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医疗费用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024-05-05 15:54

1. 下列哪些医疗费用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下列哪些医疗费用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里面第三条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这里的公共卫生指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里面第三条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这里的公共卫生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社会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是社保体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统一的一项制度。工伤保险待遇大体可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在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中,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该部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这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前述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公共卫生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社会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等。凡是现阶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向公众免费提供的项目,不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4)在境外就医的。公民因旅游、探亲、学习培训、从事商务活动等出境,其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参加所在国的医疗保险或者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此处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3.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4)在境外就医的。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包括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二章九十八条。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 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

(4)在境外就医的。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

6.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诊疗项目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7. 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8. 以下哪种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参保患者因下列情况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二)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三)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四)自杀、自伤、自残、酗酒等造成的伤害;(五)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六)治疗除艾滋病外的其他性病(限职工医保);(七)接受近视眼矫形术;(八)接受某些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除外);(九)非疾病的住院治疗,如接受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矫正术等;(十)职工医保:与生育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住院(属于生育保险):如分娩、流产、引产、产褥期内产后并发症等;城乡居民医保:无病症的流产、引产等。(十一)治疗工伤的住院;(十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一)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保健手册工本费、围产期访视费等。      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家庭医生上门服务费、特需医疗服务费、特需诊疗费等。(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用药、接种疫苗及普查、普治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各种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残疾人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拖、肾托、官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各种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已明确可支付的项目除外)、保健性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自行开展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自制药品。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5.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6.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六)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吸毒、戒毒、戒烟、蓄意违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牵引带、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已明确支付的项目除外),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各种保险费等。(七)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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