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

2024-05-13 05:49

1. 行政处罚的程序

法律分析: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行政处罚的程序

2. 行政处罚流程

法律分析:一般行政处罚的程序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 行政处罚的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的流程

4. 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 行政处罚程序步骤

法律分析:一般行政处罚的程序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步骤

6.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罚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果。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属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决定。决定及其理由应通知当事人。
执法单位在向当事人宣布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当事人在陈诉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新的证据,执法单位应予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单位应当采纳。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听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
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o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ooo0元以上罚款的)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中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六)听证会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载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都应按有关程序公开举行。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举行申辩和质证。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后,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以外,被罚款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任何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8.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你说咨询的这个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一、执法文书管理
法规科负责执法文书的盖章、编号、发放、核对工作。各执法单位应在每周周一凭检查计划及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登记说明领取执法文书(可备有一定富余量),各执法单位应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不得私自处理,严防丢失。
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填写《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在检查前由监督检查带队负责人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讨论研究,编制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具体事项和内容。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主管副局长审批后实施。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予以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保存。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需经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
三、整改复查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各执法单位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收集整改或未整改相关材料,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依法立案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或治理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执法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呈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四、案件受理
投诉、举报材料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五、立案审批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各执法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案件主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协办人不免除责任;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通称案件承办人,下同)。经法规科审核,由案件承办人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先行调查取证的,5日内完成补办的立案审批手续。
六、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要认真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