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出资能否拒绝股东知情权

2024-05-09 18:08

1. 未实际出资能否拒绝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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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也不能拒绝股东知情权,知情权作为股权的重要权能之一,是为了保障股东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管理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的重要权利。体现在现行《公司法》中就是以下三个条文: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本文将以有限公司为例,就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作简要分析。
首先,根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的范围包括: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20条);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15条)。
另外,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列举,实践中经常因为会计账簿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而发生争议。对于这个问题,山东、北京等地高院采纳会计账簿包括原始会计凭证的观点,最高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一、作为股东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呢?
1、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查阅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合理怀疑)。
5、实践中,股东如果因为精力或能力有限,需要委托他人代为查阅会计账簿,该如何呢?《公司法》中并未规定,而查阅会计账簿确实非同小可,股东利益和公司商业秘密在此发生冲突,如何平衡呢?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直接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否定这一做法的合法性,也有些地方认为私权利的行使并未违反强行法,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并无不妥,但为了保护公司秘密,“他人”应当是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

未实际出资能否拒绝股东知情权

2. 股东没有出资的股东享有知情权吗?

未出资的股东享有知情权,这是每个股东均享有的权利,无论持股比例高低。若是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可以起诉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实缴比例分红,而不是认缴比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未出资的股东可否享有知情权

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一、股东的概念是什么
股东一般是指具有股东形式特征,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对外宣传已经完成,一般来说,其他股东为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引进人才自愿出资,也同意或者认可,因此,应确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其他股东没有为其实际出资,也应认定其股东资格,未出资部分没有其他约定的,按违约处理。
二、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性和形式性条件: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这是确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当事人是否真正享有和行使股东的权利,如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从外部行为可以推断出他们有成为股东的真正意图;2、切实履行出资义务;3、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5、取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6、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7、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未出资的股东可否享有知情权

4. 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吗

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一、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常见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1、股权确认
投资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
2、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股权转让
当股东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由于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公司股东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三、股东的主要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5.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法律分析:未出资的股东也是享有知情权的。只要登记为股东,不论股东的贡献形式(现金、设备、知识产权、资源、个人能力等),均可享受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6. 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吗

法律分析: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8. 未出资的股东享有知情权吗

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