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纠纷中,出资不实追究谁的责任

2024-05-10 03:49

1. 股权代持纠纷中,出资不实追究谁的责任

股权代持纠纷中,出资不实追究名义出资人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出资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代持纠纷中,出资不实追究谁的责任

2. 代持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起诉隐名股东吗

起诉隐名股东是可以的。如果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对隐名股东的身份知情的,则在隐名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其仍不履行时;或者具有其他纠纷的,可以起诉隐名股东。      一、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隐名股东才有权利转让股权,代持股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人民法院是否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二、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有权转让股权吗?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有权转让股权。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3. 股权代持纠纷以隐名股东为被告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纠纷以隐名股东为被告是合法,隐名股东无股东资格,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一、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委托投资合同关系,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后者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即享有股东资格的仅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只能依据合同来处理其与名义股东间的关系。

股权代持纠纷以隐名股东为被告是否合法

4. 发生纠纷股权代持是否直接找隐名股东负责

1、股权代持发生纠纷不一定可以直接找隐名股东负责,通常来讲具体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实际侵权人是谁有关。
如果纠纷是由于代持股份一方的过错才发生,就可以找隐名股东担责。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指一方只挂名不出资,另一方只出资不挂名。而隐名股东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往往要求与显名股东签订一个代持股协议。但是代持股协议的存在,并不一定就可以确定纠纷发生之后具体由谁来担责,
2、股权代持纠纷以隐名股东为被告是合法,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如果实际的投资人员和显明股东之间签订了相关的投资协议,但是关于这个股权方面的身份问题发生争议的话,可以到法院来进行诉讼。
一、隐名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委托投资合同关系,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后者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即享有股东资格的仅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只能依据合同来处理其与名义股东间的关系。
2、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隐名出资人欲将其身份显露于外,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并要求对相关的公司文件进行变更的时候,则会在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常以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权归属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不仅需要考察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行为,还要考察其他股东对此的态度。
3、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在公司相关文件中显示于外的股东为名义出资人,当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义处分股权的时候,会涉及到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当出资存在瑕疵的时候,会涉及到债权人能否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偿出资的问题。总之,由于隐名出资行为的存在,会出现工商登记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而以何者为依据认定股权的归属,进而认定行为的效力或追偿的对象,则关乎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5. 股权代持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好?

之前我们分享了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这里我们再来看看看如何规避代持风险。

1、签署正式、明确、完整的代持协议

签署正式、明确、完整的代持协议是规避代持风险的方法最简单直接的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设立代持股时,一般双方都会签署正股权代持协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进行约定。主要是围绕着如何支付获得的分红、股权收益以及逾期的时候如何承担责任,如何支付代持人的报酬,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的情形;这些都需要约定的明确、细致一些。

比如说需要约定:行使权利的内容以及依据、行使权力的程序、支付款项的时间,代持人在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时候需要进行表决的时候,哪些情形要根据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进行,哪些情形可以自行决定,实际出资人需要怎样指示,代持人遇到突发情况是否可以灵活决定,哪些签字需要得到实际出资人的明确同意,指示或者同意的方式是怎样的(书面还是电话等方式)。

股权代持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好?

6. 股权代持纠纷裁判规则?

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3、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
4、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
5、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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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为持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以认缴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作为股东若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你作为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代人持股面临着补足认缴资本的风险。代人持股需承担清算责任。代人持股面临承担公司违法违规的风险。代人持股有时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代为持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8. 未实缴代持股东转让后还承担责任吗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开心]一、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二、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摘要】
未实缴代持股东转让后还承担责任吗【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开心]一、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二、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回答】
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特别情况下,即原股东未尽到完全出资义务或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在其出资义务限额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回答】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