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2024-05-01 15:24

1.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作为世界上四大保险模式之一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代表,德国医疗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保险(强制)为主、私人保险(自愿)为辅的德国医疗保险体系 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政经制度,该政经制度要求国家在尽可能只给予必要干预的前提下,保障个人首创性的自由发挥和私有财产基本权利,同时个体必须服从于社会责任,国家必须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调节任务。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是以法定保险为主体,同时,为体现多元化原则,私人保险也是德国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德国,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自由地在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私人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而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个人收入标准,则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以保障法定保险在医疗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德国的私人保险公司由于属于国家私法管辖范畴,因此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在运作上更具市场化的特征,如最基本的市场价位作为原则,体现在通过对个体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每个参保人的保费,以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医疗保险范围等等。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2.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怎么样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之一,在医疗服务体制的建设上,德国不实行医疗定点制度,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参保者的选择范围。那么,德国医疗保险特点有哪些?保障水平又如何?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为大家做了一些总结,您可以详细进行了解。
特点
作为世界上四大保险模式之一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代表,德国医疗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保险(强制)为主、私人保险(自愿)为辅的德国医疗保险体系 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政经制度,该政经制度要求国家在尽可能只给予必要干预的前提下,保障个人首创性的自由发挥和私有财产基本权利,同时个体必须服从于社会责任,国家必须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调节任务。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是以法定保险为主体,同时,为体现多元化原则,私人保险也是德国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德国,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自由地在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私人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而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个人收入标准,则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以保障法定保险在医疗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德国的私人保险公司由于属于国家私法管辖范畴,因此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在运作上更具市场化的特征,如最基本的市场价位作为原则,体现在通过对个体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每个参保人的保费,以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医疗保险范围等等。对于人保保险怎么样,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中国人保怎么样?十大人保保险产品排名榜单!
保障水平
由社会经济水平决定的高保障的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领先的工业化国家之一。它的经济总能力是世界第四位,是世界第二大贸易国。正是由于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倡导建立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非常繁多和广泛,德国医疗保险可称得上几乎涵盖所有医疗服务的综合系统。德国共有2300多个医院,计60多万张病床,以及1000多个预防和康复机构。其中由政府或者公益性组织如教会承办的医院,其床位数占总数的80—90%,其余由私人企业经营,而参加法定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其家属和未成年人)在患病时,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得到及时、免费或几乎免费的治疗,就诊时一般毋须支付现金。同时病人有权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并可在开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住院的医院。
保哥提示:德国医疗保险特点包括“法制健全、覆盖面广、保险费主要由个人、企业负担”,由于德国的经济实力雄厚,所以该国的医疗保障水平较高,参保者可以享受到优质的卫生医疗服务。

3.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

由社会经济水平决定的高保障的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领先的工业化国家之一。它的经济总能力是世界第四位,是世界第二大贸易国。正是由于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倡导建立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非常繁多和广泛,德国医疗保险可称得上几乎涵盖所有医疗服务的综合系统。德国共有2300多个医院,计60多万张病床,以及1000多个预防和康复机构。其中由政府或者公益性组织如教会承办的医院,其床位数占总数的80—90%,其余由私人企业经营,而参加法定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其家属和未成年人)在患病时,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得到及时、免费或几乎免费的治疗,就诊时一般毋须支付现金。同时病人有权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并可在开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住院的医院。在德国,公民不管参保哪一个医疗保险基金组织,都能享受法定医疗保险服务。 筹资讲究公平、支付追求效益的德国医疗保险资金动作体系 公平和效率的结合在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和支付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凡不符合参加私人保险者必须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组织不得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包括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家庭成员数量),而保险费则由雇主和雇员方各承担50 %(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则改由养老基金承担)。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税前工资额的1 3.6%左右(各基金组织每年各有差别)。同时德国法律还规定,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参保义务人)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可不另外缴纳保险费即可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服务待遇。此外,因保险基金组织对投保人的无选择权而导致的保费收入畸高畸低,德国1993年制订的卫生保健法案,规定通过“保险费收入的转移支付制度”予以均衡,以保证各基金组织竞争的公平。 由此可见,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他(她)的经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缴纳保险费的高低而有区别,从而使得健康人与患病者、高风险者与低风险者之间、单身者与有家庭者之间、年轻人与年老者之间、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高保费与低保费收入的基金组织之间进行共济互助,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

4.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况

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险领域中作用很大,主要表现在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保健费用方面,但其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上采取的是一种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的管理体制(德国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由1300个财务上独立、自我管理的疾病基金组成) 强调社会团结互助,政府不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国家也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设计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担当中介及进行仲裁,处理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德国的健康保险走的是一条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道路,这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5.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介绍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它一直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在医疗保险上亦是如此,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 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其99.8 %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介绍

6. 德国医疗保险的作用

德国绝大多数民众参保法定医疗保险,药费由医保基金承担,人们买药时通常只需额外支付几欧元附加费。“不过,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基金掏钱多,保费自然就不低。为了将保费控制在人们可承受的范围内,德国政府出台多项规定,防止药价过高。例如,药店和药品批发商只能从药价中获取固定比例的利润。”德国市场上有很多成分、质量、疗效相当的药品,价格却各不相同。针对这类药,医保基金通常会规定固定参考价。如果药价超过参考价,投保人有两种选择:自付超额部分,或改买其他疗效相当的药品。郭洋发现,实践中,投保人一般不愿自付超额药费,制药公司也就较少提供价格超出限额的药品。德国市场上的药品可分为专利药和仿制药两种。新药受到专利保护,允许自由定价。专利保护到期后,生产仿制药的企业不断出现,药品价格也就随之下降。按照规定,如果医生没有开出特定药品,只是注明某种有效成分,药店人员有义务向消费者出售效果相当、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医生从药企拿回扣的现象德国同样存在,但并不常见。郭洋从柏林一家药店得到的解释是:首先,药店主要销售医保基金与药企达成协议的药品,医生影响力有限;另外,如果一名医生经常给患者开过多的药,医保基金会从统计数据中发现,并要求医生支付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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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优缺点

首先,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德国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呈现出紧密相连、相互适应的特点,从而有利于促进德国经济的快速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工业化开始发展,德国成为经济发展较快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在德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问题随之严重化,德国政府适应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最早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20~30年代,德国社会经济从初步发展走向大危机带来的萧条和动荡,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从初步发展到陷于动荡进而转变为法西斯专制管理与发展同时并存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社会经济经历一个从恢复和重建到快速发展的过程,德国社会保障政策也经历一个从恢复和重建到走向福利国家的趋势,进而出现社会保障制度既发展也改革的过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德国经济发展变化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适应,既有利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有利于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道路呈现出明显的统一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所选择的基本制度路径,尤其是指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是选择全国统一的制度,还是选择差别性的制度。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道路都有其重要作用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有选择得是否合理亦即是否适合本国国情的差别。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道路呈现出明显的统一性。1911年的社会保险法典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统一化的基础,1919年的魏玛宪法确立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统一化发展道路的法律基础,法西斯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强化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的统一化,战后德国社会保障政策则进一步推动着社会保障制度沿着统一化的发展道路前进。再次,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变化明显受到国家干预理论发展变化的影响,使得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体现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阶段与国家干预理论的发展阶段基本吻合,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新历史学派提出多种强化国家干预的社会政策建议,主张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适应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的发展变化,使得德国成为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西欧国家;20世纪20~30年代,德国社会经济理论从以前的有限的国家干预走向极端化国家干预,法西斯主义对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表现出法西斯专制管理与发展同时并存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从极端的国家干预主张转变为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德国社会保障政策也经历一个从恢复和重建到走向福利国家的趋势,进而出现社会保障制度既发展也改革的过程。最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共同责任原则。政府、雇主与雇员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机制对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津贴水平、覆盖范围、制度模式、基金安全、保障观念、改革道路以及制度效果等重要方面都产生直接影响,进而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始终遵循政府、雇主与雇员间共同责任的原则。无论是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初建时期,还是在法西斯专制集权时期,抑或是在战后快速发展时期,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坚持和遵循政府、雇主与雇员共同责任原则,雇主责任与雇员责任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但政府责任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明显表现出来,这种责任机制使得德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具有自助化特征,除了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单方面负担外,德国养老、医疗与失业保险费用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政府只对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亏空给予补贴并承担社会救助的资金。同时,德国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呈现出高度的自治化,德国社会保障实行政府与互助团体合作管理,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各种社会保险均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管理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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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优缺点

8.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系统

法定医保体系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三项立法。这三项立法对德国。也对世界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德国一直把社会福利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国家保护社会弱者,并不断谋求社会公正。在这一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和遵循“社会市场经济”基本思想指导下,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法制健全、体制完备、互济共助的特点。其包括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伤残保险、护理保险等等。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支已占GDP的33.3%以上,其中1/3的资金用于法定养老保险开支,1/5以上的资金用于法定医疗保险开支。就医疗保险而言,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是个人收入水平。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从目前保险市场的占有情况来看,在全国总人口中,90%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分别参保396家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组织。而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为9%。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各缴费50%,缴费率占工资收入的14—15%(各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不尽相同。但平均在14.3%左右)。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2001年封顶线为3350欧元,保底线为325欧元,即3350欧元以上部分不再征缴。而工资性收入低于325欧元可免除缴费义务。封顶线和保底线由政府每年加以调整。对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而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缴一人。保一人,多子女雇员要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则费用要贵得多。由此可见,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主要取决于经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缴纳费用的多少而有所不同。这也是他们引以自豪的“高收入帮助低收入,富人帮助穷人,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宗旨。德国是世界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它的经济收入排名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日本;人均产值排名世界第二。由于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倡导建立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原则下,其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覆盖非常广泛。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家属和未成年人),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均可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就诊不需要支付现金,病人可在保险基金组织认定的医院及治疗的范围内自由就诊,并可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法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各种医疗服务、各种药品和辅助医疗品、患病(包括不孕)期间的服务或津贴、各种康复性服务、免费或部分免费就诊所需的交通费用等。以联员医疗保险基金会为例,2001年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构成中:住院和急诊占35.4%,门诊占16%,检查为8.4%,药费为15%,各种辅助治疗、材料为7%,疗养、康复为7.4%,病休工资津贴5.3%,管理费为5.5%。2004年之前,德国是将门诊与住院服务严格区别开来的.因而医疗保险也被截然分成两个独立的支付体系。据了解,门诊医疗保险主要使用点数法,即在总额预算下按项目付费,超过门诊总额预算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医疗采取总额预算制度下按照平均床日费用支付。预算内容包括:每例保险支付费用、特殊酬金(不安装起搏器)、病例承包补贴三个部分。超过总额预算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5%,医院承担25%。住院病人根据参加法定保险或者参加补充私人保险来选择床位和医师。病房床位设置为单人间、两人间和3张床位一间.其中两张病床一间的床位,每天床位费为80—90欧元,单人间的床位,每天床位费为100—120欧元.肿瘤科病人平均日住院费用为330欧元。德国的护理保险制度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护理保险缴费率为1.7%,人住养老院的老人和康复医疗机构的伤残病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均可得到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但享受护理保险需要医师的诊断证明,并有严格的定义和诊断分类。以AXVO养老院为例,该养老院主要为老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护理服务,设有120张床位。据养老院负责人介绍,人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有50—60%需要医疗护理服务,同时根据老年人护理的需求,护理被分为3个等级,护理费用平均每月为3000--5000欧元,护理保险基金支付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