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急!!!

2024-05-10 13:58

1. 公司法案例分析,急!!!

1,丁的出资是不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的股东不论是以货币、实物或技术出资都是合法的。
2,首次出资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首次出资至少是5万。此外,还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不是以公司情况为准。法律规定为: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不合法,甲要转让股份首先是看股东内部是否有人愿意受让该股份,没有愿意承接的,那么才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要书面通知给其他股东,股东自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表态的,视为同意,甲的转让要依照相应的程序与书面材料方为合法的转让与权利交接。丙不同意购买股份还要看其他不同意转让股东的意见如丁的意见。依据在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与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定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原有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新的公司名称的工商设立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债务由新合并的公司承担,既然是兼并那么就有某股份公司来偿还。若是原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不完全出资,那么出实的股东要弥补出资。又或者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因为股东资产与公司资本进行了混同,可以批开公司面纱,由乱用公司名义进行交易的股东承担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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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问题!!请高手帮帮,谢谢!!!

  1、符合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故此公司由股东三人组成符合规定
  2、可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不能  第二十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该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x30%大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1000万元 所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不能注册成立。
  4、需要办理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有 协商约定c不承担风险的做法错误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有  应当设立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3. 公司法案例分析,求答案!谢谢!!

1. 可以成立。成立公司除一次性交清出资额外的情况,其他情况下可以先部分出资。

2. 可以追究。追究乙5万元的责任。其承诺出资,故该部分实为公司资产。

3. 不行。烹饪手艺在我国不被视为知识产权,没有变算价值。我国也不承认劳务出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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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请帮忙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的董事长违反了公司章程,但是其为法定代表人,有公章、有个人签章和真实签名,所以商业银行有理由相信这就是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合同有效,甲公司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同时,甲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董事长赔偿甲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 公司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1)木化公司应以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所欠货款由华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虽然合同是由负责人签的,但是他是代表公司签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有公司承担,所以不论公司负责人怎么变,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归于公司。若公司不承认,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该公司了。
(3)该内部承包协议仅在其内部有效,及仅在华远总公司与华远分公司之间有效,这是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也只能在他们之间产生。该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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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急!!

1.你的述说中有几个错字。
2.据了解,专利技术合作最多在20%左右;能达到25%已经相当少见。以10%左右居多;

7. 公司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1、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2、此种做法欠缺合理性,公司盈利后要预留一部分作为公司正常运作的资金,出去必要的资金运作后的盈利才能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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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请帮忙分析一下这个关于公司法的案例。谢谢啦

关于股东权利之争,是股权争议。
股东争议较复杂,试分析一下,因为你说的股东权利主要为查帐权,而不涉及具体的股权本身,而该查帐权是所有股东都具有的,也是公司的义务,公司拒绝股东查帐,列其为被告无可厚非,但说其他两股东,就有点意思了,如果其他2股东有派驻北京公司担任董事或监视等职,则其也有义务向公司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情况及工作报告,因此,不难看出北京公司拒绝提供帐簿,其他2名股东很有可能就是幕后推手,因此,如就股权纠纷提起诉讼,最好列3被告为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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