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被保证人

2024-05-08 23:51

1. 汇票被保证人

法律分析:如果没有记载谁是被保证人的。那么就根据汇票是不是已经承兑来确定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银行,没有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出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汇票被保证人

2. 票据的被保证人是谁

一、票据的被保证人是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如果没有记载谁是被保证人的。那么就根据汇票是不是已经承兑来确定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银行,没有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出票人。
二、票据保证人的要承担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三、票据的保证人有哪些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所以,实践中的保证人以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为多。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担任同一票据的保证人,就变成债务人自己保证自己履行债务,其保证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付款人为同一汇票上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付款人本身已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保证,根本不会增强汇票债务人总体的偿债能力,失去了汇票保证应当具有的补充汇票信用不足的意义。

3. 票据被保证人一般是谁

一、票据的被保证人是谁
票据的被保证人是谁一、票据的被保证人是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如果没有记载谁是被保证人的。那么就根据汇票是不是已经承兑来确定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银行,没有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出票人。二、票据保证人的要承担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三、票据的保证人有哪些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所以,实践中的保证人以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为多。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担任同一票据的保证人,就变成债务人自己保证自己履行债务,其保证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付款人为同一汇票上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付款人本身已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保证,根本不会增强汇票债务人总体的偿债能力,失去了汇票保证应当具有的补充汇票信用不足的意义。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二、什么是票据中的票据,其行为方式有几种?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由于票据本身代表一定的金额,而且票据的付款义务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往往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犯罪的目标。为了打击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刑法规定了票据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有以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从中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必须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行为人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二、票据诈骗罪中的行为方式有几种由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要是因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拖延时间,“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票据被保证人一般是谁

4. 什么是票据保证人

票据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及性质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
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义务人,同其他票据义务人一样,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直接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一、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票据保证得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汇票记载事项上的欠缺而无效,这是票据保证人的一项最重要的对物抗辩权。此外,因票据记载不完备而发生的各种对物抗辩权,在其他票据债务人得以主张时,票据保证人亦均得以主张。例如,在票据上记载票据金额已经付讫,或者票据金额记载不一致时,票据保证人可以主张票据自身无效,从而拒绝履行票据保证债务。
二、票据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
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司法实践中,在票据保证债务的时效上可能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一)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均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在这种情况下,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同时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此时票据保证人当然得主张票据债务得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5. 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被保证人指的是同一个么?

  1.出票人。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字和交付汇票的人。在承兑前是主债 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他对收款人或持票人应照汇票文义担保汇票承兑 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 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接受汇票之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
  的人。他在汇票上签名之前,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 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和签名后,他就成为承兑人,这时承兑人为汇票的主 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收款人或待票人可向其行使付款 请求权。
  3.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汇票主债权人,他所持有的汇票,
  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背书人。背书人是指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 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以后汇票继续转让,还 有第二、第三?背书人。背书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担保承兑及 付款,万一汇票遭拒付,他就保证偿还票款。
  5.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汇票背书给其他的人,即接受背书的人。当他
  受让汇票如再转让时,他就成为另一个背书人。如果他不转让,则将持有汇 票,他就成为第二持票人,所以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债权人,具有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最后被背书人必须是持票人。
  6.持票人。持票人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正在持有汇票者。
  7.参加承兑人。当票据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 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
  8.保证人。保证人是由一个第三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 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经过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他与被保证人同责, 负与被保证人相同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或承兑人的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被保证人指的是同一个么?

6. 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被保证人指的是同一个吗?

1.出票人。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字和交付汇票的人。在承兑前是主债 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他对收款人或持票人应照汇票文义担保汇票承兑 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 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接受汇票之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
的人。他在汇票上签名之前,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 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和签名后,他就成为承兑人,这时承兑人为汇票的主 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收款人或待票人可向其行使付款 请求权。
3.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汇票主债权人,他所持有的汇票,
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背书人。背书人是指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 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以后汇票继续转让,还 有第二、第三?背书人。背书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担保承兑及 付款,万一汇票遭拒付,他就保证偿还票款。
5.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汇票背书给其他的人,即接受背书的人。当他
受让汇票如再转让时,他就成为另一个背书人。如果他不转让,则将持有汇 票,他就成为第二持票人,所以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债权人,具有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最后被背书人必须是持票人。
6.持票人。持票人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正在持有汇票者。
7.参加承兑人。当票据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 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
8.保证人。保证人是由一个第三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 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经过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他与被保证人同责, 负与被保证人相同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或承兑人的责任。

7. 哪些人是票据保证人

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但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哪些人是票据保证人

8. 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

法律分析: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 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上。第四十七条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保证日期,如果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保证人住所,如果未记载,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