系列损失前因导致后因,直至最后损失。它属于单独海损。如果货主投保 B 条款能够获赔偿。中止航程的货物一部分在当地拍卖,当货交拍卖方时责任终止;另一部分委托其他货轮继续运往目的港,则需要在60天内可以有效,否则保险责任终止。这是按“仓至仓”国际惯例规定执行的结果。  
2.大学生小张为拾球,进入变压器区间,而且其不是通过正常大门进去,而是攀爬而入,最终触碰到电器设备,被严重烧伤、永久毁容。小张作为原告向晓晨公司提出索赔的理由:警示牌未将严重后果提示,事故发生于晓晨公司管理的区域,所以晓晨公司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晓晨公司制定辩护计划会提出以下申诉:变压器区间为危险地已有警示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判断能力,而小张还是擅自进入,受伤责任由其自负;况且进变压器区间的门并未上锁,小张完全可以正常进入,不至于触碰电器设备酿成重伤,因此其责任应该自负。 最终两者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
3.被保险人购买汽车保险,保险公司作了备案,由于是双休日原因未能办完全部手续。根据保险法规定,只要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再需要及时出立保单,况且投保人在双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接受了,因此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推脱责任。  
5.此案损失的近因是报关行丢失提货单,以致货物被冒领,而非意料之外的偷窃致损,可见该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过失方报关行负责赔偿。
6.此案损失的近因是第三舱冒烟失火。第三舱失火——灌注淡水灭火未果——泵入大量海水——纸浆膨胀顶出舱盖5公分,危及船舶安全——返回港口,卸货修船——港口条件限制,卸货速度慢,舱底复燃——定向爆破,加速卸货——损失166万美圆。此案属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原因,由最初原因引起最终后果。如果货主投保水渍险,根据该险责任范围可以获赔偿。

保险案例分析题...

8. 保险学案例分析3

【案例分析】
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问题。
1、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因不愿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并未通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合同,这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风险增加的时候及时告知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正确履行了风险增加告知义务,就避免了保险合同因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而失效的可能。对于保险公司,在标的风险增加以后应及时依法采取合适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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