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什么?

2024-05-17 14:47

1. 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性质

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什么?

2. 商业银行的主要性质

 特许制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3. 商业银行的性质是

 商业银行的性质是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英文名为 Commercial Bank  ,  属于银行的一种类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英国模式,另一种是德国模式。英国模式指银行用比较低的利率吸纳存款,用比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德国模式指银行不仅有短期融资业务,还从事投资其他银行的业务。中国的银行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简介         
   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银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巴比伦时期。  早期商业银行的出现,与国际贸易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关联,只是早期的银行只开展货币的兑换业务,并没有其他的业务。商业银行一共有五个职能,包括调节经济、信用创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金融服务。其中调节经济的职能指的是,商业银行能够通过资金的调取,对社会之中各行业存在的资金比例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的性质是

4. 什么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那么你对商业银行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商业银行的主要性质   
      企业特征
   
      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特殊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
   
      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5. 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职能:
调节经济
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信用创造
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派生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信用中介
是商业银行最基本职能。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
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 
金融服务
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

性质:
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扩展资料:
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6. 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什么?

从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首先,商业银行是企业,它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
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具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自由资金,也需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经营目标。
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和其他工商企业没有区别。
其次,商业银行和一般的工商企业比又显得特殊。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其经营对象和经营内容与一般企业经营的差异。
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相关的金融服务。
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
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最后,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
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
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有差距。
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7. 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的特征

1.商业银行必须依法成立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并经营其他中间业务,如结算业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由于他们不办理存贷款业务,所以不属于商业银行的范畴。

3.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标,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最为自己的经营目的。它对利润的追求表现为:创立或经营商业银行带来盈利;是否办理某一笔业务或接待某以为顾客,也要看他能否为银行带来利润。

4.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的流通;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某种特殊商品-货币。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与工商企业有所区别的特殊企业-金融企业。

5.金融企业也不同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更为狭窄,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既有负债业务,如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也有资产业务,如放款、进行证券投资、还有中间业务、如办理结算。因此,商业银行的功能比其他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更为全面,可以为客户提供除了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主要有四种职能:

(1)       信用中介的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闲散业务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是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2)       支付中介的职能

商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资本之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对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       信用创造功能(贷款转化为存款、活期存款为货币供给量的主要部分,故商行将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

商行在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货币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l一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8. 论述题: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主要有: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一、负债业务是指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其资金主要来自自有资本和吸收的外来资金两部分;
  二、资产业务是指将自己通过负债业务所聚集的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
  三、中间业务是指凡银行并不需要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三者之间相互联系。负债业务是基础,资产业务是对负债业务的资金加以运用,中间业务是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的派生。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是主要的业务。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