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活动方案

2024-05-02 19:03

1. 消费者权益保护 活动方案

(一)活动的策划:  1.由主办单位确定本次活动方案;  2.活动前期拟于3月12—14日,在媒体上)发布为期三天的公益广告,突出今年年主题“消费与服务”,为3.15现场活动造势;  3.在活动前期,组织有关媒体对消委会主要领导进行专访,突出宣传年主题、今年的消费维权重点和今年消委会的主要工作;
4.在3月13日召开315纪念活动新闻通报会。在会上通报消委会的“2009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和315纪念活动情况。  (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主办单位向相关企业发出组织活动的通知;  2.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参加活动企业的产品广告,宣传资料内容,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场;  3.由承办单位负责活动的组织和筹备工作;  4.活动开幕仪式拟邀请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消委等有关领导参加并讲话;  5.现场设消费者咨询、消费者投诉、房产家装、IT、食品、家电建材、日用百货、汽车等专区,散发相关宣传资料和进行商品销售;
在现场开展消费知识宣传,并设置消费警示、消费小知识、消费指导等宣传牌;  6.由消委向参加活动的企业颁发“二010年消费维权定点联系企业”证书、铜牌;  7.在现场散发刊有参展企业的特刊及年主题宣传资料;  8.为活跃现场气氛,将在开幕式后进行文艺表演(节目内容待定);  9.在现场设立医疗救护(防疫)站、消费咨询台等;  10.组织治安、消防、防疫、医疗等部门入场开展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 活动方案

2.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融入到各项制度和日常工作之中,落实到产品服务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将相关工作的起始点前移至防范的环节;在实施新产品或服务设计、审批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预设其中;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加强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开展各类销售;妥善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公平对待特殊消费群体。预防为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融入到各项制度和日常工作之中,落实到产品服务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将相关工作的起始点前移至防范的环节;在实施新产品或服务设计、审批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预设其中;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加强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开展各类销售;妥善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公平对待特殊消费群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是相关法律的实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一、实施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制定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2.从事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活动;3.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4.开展消费教育与引导。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分类1、立法保护2、行政保护3、司法保护4、社会保护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1.权利范围问题。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四、消费者权益都有哪些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五、消费者权益受损索赔对象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4.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是相关法律的实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一、实施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制定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2.从事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活动;3.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4.开展消费教育与引导。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分类1、立法保护2、行政保护3、司法保护4、社会保护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1.权利范围问题。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5.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加强消费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应采取措施,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社会保护。
第五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场所与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条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高危险性的体育娱乐服务或者利用大型游乐设施提供的娱乐服务,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设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和设施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救助。
第七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承担。销售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其他服务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实施召回。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八条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家电维修、机动车维修、数码产品维修等服务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耐用商品是指使用期限较长、科技含量较高、消费者可能缺乏全面认知能力的商品,包括但是不限于机动车、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照相机、摄影机等。
第九条经营者以奖励或者附赠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免费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对无发票和退货、更换、修理凭证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有效期限内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购物凭证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营者可以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和商品购物凭证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履行退货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 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

(1)本题考查学生对材料的分析能力.结合两则材料,可以看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我国法律切实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本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教材知识作答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3)本题考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故答案为:
  (1)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我国法律切实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
  (3)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