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

2024-05-11 22:36

1.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

  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
  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 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致其 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后,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 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此案?
  案例分析:本案不能公开审理,我国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按已下规则处理:14岁---16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胡某15岁,故不能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亦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政策,纠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这就是我国对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和政策。

  对本案处理的感想:
  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了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这其中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民对他们同样抱有希望。
  其次,未成年人正处于在生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大等。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
  另外,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方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会起反作用。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应当贯穿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贯穿于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本案之所以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正是因为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

2.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案件一 

    刘某, 17 岁,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小的时候,父亲很疼爱他,随着刘某的长大,父亲对他的爱就越来越少,甚至讨厌他。只要刘某稍不听话,父亲就打他、骂他。上初中以后,父亲打得越来越凶,常常把他打得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每想到要挨打,就不敢回家 , 只好在大街上游荡,肚子饿了就去食品店里偷。这样,渐渐认识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跟着他们到公共汽车上扒窃、去居民区里撬门拧锁、在学校门口拦路抢劫。以至多次被警察抓进派出所里进行教育,每次父亲从派出所将他领回家后,对他又踢又打。父亲打得越厉害,刘某越不敢回家,作案的次数也就越来越多。最后一次是父亲用铁链子把他锁住,下班回就打他。一次,父亲用细铁条狠狠地打他时,不论他怎么求饶,父亲都不肯放手,他突然发现身边有一个小方凳,就提起来朝父亲砸去,正好砸在父亲的额头上,加之用力过猛,致使父亲昏倒在地,经检查,为严重脑外伤,至今还留有严重的后遗症。案发后,刘某说:当初父亲如果能好好地教育我,不要动不动就打就骂,更不要把我往死里打,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悲剧。 

案件二 

    陈某, 17 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 “ 黑状 ” ,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件三 

    张某, 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 “ 拣 ” 回家 。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 “ 顾家 ” 。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 “ 拣 ” 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不良家庭教育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看了以上这些沉重的案件,我想,类似这样的案件数不胜数。随着社会的进步,家庭教育越来越呈现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一定程度上促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犯子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辍学等,这些子女如果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会比其他人更容易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会正确矫治或纵容子女的这种行为,从而使子女逐渐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离异家庭子女的家庭教育体系不完善,家庭的破裂不仅给未成年子女幼小的心灵造成很大心理伤害,而且对他们今后的生活、教育也产生很多负面影响,例如父母离婚后,把孩子当成互相报复的工具,甚至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致使子女的生活和学习不能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心中充满痛苦、仇恨等极端的情绪,影响他们完善的人格和健康成长;四是家庭中的一些不良因素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成长,例如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具有赌博、吸毒、偷窃等不良的嗜好;五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态度或方法不当,例如溺爱、要求过于严格或放任不管、侮辱人格等,致使子女形成错误的人生观。 

    据 2002 年 12 月 8 日 《北京晚报》报道:在我国,有 70% 的家庭教育不合格,其中有 30% 的家长对孩子过分保护,造成孩子的依赖性极强,自我生存能力很差; 30% 的家长属于 “ 过分干涉 ” 型,喜欢束缚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性;另有 10% 的家长采取严厉打骂的形式,导致孩子畏缩、懦弱的个性或走向另一个极端变得粗暴、野蛮;而懂得用温暖、平等、理解和引导的方式来教育孩子的家长却相当有限。据 北京市 少管所 1999 年的统计,在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中被家长溺爱的占 18.2% ,经常受家长粗暴打骂的占 7.2% ;北京市少管所的另一项数据显示,来自单亲家庭的未成年犯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 34% 。据 安徽省 淮北市公安局对 60 例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其中有 87.5% 的家庭在教育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据 河北省 少管所的调查,失足少年中,父母有不良嗜好,行为不端,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分的占 33.4% ;家庭结构残缺,父母感情不合,离异或分居的占 37.3% 。据上海的调查统计,在各类家庭中仅占 5% 的单亲家庭中,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人数的 30% 。 

    二、正确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父母的法定责任。 

    父母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俗话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人生最早的教育,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因此,家庭教育是其他教育的先导和奠基,又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不得让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和迫使其离家出走,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严加管教或者配合学校将其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三、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础和关键。 

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中央电视台曾经报导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 15 岁的男孩,因经常被父亲打骂而离家出走共 12 次,每次都是外地的警察将他遣送回家,记者问他:你认为你会不会犯罪?男孩回答:我认为我会犯罪,因为父母对我不好,我刚 15 岁,打工没有人要我,说我是童工,可我要活下去呀,那么我只有去偷、去抢。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础和关键。因此我们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要首先从家庭教育入手,解决家庭教育所暴露出的问题,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要求父母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法制教育、自护教育、责任意识教育和心理教育,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父母要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父母的侵犯;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父母要提高法律责任意识,认识到抚养教育子女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要把孩子当成出气筒;同时我们希望,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监护人监督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全社会应当切实作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的案件及时有效的投诉和处理,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健康的、安全的、关怀备至的家庭生长环境。

3. 未成年犯罪的著名案例50?

案例二

湖南衡阳12岁男孩杀死姑妈一家三口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阳市一名12岁的小男孩因抵触姑妈的管教,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等离开,又将刚回家的姑妈杀害,清理现场后逃离。据悉,犯罪人肖某为衡阳县城某中学初一寄宿学生9年前因父母离异寄宿在姑姑家,但平时对姑姑管教甚严产生抵触情绪。

推荐理由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年仅12岁的作案人所体现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引发了公众对于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案例三

14岁少女与男友杀人抛尸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2日,云南昆明市一名约14岁的少女王某和她25岁的男友意图抢劫出租车司机。在男友控制司机以后,王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侧身朝司机臀部、腹部连续刺去。在被刺50多刀后,司机丧命。在其男友独自把尸体拖向岸边抛入河中后,两人行至安丰营附近弃车逃离。几日后,二人被海口派出所抓捕归案。

推荐理由

该案件属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况:王某在结交其男友段某后受到不良影响,两人合谋做出违法犯罪之举,体现了未成年人不正确的交友观对其犯罪行为的影响。

案例四

17岁少年14天连害九命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2日到25日,短短十四天内,贵州安顺市17岁的少年白中杰与其在网络上结交的朋友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在短短14天内,白中杰共参与抢劫2次,抢劫财物70248元,致死9人,且在抢劫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

裁判结果

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白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推荐理由

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的沉迷是此案发生的主要诱因:白中杰与其网络上结交的朋友不满足于网络上的暴力,在急需上网资金的利益驱使下实施了抢劫杀人的行为。此案敲响了未成年人不合理使用网络的警钟,只有树立正确的上网意识,让未成年人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到沉迷网络的危害,才能有效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案例五

重庆10岁女孩摔婴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10岁的女孩李蕾抱走将要被推出电梯的婴儿,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扔出了25楼,致被害婴儿身亡。事后李蕾撒谎脱罪样子的真诚,逻辑清晰,甚至还淡定的安慰被害人家属。据悉,李蕾曾因车祸头部受伤,事发前曾有异常表现:据同学介绍,其事发前两三天就说过想要把一个婴儿放

未成年犯罪的著名案例50?

4.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求解

由于缺钱花 17岁的大哥哥绑了邻居2岁女童
  这次被起诉的小男生姓李,老家湖南,只有17岁,因为绑架邻居家2岁女童,2月14日上午在海曙法院受审。这是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不公开审理。

  小李初二便缀学,那年他只有15岁,来到宁波找活干,没有亲人的陪伴,父亲在老远的山西打工。

  小王跟隔壁邻居关系平时还好,两家人常走动,甚至有点远亲关系。由于缺钱花,他想到绑架邻居家的女童。为此,他做了一些准备——趁女孩的父亲不注意,拿了对方的手机给自己的手机发了条短信,偷偷记下了女孩父亲的手机号码;在路边另外买了张手机卡;借用了以前同事的银行卡。

  一切准备妥当后,去年11月17日下午,他把小女孩带到了江东儿童公园玩,然后开始用手机给孩子的父亲发短信,一连发了10多条。

  我记得第一条短信的内容:“你好啊,是不是在找小孩,不用找了,她在我这里,而且很好,要我把她还回去可以,汇两万元过来,不汇,后果可严重了……”

  他给孩子父亲发过去银行账号,并叮嘱对方不准报警,否则会对孩子不利。

  发现女儿不见后,被绑女孩的父亲很快报警,警方仅用了5个小时,就把孩子解救出来,孩子没有受到身体伤害。

  绑架罪的起刑点曾在10年以上,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自愿认罪,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理,而且,这次受害的邻居最后站出来给小李求情,他们写了封谅解书,整整一页纸。

  小李事后很后悔,在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时,他和旁听席上的父亲一起痛哭流涕,一连向法庭鞠躬十几次,表示感谢。

  每次看到这些年轻的面孔出现在被告席,我的第一感觉是为他们感到可惜。去年1年,我一人就办了一二十起未成年人的案子,这些犯罪的孩子,许多没有完成9年义务教育便缀学,有的并不是因为家中没钱。

  这些孩子涉世未深,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接触后,走上歪路,他们参与打架、盗窃和抢劫,有许多犯罪行为发生在网吧或网吧附近。

  我一直在想,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只是家长、学校、司法机关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

5. 急寻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来厦后,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四: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

急寻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例

6. 2014年有哪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

1.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
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2.11人团伙飞车抢夺30余次一审获刑。
9日,由中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海伟等11人特大系列抢夺案一审有果:11名团伙成员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十二年不等。
朱海伟、李朋、李光华等11名被告人自称十一“罗汉”,2006年9月至去年4月间,飞车疯狂抢夺30余次,涉及我省境内的10余个县市。
去年3月23日,该团伙成员杨利伟伙同李朋、朱自阳在济源市作案时,杨利伟被群众当场制服。警方顺藤摸瓜,将该团伙其他成员陆续抓捕归案。该案由省公安厅指定中牟县公安局管辖,后中牟县检察院审查查明,该案涉案人员大多为未成年人,涉案金额16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针对该案特点,在提审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得该案11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退回尚未挥霍的赃款和赃物。
3.因为一句杀了同伴。
五常市拉林镇背阴河汽车修理部,有两个打工仔甄某和孙某,甄某学习很用心,技术过硬深得老板赏识。孙是后来的,向甄学艺。今年4月29日,甄和孙一块气焊,由于钢板烫手,孙把钢板扔到地上,甄叫孙:“拿住1孙心生不满怀恨在心,计划杀甄。
5月3日晚,孙搭车回五常安家镇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后,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将睡梦中的甄某用锤子打死。然后,骑走老板的自行车,并将自行车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继续睡觉。
清早,他让父亲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板面前表现一下,领着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车找回来。结果自行车不知被谁骑走了。这一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
(未成年人血气方刚,意气用事,往往因为言语口角之争,酿成暴力殴斗或凶杀事件。)
4.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5.2000年8月29日17时,昆明市某中学学生14岁的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窜至昆明市某小区,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
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内拿来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
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未成年人犯罪

7.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及所触犯的法律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来厦后,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三: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及所触犯的法律

8. 谁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及其判决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7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7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来厦后,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8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四: 2007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