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24-05-07 05:55

1.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3、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4、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一、降薪多少以内幅度可以仲裁
不论降薪幅度的大小,只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降薪,双方因此而产生争议的,劳动者就可以仲裁。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争议,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之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降薪必须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
仲裁要遵循的原则:
1、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劳动仲裁的除外;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往往不愿公诸于众,因此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一裁终局的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破产还能仲裁吗
企业申请破产后,如果有一些关于企业破产造成的纠纷没有解决的,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可能会面临破产,在这个时候会涉及到许多人的财产损失,那么如果一些公司被仲裁了或者起诉了,这个时候还可以申请破产吗?仲裁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叫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或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决定选择哪家仲裁机构仲裁纠纷;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主选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程序、审理方式、结案方式、裁决书写法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 仲裁处理证券纠纷有哪些优势

这就增加了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有些情况下甚至合法与不合法的界线都难以分清。以前缺乏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国外的经验不能直接照搬,需要针对实际进行探索和创新。北-仲是一个不断开拓创新的学习型组织,尽管我们有一批来自金融证券领域和教学科学研究机构有经验的资深专家、学者,尽管我们已经受理了一定数量的证券纠纷积累了不少经验,尽管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一领域,持续不断地学习研究其中的新知识、新情况、新问题,但我们还是愿意与社会各界精英联手,共同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是我国法学研究的最高学府、研究机构,有一批精通证券法律实务的专家、学者,是证券研究领域中的精锐力量,与该所合作召开研讨会我们感到很高兴,更何况其中一些专家、学者也是我们的仲裁员,我们历来联系紧密,合作愉快。这次研讨会,证监会法律部门领导给予了支持、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与会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对我们今后公正及时地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和启发,同时,我们也愿意在此介绍通过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优势和特点,与在座各位专家、学者、实践部门的同志共享仲裁的经验,发挥仲裁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几点优势:
1、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仲裁立案、审理、结案都是保密的,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人不能参与,仲裁裁决不能报道。而且,经过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只写结果不写理由,有效保护当事人信息。诉讼审理公开媒体可以报道,法院判决放在网上,其他人可以查询。这对私募基金纠纷当事人来说,一些敏感信息透露,可能使争议各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导致共输的效果。
2、当事人可选择证券业的专家解决证券纠纷。这些专家精通证券的法律、法规、惯例,熟悉这个领域的问题和最新动向,在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上更为专业,一般不会偏离这个行业的通常标准,不会出现因外行人断案而产生令双方当事人匪夷所思的结果。这就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明确的预期,有利于纠纷顺利解决。北-仲的仲裁员中有一大批这样的金融证券方面的专家,与其他行业专家相比证券金融领域里仲裁员学历更高。北-仲成立以来案件稳步发展,近些年证券纠纷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大部分是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有少部分是投资理财引起的争议,积累了宝贵经验。
3、证券市场是个新兴领域,发展变化快,客观上要求对其纠纷的处理保持更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而仲裁中当事人有更多选择权,可以控制仲裁的进程;证券纠纷涉及许多新问题、新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可能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庭在没有法律或法律过于原则、宽泛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规则、惯例、法理进行创新,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制度灵活,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如北-仲制定新的独立的调解规则,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独立调解制度特点:范围不受协议限制、调解员推荐,列入名单要经过专门培训;费用低、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将调解协议转换为裁决书、调解书。实践中,一个大的项目的股权转让,可能签订四五个转让合同,涉及十多个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就一揽子解决了多个股权转让的关联案件。省事、省钱、省时间。
4、资金的效益在于流动,投资强调效率。证券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希望寻找更有效手段迅速解决纠纷。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上节省了程序上的时间。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择,没有垄断,这种竞争机制使仲裁机构有改进服务,追求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内在动力。如北-仲审结的1万多案件,平均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67天。仲裁收费对大标的案件来说,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考虑机会成本则其比较优势更为明显。
另外,对于债权债务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可以在2至3个工作日作出裁决。这是几种尽快取得债权法律文书方式的比较。在这里时间不仅是金钱,而且是机会,是裁决得以执行的机会。另外,由于为了鼓励当事人尽快和解解决争议,北-仲在退费上采取优惠措施,当事人和解撤案越早退费越多。在此鼓励下,北-仲案件当事人自动和解的案件有3081件,占案件总数23.64%,平均每个案件从立案到和解平均为48天。90%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其所花费争议成本平均不到正常收费的20%。为了简便、快捷解决争议,北-仲的仲裁庭配有远程视频装置,利用这些准则可以实现异地开庭、评议,提高办案效率。
5、证券纠纷具有跨地域特点。以北-仲为例,北-仲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逐年增长,2004年前总共101件,从2004年至今则达到了221件,占整个案件比例的2.3%,而证券类案件涉外案件占的比例则为6.7%。证券纠纷中,国际案件及国内不同地区当事人之间案件的比例要大于一般案件。北-仲仲裁员中有相当比例的外籍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便利。另外,北-仲的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的需要。
另外,仲裁裁决国际承认执行力度大。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42个成员国国家(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使得仲裁的裁决执行具有国际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如何选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关于权利救济。

3.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基于哪些原则?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证券纠纷问题由单独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和仲裁。那么仲裁解决证券纠纷需要基于哪些原则呢?本文就将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原则整理出来,现将整理内容作如下说明: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通常也被称为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否同意仲裁,仲裁如何进行,以及是否接受仲裁员的裁判,均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在仲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事人一方的单方意愿只能驱动该方当事人行事,对仲裁的整体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且同意由第三人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该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惟有双方共同协议才能推翻以前的协议,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的基础。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事实和法律是这一原则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以事实为根据,意味着仲裁庭在仲裁的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深入、细致地查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查明案件的全部经过、现状及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收集、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这一原则的特殊意义在于,它表明仲裁的方式是依法仲裁。
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仲裁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是实现独立仲裁的组织保证。
为了保证公正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还就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员的回避以及仲裁员的责任等作了一系列严格规定,这是实现独立仲裁的程序保证。
4.一裁终局原则。该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仲裁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依照《纽约公约》规定直接向其他有关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上述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证券纠纷的仲裁承认和执行。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基于哪些原则?

4.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基于哪些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通常也被称为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否同意仲裁,仲裁如何进行,以及是否接受仲裁员的裁判,均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在仲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事人一方的单方意愿只能驱动该方当事人行事,对仲裁的整体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且同意由第三人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该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惟有双方共同协议才能推翻以前的协议,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的基础。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事实和法律是这一原则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以事实为根据,意味着仲裁庭在仲裁的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深入、细致地查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查明案件的全部经过、现状及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收集、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这一原则的特殊意义在于,它表明仲裁的方式是依法仲裁。
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仲裁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是实现独立仲裁的组织保证。
为了保证公正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还就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员的回避以及仲裁员的责任等作了一系列严格规定,这是实现独立仲裁的程序保证。
一、技术合同纠纷仲裁程序
1.申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合议和一次裁决的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的,应当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各方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间内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与裁决
技术合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合同仲裁可以公开进行。
4.执行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负有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 证券仲裁的定义及特点

于证券仲裁的定义,有人认为是指根据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其相互间在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及两者的衍生物的转让、交易发生的合同权益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由他们双方共同选定的常设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程序,判定双方的事实问题或权利问题,双方并约定接受此公断约束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是指证券纠纷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证券仲裁机构,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有人认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发生其他权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也有人认为是指仲裁机构根据证券当事人的申请对证券发行人、投资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决的活动;还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及与此相关的证券争议。
证券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就他们之间基于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法仲裁的活动。
证券仲裁的优越性
证券仲裁具有灵活性
由于仲裁是一种协议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决定提交仲裁的证券争议范围,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规则的范围内约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一种较为缓和的争议解决方式,既便于争议事项的解决,又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业务往来。在法律适用上,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庭也可以依据国际惯例、行业惯例及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证券案件作出判断。尤其是在目前我国证券立法相对滞后,而证券诉讼需要严格的立法给予支撑的情况下,证券仲裁更显优越性。
证券仲裁具有效率性
仲裁是一裁终局,比证券诉讼更能迅速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如果解决争议的时间过长,如采用诉讼两审终审的冗长程序,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会更大。而且还会因市场变化造成举证困难,使争议解决更趋复杂。而仲裁程序所用时间较短,可以减少证券市场变化带来的不利因素。而且证券仲裁所需费用相对较少,使当事人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费用,具有效率性。
证券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各国的仲裁法律和规则均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致因仲裁活动而泄漏。这一点在处理证券争议时尤为重要。
证券仲裁具有专业性
由于证券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证券争议进行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经验。各仲裁机构大都有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有的仲裁机构,如贸-仲,还拥有证券仲裁员,从而能够保证证券仲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总之,证券仲裁对于我国现阶段证券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发挥证券仲裁对我国证券业的促进作用,就必须尽快构建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首先,健全有关证券仲裁的法律规范。依据《股票条例》,证券委和证监会曾规定凡是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证券争议仲裁协议或条款,并指定贸-仲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但自中国证监会废止两通知之后,《股票条例》规定的证券仲裁更加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缺失和冲突必然阻碍证券仲裁制度的建立。其次,仲裁机构应尽快制订专门的证券仲裁规则。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有效的证券仲裁规则,贸-仲虽然已在积极拟订相关规则,但正式出台尚需时日。第三,仲裁机构应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可设立专门的证券仲裁庭,吸收证券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第四,加强对证券仲裁的理论研究。除了着重对国内的证券仲裁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理论探索和指导之外,还应对外国先进的证券仲裁的法律和规则进行译介和分析。最后,各种市场主体在其协议性文件中应该多订仲裁条款,以便发生争议时启动仲裁程序。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其章程或操作规则内制订有关仲裁的标准条款,使所有成员之间的仲裁均具有契约的或法律的依据。
一、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区别
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劳保、辞辞退、劳动补偿以及工伤等方面产生的劳动争议。2、设立依据不同。经济仲裁机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处理经济纠纷的独立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部门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3、立案条件不同。经济仲裁必须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明确具体的仲裁条款或事后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才能申请立案。劳动仲裁是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要个人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可以申请立案。4、适用法律不同。经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就相互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通过仲裁一裁终局法律手段解决的方式,适用的是民商事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劳动仲裁处理的是劳动争议,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5、仲裁效力不同。经济仲裁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定原因,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多数情况下可以再提起诉讼。

证券仲裁的定义及特点

6. 证券仲裁的特征是什么

证券仲裁最早产生于美国,起初只是解决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带有中世纪商人自治的色彩。后来,证券仲裁逐步扩大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证券争议,并且仲裁解决的证券种类也由开始仅限于股票发展到适用于证券法规定的各种证券。在美国的判例上,证券仲裁甚至可以适用于会员机构内部的劳动关系纠纷。美国证券仲裁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使得证券仲裁真正成为与证券民事诉讼平行发展的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证券仲裁的定义,有人认为是指根据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其相互间在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及两者的衍生物的转让、交易发生的合同权益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由他们双方共同选定的常设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程序,判定双方的事实问题或权利问题,双方并约定接受此公断约束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是指证券纠纷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证券仲裁机构,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有人认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发生其他权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也有人认为是指仲裁机构根据证券当事人的申请对证券发行人、投资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决的活动;还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及与此相关的证券争议。
证券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就他们之间基于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法仲裁的活动。
证券仲裁的特征:
证券仲裁还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证券仲裁是商事仲裁而不是行政仲裁;
第二,证券仲裁是机构仲裁,不是临时仲裁;
第三,证券仲裁是依法仲裁,不是友好仲裁;
第四,证券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事项。

7. 哪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答: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具体如下: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发布日期:2020-05-1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多个投资者保护条款,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做了哪些规定:一、新《证券法》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新《证券法》第九十条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1、征集的主体: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2、征集方式: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3、信息披露: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4、禁止有偿征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5、法律责任: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近年来,现金分红是证券监管部门提倡和引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重要方式,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首先,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其次,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三、新《证券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的保护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摘要】
哪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答: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具体如下: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发布日期:2020-05-1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多个投资者保护条款,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做了哪些规定:一、新《证券法》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新《证券法》第九十条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1、征集的主体: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2、征集方式: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3、信息披露: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4、禁止有偿征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5、法律责任: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近年来,现金分红是证券监管部门提倡和引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重要方式,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首先,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其次,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三、新《证券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的保护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回答】

哪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纠纷,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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