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间颁布的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05-09 11:56

1. 什么时间颁布的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亲~2001年哦
具体如下: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摘要】
什么时间颁布的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问】
亲~2001年哦
具体如下: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回答】
亲~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回答】
感谢您的支持哦,并祝您生活愉快[小红花]【回答】
河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总共有几个版本,2001年以后有无新版本【提问】
亲~2019年出台有新版本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4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回答】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感谢您的支持【回答】
我在网上看到除了2001这个版本以外,还有一个版本,但没有时间和文号。其中有空置房可以按照80%缴纳的内容【提问】
是的亲,2019年出台有新版本【回答】
亲,您可以按照具体的版本进行查询哦【回答】

什么时间颁布的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 河南省物业费收费标准及收费细则

我国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不过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25%以上;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基本封闭;
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3. 河南省物业费收费标准及收费细则

物业费是很常见的费用,很多小区都需要交纳物业费。但是对于物业费在收取上也有一定的标准,这是大家要了解清楚的一点,那么对于福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呢?这需要我们从本文中进行详细了解,一、福州物业费收费标准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多层住宅0.95-1.150.70-0.95(不含)0.50-0.70(不含)0.50元(不含)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下)1.50-1.801.20-1.50元(不含)0.90-1.20(不含)0.90元(不含)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1.70-2.151.35-.1.70元(不含)1.15-1.35(不含)1.15元(不含)二、什么是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三、相关法律知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福州物业费收费标准都清楚了吧,这也是我们作为业主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我国对于物业费的等级有相关规定,大家就要知道自己所在小区的收取是什么等级,才能知道具体的收费标准。

河南省物业费收费标准及收费细则

4. 河南省郑州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郑州市物业费标准:

1、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扩展资料: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 河南省郑州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郑州市物业费标准:

1、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扩展资料: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6.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材料;
 
   (三)申请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书面材料;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五)法人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六)物业服务合同;
 
   (七)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如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计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以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计算。
 
   第十五条 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自开发建设单位交付之日下月起,业主开始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推广使用集成电路卡(IC卡)的,按业主实际使用数量免费发放,丢失补办的可按成本价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服务费,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如何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在产权人取得相关产权后,可由产权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未明晰前,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条 物业企业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或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管理形式、价格举报电话12358、行业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7.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
  (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
  (二)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制定。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开展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8.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想结合的体制。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制定。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开展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额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式样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其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其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十九条 物业发生转让的,新业主须在办理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业主户外的水、电、气、暖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按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用绿地;(二)损毁树木、园林;(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五)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有关规定的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企事业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第二十五条 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继续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符合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二条 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五)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告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责最终交纳责任。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八条 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应当收费到每一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供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订立代办服务费条款。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第三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专户储存;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按约定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四十一条 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四的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等,应当恢复原状;不按时恢复原状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两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共用场地、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扣减相应物业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第四十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空置物业所有权人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书面通知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约定收滞纳金;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应退还本息,赔偿损失。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一)物业的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二)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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