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矛盾冲突问题

2024-05-12 22:24

1. 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矛盾冲突问题

合同法和物权法是不一样的,两者是有区别的:
一、调整范围对象不同: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
二、前者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后后则是“物权法定”原则。
三、前者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后是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
四、前者调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后是绝对性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矛盾冲突问题

2. 合同法和物权法

你要是分析案例的话,看到这个案例首先应该从婚姻家庭法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予以排除
是,这的确不是事实婚姻,但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虽然是很老的解释,但是现行有效,应作为判案指导,即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所有处理

当然,因为你在叙述中没有讲明,所以也可能两个人购房的时候不是同居关系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做出的主张多了去了
尤其是乙律师为什么主张借款那么傻?
实务中主张赠与不就得了,甲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产证的名字是谁,这么多年一句话不说,当年也是把钱直接汇过去,直接来赠与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你主张赠与金钱也好,主张赠与住房都行,因为怎么都说的开,不过我推荐主张赠与金钱

如果是学理讨论,硬要从理论上分析,没有说得通的,或者说都可以说得通;问题就在于具体案件中学理讨论几乎很难有什么意义啊,关键看的是举证,能证明构成什么就是什么
比如甲律师的主张, 你得证明有委托这样的意思表示吧,对于乙律师,你也得证明当时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吧。

从这个简单案件的叙述来看,都看不出来吧
第一,甲这么多年都没要求委托的结果归属于自己,那不就是侧面证明了不是委托
第二,甲同样也没主张过还钱,同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亲密人身关系,也不应该理解为是借款吧

3. 两条关于物权法的法律条款是不是有冲突啊?麻烦帮我理解一下。

你仔细看,十五条说的情形是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有合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成立时生效。而不动产的变动需要公示登记才能产生效力,也就是第九条。两个生效的主体不同,一个是合同,一个是不动产权的转移。因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是公示公信,合同是属于债权,不受这个限制。
通俗来说,你要卖一套房子给我,那么我们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去过户登记,我把钱给你,因为我们相互信任,而且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就没签合同。这样,不动产权就发生转移,就是有效力的。
当然我们之间也可以签一份合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自从它成立,我们双方签字了就生效了,但是并不影响房产转移的效力。你要是不想卖了,房产还是你的。

两条关于物权法的法律条款是不是有冲突啊?麻烦帮我理解一下。

4.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冲突有哪些

一、关于监护,取消了诉前指定及否定“按顺序”指定
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取消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的诉前指定程序。同时,《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而本款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注意这里将起诉改变成了申请。
本法第28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法第28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
而《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了“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其的否定。
二、实际上否定了宣告死亡的“顺序”限制
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要不要有顺序上的限制,历来存在争议。
三、违法是否导致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第三项规定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违法与行为效力的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与民法通则将一切违法行为均认定无效的规定相比,合同法将违反任意性规范的合同排除在无效范围之外,且将民法通则中的“法律”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强制性规定”作了限定,其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不生效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通意见》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本条规定与其不同,规定为不生效,更加保护交易安全。
五、诉讼时效期间3年,特别规定以及保证期间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条第一款将原来的诉讼时效2年调整为3年,同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2年,因是参考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以后应该也会随着民法总则的精神相应修改,但是在修改之前,仍应按照2年适用。
六、个人合伙的依据哪里寻
民法总则第二章删除了“个人合伙”。
本章删除了民法通则的“个人合伙”一节。在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删除这一节,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民法总则应当保留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以规范其入伙、退伙、债务承担等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普通的民事合伙是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商事合伙如合伙企业可以归为“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不应当再规定个人合伙。
经立法工作的同志研究,认为,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合伙行为予以规范。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分为起字号的与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需经登记。
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对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基本取代了民法通则关于这类合伙的规定,合同法也可以对民事合伙合同作出规范。
从境外立法例看,多将民事合伙作为合同关系放在债编中加以规定。基于此,民法总则不再专门规定个人合伙。
对现有的合伙,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民事合伙,可以考虑在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规定“合伙合同”,对相关问题作出规范;二是对于商事合伙企业,民法总则已将其纳入“非法人组织”一章予以规范,具体规则仍由合伙企业法等相关单行法规定。

5.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法主要贯彻的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所以要法定,对此学者的解释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定的原因在于其防止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有的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这些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但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例如物权人可以行使追击权,而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夺),物权具有优先权(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优先于债权),因此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而合同只是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不知道,如果允许当事人仅提高其合意便创设物权,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仅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就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也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举个抵押权的例子,抵押权必须有法律承认,才能成为物权,成为物权后,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抵押权。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成立抵押权,如果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就成立,而无需法律规定,这样就非常麻烦。假如我有一套房产,价值一百万,欠了很多人的钱,我只想把这一百万给张三,不给李四、王五,我就可能和张三之间订立一个抵押合同,如果通过合同就可以随意创设物权的话,张三就享有物权了,它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他人什么都得不到,这样的话交易就没有秩序。抵押权是财产的负担,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可能产生欺诈。物权法定是各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是依据合同法还是物权法

这个根据情况不同有不同的解释。
如果是关于合同效力,如合同订立是不是有瑕疵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等,就是合同法问题。
如果合同没问题,只是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有争议,就会涉及物权法。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

7. 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区别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法主要贯彻的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所以要法定,对此学者的解释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定的原因在于其防止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有的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这些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但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例如物权人可以行使追击权,而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夺),物权具有优先权(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优先于债权),因此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而合同只是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不知道,如果允许当事人仅提高其合意便创设物权,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仅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就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也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举个抵押权的例子,抵押权必须有法律承认,才能成为物权,成为物权后,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抵押权。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成立抵押权,如果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就成立,而无需法律规定,这样就非常麻烦。假如我有一套房产,价值一百万,欠了很多人的钱,我只想把这一百万给张三,不给李四、王五,我就可能和张三之间订立一个抵押合同,如果通过合同就可以随意创设物权的话,张三就享有物权了,它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他人什么都得不到,这样的话交易就没有秩序。抵押权是财产的负担,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可能产生欺诈。物权法定是各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区别

8. 民法典与国家物权法有冲突时,以那个为准?

先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所以现在当然是以民法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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