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2024-05-09 08:07

1. 什么是债?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问:什么是债?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校解析答案: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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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2. 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合同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在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不法行为,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的出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其得到的利益还给对方。四、无因管理,指没有约定或规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管理事务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3. 发生债的根据主要有几种?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发生债的根据主要有几种?

4. 债发生的主要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 债发生的依据包括

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6、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7、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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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的发生通常有哪些情形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债权债务的关系,每个工程项目都存在着数个合同,如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但并不是每个工程项目都一定会发生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情形。虽然它们也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但不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因此,正确答案选B。

7. 债产生的根据有哪些

1,债的发生或基于法定原因或基于约定即双方、多方协议约定产生或基于侵权、违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缔约过失等等而产生。
2,债的存在,有债务必有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求偿受两年诉讼时效约束,超过两年,并非法律不保护,只不过债权胜诉权消灭。

债产生的根据有哪些

8. 债务的发生根据是什么?

债务的发生根据,也称债务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可以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有: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形式,设定债权、债务;
单方允诺。当事人单方面向相对人作出的某种承诺,如悬赏广告等;
侵权行为。基于侵权人的不法侵害而形成的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基于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形成的债务;
不当得利。基于无合法根据受有利益而致他人遭受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缔约过失。因缔约人未以尽到缔约义务而形成的债务;
拾得遗失物。因遗失人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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