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经营机构?

2024-05-15 02:28

1. 什么是证券经营机构?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是由我国独特的交易制度所决定的。目前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实际运作情况看,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A股、基金及债券代理买卖业务,所有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都可经营此项业务。第二类是B股代理买卖业务,由B股特许证券商来代理。B股特许证券商又分为境内B股特许证券商和境外特许证券商。境内B股特许证券商代理B股买卖业务,可在其己开通交易的A股席位上进行;境外特许证券商可通过其拥有的日股特别席位完成代理买卖业务,也呵以委托境内日股特许证券商完成代理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管理有两种做法。一是美国的登记制度,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定条件,并申请登记注册。都可以被批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度,即对申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者,除考察是占符合规定的条件、还要经过主管机关的特许批准。我国实行的是特许制度。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从字证券经纪业务,都是通过下设的证券营业部来实施的。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进行审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 (2)有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3)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4)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按照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 什么是证券自营业务?
  一、自营业务的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通过证券市场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买卖证券的经营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以证券资产为对象的买卖范围包括: 1. 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2. 柜台自营买卖 3. 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4.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禁止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证券经营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行为。 具体指: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具体表现为在经营中不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及时按程序操作,而是将有利的价格留作自营,将不利的价格留给投资者。
  其他禁止的行为 1.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2. 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3. 禁止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4.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的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等。

什么是证券经营机构?

2. 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从事什么业务?

证券承销,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
经纪业务,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
自营业务,机构自身买卖证券赚取差价的行为。
投资银行,从事企业的兼并、收购、资产重组、融资安排等业务。
基金管理,从事发起、设立、承销基金或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业务。
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投资风险、资产流动性、估价等市场相关服务。
其他,包括代理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息红利、有价证券代保管及鉴证、受托办理证券登记过户、证券贴现、证券抵押贷款等其它业务。

3. 证券机构的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2.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且,如果证券公司需要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也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⑵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⑶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⑸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⑹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⑴证券经纪;⑵证券投资咨询;⑶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⑷证券承销与保荐;⑸证券自营;⑹证券资产管理;⑺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⑴项至第⑶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⑷项至第⑺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⑷项至第⑺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但是,由于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周密的监管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⑵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5.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7.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8.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9.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10.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11.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汪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12.汪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14.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1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16.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1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18.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20.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⑴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⑵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⑶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⑷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⑸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⑹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⑺撤销有关业务许可。21.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2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23.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24.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⑴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⑵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机构的证券公司

4. 证券公司不同营业部的区别

一个平台,多个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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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券营业部和证券公司的区别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全资附属的法人机构。换句话说,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的下属机构。【拓展资料】证券公司分公司成立条件介绍: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符合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规定的条件。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近两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到规定标准;二、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等管理业务,近年经营该业务的公司市场份额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止风险转移和利益冲突;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证券公司证券分公司经营范围可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以下业务:一、管理证券公司在某地区的证券销售部;二、经营证券公司某区域的证券承销业务;三、作为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四、作为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行业竞争,不得经营有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类似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兼容,禁止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即子公司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即不得以其他方式投资于其控股股东或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其控股股东或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的股份;四、是证券公司不得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以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证券营业部和证券公司的区别

6. 证券公司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吗

亲啊,你的这个问题让我蛋疼!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唯一的区别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由于有这些区别,故管理上也有区别,但是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和内容不存在太大的区别! 希望可以帮到你

7. 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类

我国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有以下三 种:一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我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 机构,其业务主要范围有:代理证券发行、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 付红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代办过户等。二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以委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除了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外, 还可设立证券部办理证券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有:证券的代销及包销、证券的代理买卖及证券的咨询、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等。三是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

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类

8. 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区别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全资附属的法人机构。
     换句话说,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的下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