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理财规划培训机构

2024-05-04 18:45

1. 上海个人理财规划培训机构

关于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政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经济的货币化、金融化进程得到了迅猛的推进[20],而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无疑是这一进程中中国经济领域所发生的最为深刻的变化之一。十年风雨兼程,中国股票市场在促进储蓄—投资转化、产业结构升级、企业治理结构转换等方面起到了无法替代的功能,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之一。但客观地评价中国股票市场,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其这十年的发展可谓“命运多桀”——市场股价指数波动频率之高、波动幅度之大,为世界所少见,已经成为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扰动因素。 
股票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推动。从中国股票市场的实践来看,银行信贷资金[21]进出股票市场规模的变化很可能是影响股价涨落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信贷资金的进入,一方面推动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其无序性也带来了中国股票市场上价格的无常变动,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因此,探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路径的变迁,测算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进而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管,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历史回顾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一些途径进入证券市场,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这不仅仅是银行信贷资金“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更是银行自身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客观要求,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并促进银行体系与证券市场的互动式发展,进而构建一个真正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发达金融体系。因而,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银行信贷资金与证券市场资金之间的融通渠道一直存在,并没有法规上的严格限制——银行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债券,也可以通过发放“经纪贷款”等方式间接把信贷资金投入股票市场。 
当然,美国证券市场作为世界发达金融体系的象征,其发达程度远远非新生的中国证券市场所能比拟的,因而中国不能简单地套用美国的一些做法。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中,自1990年新生的股票市场出现以后,关于是否、以及如何让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问题,就一直受到中国宏观管理当局、经济学者以及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在内的众多证券从业人士的关注,也是理论研究中较为敏感、争论颇多的话题之一。可以说,中国股票市场这10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问题总是以或明或暗的不同表现形态出现,与股票市场的走势紧密相连。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监管规则的演变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由于当时股市带有某种“试验”的性质,发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关股票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从监管视角度来看,最初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作为改革“试验”的产物,中国股市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痕迹,使得中国股市自产生之日起就处于一种“金融压抑”的状态之中。[22]制度上的这种“金融压抑”,加上中国股市作为新兴市场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中国股市一开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惊人的投资回报率。[23]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将巨量的资金引导进入股票市场,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上,相对于中国初生的流通盘极小的股票市场而言,信贷资金就成为推动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力量。 
当时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尤其是金融运行的现状,客观上对信贷资金入市问题提出了监管,或者说规范的要求。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开始发布有关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如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极大地限制了资金从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转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的下发和执行对遏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起来了很好的作用。[24]此后,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进入股票市场都属于违规行为。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显然,银行信贷资金虽然不能“违规”入市,但“合规”的方式应该是允许的,这样就从法律上为银行信贷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依据。但非常遗憾,在《证券法》中,只是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没有指出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的渠道。 
然而,在金融监管领域,“管制的辨证法”始终存在——金融管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客观需要的存在与发展,进而微观主体 “合理性” 行为与监管当局的“合法性”规定的冲突一直会在“管制与反管制”的“斗争”中演变、发展着——我国股票市场中信贷资金入市的历史,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从我国金融的实践来看,在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之后,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通道,应该说时机已经比较成熟了。实践的发展呼唤着法规的跟进与完善。1999年的下半年可以视作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在监管态度上的一个转折点,有关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首次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 

上海个人理财规划培训机构

2. 如何防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或利用资管计划绕道进入股市

只要我们认真观察一下欧美日也包括港台等法制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就会发现他们怎么就没有这么多反反复复的违规,违规后又来监管,总把投资方当猴耍的事呢?看来,还是我们的体制有问题,说白了“好”事“坏”事都是他们在干的。他们只有一件事不干:向民众承认错误!

3. 如何解读“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

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一是“有扶有控”,有效化解产能过剩领域信贷风险。二是严控房地产金融业务风险,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审慎开展与房地产中介和房企相关的业务;规范各类贷款业务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加强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

如何解读“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

4. 消费的好处有什么?

指导了一大波人,自己都没吃饭。。1128

5. 为什么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是因为,银行资金流入股市,既有对股市有利的一面,但如果不加以严格规范,又有不利于股市,甚至危害国民经济的一面。
银行资金流入股市,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股市是有利的。如,银行的资金流入股市,可以使股市的资金充裕,活跃股市。有时,银行资金流入股市,还是必需的。如,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中有一特殊情况,即,它在用包销办法承销证券时,有时需要在证券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这时往往需要大量资金,仅靠本公司自有资金是不够的,就必须使用银行的资金。
但是,如果对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不严格加以规范,也有可能造成股市的无序竞争,并增加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风险。这是因为,一方面,证券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如果允许银行资金以盈利为目的,自由进入股市,就可能使证券公司在遭遇到巨大的经营风险甚至破产时,给银行业及广大的客户带来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资金优势,来操纵股市,从而形成不平等的竞争,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所以,银行资金流入股市,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流入股市。

为什么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 英语口语考试 话题是Personal Finance(个人理财)

关于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政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经济的货币化、金融化进程得到了迅猛的推进[20],而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无疑是这一进程中中国经济领域所发生的最为深刻的变化之一。十年风雨兼程,中国股票市场在促进储蓄—投资转化、产业结构升级、企业治理结构转换等方面起到了无法替代的功能,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之一。但客观地评价中国股票市场,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其这十年的发展可谓“命运多桀”——市场股价指数波动频率之高、波动幅度之大,为世界所少见,已经成为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扰动因素。 
股票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推动。从中国股票市场的实践来看,银行信贷资金[21]进出股票市场规模的变化很可能是影响股价涨落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信贷资金的进入,一方面推动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其无序性也带来了中国股票市场上价格的无常变动,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因此,探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路径的变迁,测算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进而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管,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历史回顾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一些途径进入证券市场,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这不仅仅是银行信贷资金“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更是银行自身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客观要求,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并促进银行体系与证券市场的互动式发展,进而构建一个真正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发达金融体系。因而,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银行信贷资金与证券市场资金之间的融通渠道一直存在,并没有法规上的严格限制——银行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债券,也可以通过发放“经纪贷款”等方式间接把信贷资金投入股票市场。 
当然,美国证券市场作为世界发达金融体系的象征,其发达程度远远非新生的中国证券市场所能比拟的,因而中国不能简单地套用美国的一些做法。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中,自1990年新生的股票市场出现以后,关于是否、以及如何让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问题,就一直受到中国宏观管理当局、经济学者以及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在内的众多证券从业人士的关注,也是理论研究中较为敏感、争论颇多的话题之一。可以说,中国股票市场这10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问题总是以或明或暗的不同表现形态出现,与股票市场的走势紧密相连。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监管规则的演变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由于当时股市带有某种“试验”的性质,发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关股票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从监管视角度来看,最初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作为改革“试验”的产物,中国股市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痕迹,使得中国股市自产生之日起就处于一种“金融压抑”的状态之中。[22]制度上的这种“金融压抑”,加上中国股市作为新兴市场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中国股市一开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惊人的投资回报率。[23]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将巨量的资金引导进入股票市场,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上,相对于中国初生的流通盘极小的股票市场而言,信贷资金就成为推动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力量。 
当时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尤其是金融运行的现状,客观上对信贷资金入市问题提出了监管,或者说规范的要求。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开始发布有关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如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极大地限制了资金从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转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的下发和执行对遏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起来了很好的作用。[24]此后,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进入股票市场都属于违规行为。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显然,银行信贷资金虽然不能“违规”入市,但“合规”的方式应该是允许的,这样就从法律上为银行信贷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依据。但非常遗憾,在《证券法》中,只是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没有指出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的渠道。 
然而,在金融监管领域,“管制的辨证法”始终存在——金融管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客观需要的存在与发展,进而微观主体 “合理性” 行为与监管当局的“合法性”规定的冲突一直会在“管制与反管制”的“斗争”中演变、发展着——我国股票市场中信贷资金入市的历史,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从我国金融的实践来看,在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之后,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通道,应该说时机已经比较成熟了。实践的发展呼唤着法规的跟进与完善。1999年的下半年可以视作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在监管态度上的一个转折点,有关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首次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 

7. 银行信贷资金是什么意思

信贷是什么意思

银行信贷资金是什么意思

8. 银行资金证明怎么开

银行资金证明【1】
____年第___号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申请人)的申请及编号为___的《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现出具最高限额为___________(币种、大写)万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含)的信贷证明、供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项目)中标后,该项目施工需要时申请使用。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大写):____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我行以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承诺:在上述有效期内,我行将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货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规章的前提下,对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上述限额内提出的信贷申请予以满足,且保证:该银行信贷未包括在我行对其现有信贷余额当中。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自动失效: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或建设银行义务履行完毕。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由签开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加盖签开行公章后生效。
签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签字)
(投权代理人)
签发日期:___年__月__日
银行资金证明【2】
编号:________年________号
签发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行(部)开立有结算帐户________自________月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记录良好。
截止________日,存款余额为元,其中________款项资金
证明人声明:
1、我行(部)只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内,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我行(部)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
银行资金证明【3】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银行资金证明需求越来越多。
银行资金证明作为一种衍生业务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银行资金证明的广泛应用,利用银行资金证明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使有关各方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银行资金证明的健康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风险表现形式。
特别是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涉诉案件在各大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中频频发生,银行不断作为被告或追加为共同被告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责任,不仅涉诉案件越来越多,而且涉诉标的越来越大,银行不得不面对日益严峻的“风险陷阱”考验。
这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而且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防范银行资金证明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的风险形式
1.银行内部风险
银行为资金证明需求者开出虚假资金证明,主要的特征:(1)完全没有资金;(2)夸大资金余额。
2. 银行外部风险
资金证明需求者利用银行开出的真实资金证明伪造或变造。
二、银行资金证明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虽然各商业银行都基本建立了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了银行资金证明授权管理制度,加强了对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的审查,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风险和问题。
1.企业在银行资金证明业务中存在欺诈行为
由于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的迅速发展,利用银行资金证明诈骗资金是当前金融业务中的一个主要的风险源,诈骗手段越来越隐蔽,方法也越来越多,若银行审查不严或操作不当,就会落入陷阱形成风险。
一是伪造变造银行资金证明,利用高科技手段彻底伪造或利用银行资金证明具有期限长、金额大和银行不回收等特点,先签发真银行资金证明,再根据真银行资金证明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银行资金证明。
二是打时间差,以“存款”的幌子,先将资金存入银行,骗开资金证明后马上把资金转走。
造成银行帐面有业务发生额,实际余额不足,利用银行信用实施诈骗。
2.银行资金证明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
由于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各商业银行为争揽业务而满足企业的其他需求,使某些不法企业产生转移风险的动机。
具体表现为:一是银行在签发银行资金证明时放松了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几乎有求必应的出具银行资金证明;二是银行为了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放松了银行资金证明的审查条件,疏于银行资金证明资金流向监控,为银行资金遭受的风险和损失留下隐患。
3.对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的具体流程应该如下:资金证明需求者提出申请、信贷部门资格审查、会计部门提供数据、有权部门审批。
会计部门收费。
但存在商业银行受利益机制驱动,放松了内控管理,淡化了风险意识,在内部流程上不按流程操作或逆流程操作。
特别是会计部门在整个流程中不能起到监督作用,比如在收费环节,如果信贷部门刻意放弃这一环节,便极有可能造成既收不到手续费又出具虚假银行资金证明的可能。
这对银行资金证明出具人员是一个道德考验。
也存在为企业滚动签发银行资金证明,为无资金余额的企业签发银行资金证明,为不足资金余额的企业签发银行资金证明,存在较大的风险;还存在由于银行“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企业通过贷款方式,利用信贷资金开立银行资金证明,将风险转移到信贷风险上。
三、银行资金证明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快补充修订有关银行资金证明规定,对恶意银行资金证明的行为制订具体制裁规定,同时制订详尽的有关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内控制约。
(2)做好宣传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支付结算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掌握《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业务知识,提高防诈意识,增强甄别能力。
(3)要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的会计内部控制系统。
银行资金证明属于重要文本,在整个银行资金证明业务流程中,潜藏的内部风险主要有:信贷审查、有权签发、临柜复审等环节。
因此,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就应当包括信贷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有权签发控制管理等各个环节。
应加强会计部门独立的防范风险、检查监督能力,而不仅仅起到银行会计核算作用。
同时,要加强会计检查辅导工作,将银行资金证明业务作为一项重点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防止经济案件的发生。
(4)进一步加强业务合规性管理,加大宣传和指导检查力度,强化对不规范办理业务的查处力度,对无法证实真实性的银行资金证明业务加强现场检查,建立对违规银行资金证明业务行为定期通报及处罚制度,切实维护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的信誉,避免资金损失和法律纠纷,促进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的健康发展。
(5)要严格按照存款人的资金余额出具,并且加上诸多限制性条件,主要有:本资金证明复印无效;本资金证明只证明截止年月日存款人帐户资金情况。
对此后的任何变化,本单位不承担证明责任;本资金证明只用于什么用途,严禁挪作他用;本单位只证明存款人当前帐户资金余额情况,而不对存款人的资金实力等提供担保,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客户与存款人进行经济往来应自行严格审查其资信状况,本单位对客户在资金证明出具后未来进行经济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银行通过重点加强对信贷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有权签发控制管理过程的主要风险点的控制,将有效防范资金证明业务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资金证明业务纠纷和资金损失,保障和促进资金证明业务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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